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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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
版物的通知
【法规类别】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
【发文字号】新出联[1993]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文化部
【发布日期】1993.02.09
【实施日期】1993.0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通知
(新出联(1993)3号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各种手段从事非法音像出版发行活动,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危害极大,必须从快从严查处,坚决打击。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国发〔1987〕65号)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
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办发〔1989〕13号)也明文指出,“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取缔。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关于“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精神,加强音像市场的管理,现就查处非法音像出版物的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