在分税制体制下财政性存款应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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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税制体制下财政性存款应计利息
琚德航;杜见良
【期刊名称】《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
【年(卷),期】1997(000)005
【摘要】《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章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财政在
银行的财政存款和预算外资金存款,均不计利息*。

通过对财政、金融行业的审计发现,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这一规定与发展社会、王义市场经济、加快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变、深化财政管理体制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显然不相适应。

首先,实行分税制!就是在划分事权与支出的基础上,划分收人范围。

地方收入、王要是一些不稳定、零星、分散的税收,而地、万财政的责、权、利相当明确,需要办的事情很多,财政负担十分沉重。

如果财政性存款不计利息,无疑将会减少地方财政收入,使本来就不富裕的地方财政更加一桔据一。

其次,地、万财政的资金是当地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一个,王要来源
【总页数】1页(P29-29)
【作者】琚德航;杜见良
【作者单位】湖北省枣阳市审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
【相关文献】
1.宪政视野下央地税权分配体制之重构——以《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的修改为中心
2.分税制下的财政体制改革及地方财力转变之研究
3.新准则下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计利息
4.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的税收问题探讨
5.分税制体制下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基于多指标、分地区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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