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德义、麦慧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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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德义、麦慧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9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73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文劲苗玉红彭国强
【审理法官】黄文劲苗玉红彭国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德义;麦慧贤
【当事人】卢德义麦慧贤
【当事人-个人】卢德义麦慧贤
【代理律师/律所】林俏龙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谢丽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范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俏龙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谢丽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范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俏龙谢丽君范力
【代理律所】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卢德义
【被告】麦慧贤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点是:一、麦慧贤、卢德义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二、卢德义所称麦慧贤已免除其还款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重大误解代理不当得利合同过错直接证据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案外人李俊辉名下尾号7740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该账户于2020年1月8日向卢德义名下尾号5714银行账户转账13000元。
一审庭审中,麦慧贤提供《欠条》、《借款明细表》、其名下尾号3981中国工商银行《明细信息打印》、尾号840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俊辉名下尾号7740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与卢德义于2014年11月认识后不久,卢德义即虚构各种理由向麦慧贤提出借款,麦慧贤除通过转账方式向卢德义支付款项外,还通过提现后向卢德义支付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借款,其中2015年9月5日前通过尾号398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或提现后现金支付给卢德义386000元,2015年9月5日支付给卢德义154000元;通过尾号840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提现后现金支付给卢德义50000元;通过其丈夫李俊辉名下尾号774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或提现后现金支付给卢德义108000元;通过微信向卢德义支付137653元。
卢德义质证认为,《欠条》是在麦慧贤以公开双方关系及索要赔偿的情况下被迫所签;账户显示的现金取款与卢德义没有关系,无证据显示转账或现金已经支付给卢德义;微信转账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所记载的金额并非民间借贷,主要包括恋爱中的赠予、共同的消费支出以及卢德义从外地来广州的旅途费用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点是:一、麦慧贤、卢德义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
否成立;二、卢德义所称麦慧贤已免除其还款责任的问题。
对此本院分析认为:一、麦慧贤与卢德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卢德义于2015年9月5日出具的《欠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提现记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证明力强,足资认定。
麦慧贤与卢德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是合法有效的,卢德义应依《欠条》上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卢德义上诉提出,《欠条》是在麦慧贤胁迫下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双方在2015年9月5日后仍有交往,经济上多有往来并互相转账,如麦慧贤于2016年1月27日向卢德义转账40000元,2016年1月28日向卢德义转账36000元;2017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麦慧贤与卢德义互有微信转账,以上表明立下《欠条》后双方仍具有良好的关系,与卢德义所称的“胁迫”完全不符。
因此,对卢德义该节主张不予采信。
因麦慧贤所主张提取现金交付给卢德义的时间在双方认识、交往期间,而卢德义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确认共欠下麦慧贤400000元,故应采纳麦慧贤的主张,即涉案欠条是对双方在2015年9月5日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其中包含了现金支付部分。
关于包养关系问题,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恋爱关系而非包养关系,而不管是包养关系还是恋爱关系,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不矛盾,并不能以此否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二、1.一审庭审时,卢德义确认,“因为不存在欠款事实,所以不存在还款行为”,事实上卢德义亦没有提供明确的还款依据,因此可确认,卢德义未曾偿还过《欠条》所载明的400000元欠款。
2.卢德义提交《证明》和微信语音,以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终结,或麦慧贤已免除其债务,但根据前述分析论证,《证明》中所称“所有债权债务已结清”、微信语音中所称“他把我的钱都已经还过了”均非事实,因此,《证明》和微信语音均不足以证明卢德义的事实主张。
一审判决对此分析有理,论证充分,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卢德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卢德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5:02: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麦慧贤与卢德义于2014年通过网络通讯软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麦慧贤多次通过其名下尾号3981银行账户向卢德义名下尾号5714银行账户转账,其中2015年2月4日转账41000元,2015年2月5日转账115000元,2015年5月27日转账70000元。
2015年9月5日,卢德义向麦慧贤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日欠到麦慧贤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此钱在叁年时间还完。
”其后,麦慧贤通过上述银行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向卢德义转账40000元,于2016年1月28日向卢德义转账36000元。
2017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麦慧贤与卢德义互有微信转账,其中麦慧贤向卢德义转账金额共计165413元,卢德义向麦慧贤转账金额共计28260元。
2021年6月14日,麦慧贤向卢德义提供空白《证明》一张,落款处有麦慧贤手写身份证号码及签名,并有麦慧贤所捺手指印,卢德义在《证明》空白处填写:“今日起本人麦慧贤和卢德义双方2021年6月14日相关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再无纠纷。
”同日,麦慧贤通过卢德义名下昵称为“德義”的微信号向卢德义名下昵称为“陆阳”的微信号发送3条语音,内容为:“卢德义现在和我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啦”“他把我的钱都已经还过了”“卢德义和我麦慧贤真的没有任何经济纠纷,都把我的钱还清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借款金额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麦慧贤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有卢德义于2015年9月5日出具的《欠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提现记录等予以佐证,银行转账凭证显示卢德义已实际收到相应转账款项,且麦慧贤主张提取现金交付给卢德义的时间在双方认识并交往的期间内,卢德义虽提出该欠条是在麦慧贤胁迫下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对出具欠条及未接收现金交付提出合理说明,故法院采信麦慧贤的主张,认定卢德义向麦慧贤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双方在2015年9月5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性质及数额的确认。
卢德义向麦慧贤借款
40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在出具欠条后三年内即2018年9月4日前向麦慧贤清偿欠款。
对于2015年9月5日后麦慧贤提出主张的双方款项往来的性质,麦慧贤认为构成借贷关系,卢德义不予认可,且麦慧贤提出向卢德义转账的尾号7740银行账户并非其本人账户,其本人名下尾号39xxx07的银行账户向卢德义的转账记录仅两笔,其余均为现金提取,卢德义不认可实际收到麦慧贤提出现金交付部分的款项,而麦慧贤与卢德义均有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的行为,上述银行及微信转账均未备注转款用途,卢德义并未向麦慧贤出具欠条等材料对上述款项往来的性质进行确认,麦慧贤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往来的过程、原因及用途,故麦慧贤主张2015年9月5日后双方款项往来关系为借贷关系,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关于麦慧贤是否免除卢德义还款责任的问题。
根据案件庭审情况,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麦慧贤向卢德义出具主文内容空白的《证明》后,卢德义在空白《证明》主文部分填写相关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的文字,同时麦慧贤通过卢德义名下昵称为“德義”的微信账号向卢德义名下昵称为“陆阳”的另一微信账号发送语音称卢德义已还清款项,法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本案无证据显示卢德义曾向麦慧贤偿还过上述《欠条》确认的400000元欠款,卢德义亦当庭确认未向麦慧贤还款,这与卢德义在《证明》中填写的“所有债权债务已结清”、麦慧贤在微信语音中所说的“他把我的钱都已经还过了”等相矛盾,故卢德义在《证明》空白处填写的文字、麦慧贤在卢德义微信中发送的语音与事实不符。
其二,麦慧贤并未向卢德义作出明确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麦慧贤向卢德义出具的是主文空白的《证明》,该行为欠缺明确的意思表示内容要素,卢德义在《证明》中自行填写的内容难以认定是麦慧贤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麦慧贤在微信语音中陈述的内容是债务已经还清而并非免除相应债务,该微信语音也并非由麦慧贤向卢德义直接发出,故不能据此认定麦慧贤已经向卢德义作出明确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其三,麦慧贤以出具空白证明、发送语音的方式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与常理不符,不能排除是基于重大误解而作出。
据此,麦慧贤出具空白证明及发出语音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免除卢德义债务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卢德义有关债务已免除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论述,卢德义没有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还款,应当立即向麦慧贤偿还400000元欠
款,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麦慧贤主张以尚欠4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卢德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麦慧贤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麦慧贤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卢德义与麦慧贤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算认为是民间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已经终结,双方之间的债务已消灭。
1.麦慧贤提供的卢德义于2015年9月5日出具的欠条为卢德义被迫出具。
从麦慧贤提供的转账记录来看,在2015年9月5日前,麦慧贤向卢德义实际转账金额合计为226000元,远不足欠条所写的400000元,这是因为卢德义与麦慧贤在认识之后形成了恋爱关系,麦慧贤为了控制卢德义,以公开恋爱关系及索要赔偿为由捏造了不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胁迫卢德义出具借条,欠条金额也是由麦慧贤所定,故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
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因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按照实际转账金额认定借款金额为226000元。
至于麦慧贤的银行提款记录,仅仅是记录其自身的正常家庭开支,与卢德义没有任何关系。
2.就算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也已经终结,债务已经消灭。
麦慧贤签了一份《证明》及三段录音,对自己的债权进行了处分,其向卢德义作出了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已经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全部终结。
综上所述,卢德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卢德义、麦慧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73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德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俏龙,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慧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君,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力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卢德义因与被上诉人麦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卢德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麦慧贤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麦慧贤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卢德义与麦慧贤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就算认为是民间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已经终结,双方之间的债务已消灭。
1.麦慧贤提供的卢德义于2015年9月5日出具的欠条为卢德义被迫出具。
从麦慧贤提供的转账记录来看,在2015年9月5日前,麦慧贤向卢德义实际转账金额合计为226000元,远不足欠条所写的400000元,这是因为卢德义与麦慧贤在认识之后形成了恋爱关系,麦慧贤为了控制卢德义,以公开恋爱关系及索要赔偿为由捏造了不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胁迫卢德义出具借条,欠条金额也是由麦慧贤所定,故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
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因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按照实际转账金额认定借款金额为226000元。
至于麦慧贤的银行提款记录,仅仅是记录其自身的正常家庭开支,与卢德义没有任何关系。
2.就算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也已经终结,债务
已经消灭。
麦慧贤签了一份《证明》及三段录音,对自己的债权进行了处分,其向卢德义作出了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已经消灭,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全部终结。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为“麦慧贤向卢德义出具的是主文空白的《证明》……故不能据此认定麦慧贤已经向卢德义作出明确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证明》是在卢德义与麦慧贤达成一致意思后,由麦慧贤写最上面的标题“证明”两字,中间部分再由卢德义填写内容,最后由麦慧贤签字摁手印确认,是麦慧贤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段语音起到的是一个记录的作用,语音的发出者为麦慧贤本人,麦慧贤本人作出了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已通知卢德义,债务免除已生效,至于语音由谁发送给谁不会对效力产生影响。
2.一审法官认为“如果有意免除卢德义债务,完全可以出具一份完整的债务免除文书,无需通过出具空白证明及发出语音”,属于完全偏向麦慧贤的主观臆想、推断。
麦慧贤身为一位普通人,不能以专业法律人的思维去过高地要求其。
麦慧贤正是出于免除卢德义债务的真实意愿,才会在签了《证明》后再录三段语音,明确表示卢德义的债务不必再履行,麦慧贤已经完整表达了其意思。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单方、无因行为,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也不受无关第三方的干涉,只要是债权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且不可撤回。
麦慧贤不存在对其自身行为的重大误解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一审判决完全是为了支持麦慧贤的诉求而作违反常识的推断。
3.一审法院的逻辑与常识不符。
4.一审判决认为签署《欠条》时胁迫没有证据,这是因为事发于2015年,现在很难有直接证据。
5.写标题后等卢德义写主文再签字,与出示空白证明是不同的事实。
退一万步而言,既然是写空白证明,也是对其自身权益的放弃。
而且,《证明》的日期与语音的日期是一致的,内容也是一致的,互相印证。
三、本案不应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
十四条,双方均在法庭明确存在包养关系,如果该226000元是借款,那么包养的费用呢?所以,该226000元只能是包养费而非借款。
虽然双方的包养及被包养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做法,不应受到保护,但一审判决却只单方面保护麦慧贤,损害卢德义的利益。
如果226000元款项须返还,那卢德义的青春麦慧贤又该如何补偿?请法院判决时综合考虑麦慧贤的过错程度。
卢德义获得转账后的226000元,事实上也花在麦慧贤身上,由麦慧贤消费殆尽。
一审法院应按照不当得利进行审理却按照民间借贷审理,基础法律关系错误,导致判决不公。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卢德义依法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麦慧贤答辩称,1.卢德义通过交流软件搜索陌生人,打着婚恋幌子以借款的手段来骗取钱财,卢德义的诈骗行为与麦慧贤在一审时所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的诈骗罪案例完全相同,只是麦慧贤当时因为怕自己的过错行为被丈夫、家庭发现,然后在卢德义的教唆下把双方在微信上面的所有聊天记录包括卢德义虚构在增城XX镇要扩大车队资金所需,还包括老家建厂资金所需,不断向麦慧贤借款,所有这些虚构的理由在微信里均有体现,只是微信聊天记录被删除,无法恢复,才使卢德义逃脱了刑事法律制裁。
本案中,卢德义及麦慧贤并不存在所谓的包养关系,因为麦慧贤的丈夫是残疾人士,长期坐轮椅,正是因为感情上的挫折,才导致卢德义通过交友软件趁虚而入,骗取钱财。
卢德义在向麦慧贤借款时,其自愿出具借条,并且该借款麦慧贤是有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高达100万元左右,远远不止一审判决所认定的40万元。
现因为麦慧贤的家庭资金已被骗完,丈夫已经中风,需要一大笔医疗费,家庭雪上加霜,没有资金提起本案诉讼了,这就是麦慧贤为什么对一审法院判定的40万元数额有异议却没有上诉的原因。
但是,麦慧贤认为一审判决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认定在事实和法律上依据是充分的。
卢德义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辩解,一审法院也已查明并驳回其抗辩。
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卢德义的上诉请求。
2021年8月23日,麦慧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卢德义向麦慧贤偿还借款本金835653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麦慧贤与卢德义于2014年通过网络通讯软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麦慧贤多次通过其名下尾号3981银行账户向卢德义名下尾号5714银行账户转账,其中2015年2月4日转账41000元,2015年2月5日转账115000元,2015年5月27日转账70000元。
2015年9月5日,卢德义向麦慧贤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日欠到麦慧贤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此钱在叁年时间还完。
”
其后,麦慧贤通过上述银行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向卢德义转账40000元,于2016年1月28日向卢德义转账36000元。
2017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麦慧贤与卢德义互有微信转账,其中麦慧贤向卢德义转账金额共计165413元,卢德义向麦慧贤转账金额共计28260元。
2021年6月14日,麦慧贤向卢德义提供空白《证明》一张,落款处有麦慧贤手写身份证号码及签名,并有麦慧贤所捺手指印,卢德义在《证明》空白处填写:“今日起本人麦慧贤和卢德义双方2021年6月14日相关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再无纠纷。
”同日,麦慧贤通过卢德义名下昵称为“德義”的微信号向卢德义名下昵称为“陆阳”的微信号发送3条语音,内容为:“卢德义现在和我没有任何经济纠纷啦”“他把我的钱都已经还过了”“卢德义和我麦慧贤真的没有任何经济纠纷,都把我的钱还清了”。
本院查明另查明,案外人李俊辉名下尾号7740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该账户于2020年1月8日向卢德义名下尾号5714银行账户转账13000元。
一审庭审中,麦慧贤提供《欠条》、《借款明细表》、其名下尾号3981中国工商银行《明细信息打印》、尾号840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李俊辉名下
尾号7740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与卢德义于2014年11月认识后不久,卢德义即虚构各种理由向麦慧贤提出借款,麦慧贤除通过转账方式向卢德义支付款项外,还通过提现后向卢德义支付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借款,其中2015年9月5日前通过尾号398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或提现后现金支付给卢德义386000元,2015年9月5日支付给卢德义154000元;通过尾号840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提现后现金支付给卢德义50000元;通过其丈夫李俊辉名下尾号774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或提现后现金支付给卢德义108000元;通过微信向卢德义支付137653元。
卢德义质证认为,《欠条》是在麦慧贤以公开双方关系及索要赔偿的情况下被迫所签;账户显示的现金取款与卢德义没有关系,无证据显示转账或现金已经支付给卢德义;微信转账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所记载的金额并非民间借贷,主要包括恋爱中的赠予、共同的消费支出以及卢德义从外地来广州的旅途费用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借款金额认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麦慧贤主张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有卢德义于2015年9月5日出具的《欠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提现记录等予以佐证,银行转账凭证显示卢德义已实际收到相应转账款项,且麦慧贤主张提取现金交付给卢德义的时间在双方认识并交往的期间内,卢德义虽提出该欠条是在麦慧贤胁迫下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对出具欠条及未接收现金交付提出合理说明,故法院采信麦慧贤的主张,认定卢德义向麦慧贤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对双方在2015年9月5日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性质及数额的确认。
卢德义向麦慧贤借款40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在出具欠条后三年内即2018年9月4日前向麦慧贤清偿欠款。
对于2015年9月5日后麦慧贤提出主张的双方款项往来的性质,麦慧贤认为构成借贷关系,卢德义不予认可,且麦慧贤提出向卢德义转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