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1975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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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工处
1975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
(第59章第7条)
[1976年4月1日] 1976年第73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5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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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部
导言
本规例可引称为《工厂及工业经营(在压缩空气中工作)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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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例适用于─
(a) 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
(b) 从事该等建筑工程的承建商;及
(c) 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及其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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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施工气压"(working pressure) 指气压施工室中的人所受的气压;
"指定医生"(appointed medical practitioner) 指根据第24条指定的医生;
"建筑地盘"(construction site) 指在压缩空气中进行建筑工程的地方,以及紧接任何该等地方而用以贮存用于或拟用于建筑工程的物料或工业装置的附近范围;
"员工气压调节室"(man-lock) 指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以外,用以为进入或离开气压施工室的人加压或减压的气压调节室;
"气压"(pressure) 指高于大气压力而以每平方吋的磅数计的空气压力;
"气压施工室"(working chamber) 指在压缩空气中进行建筑工程的建筑地盘部分,但不包括员工气压调节室、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
"气压调节室管理员"(lock attendant) 指主管员工气压调节室或覆压减压室并直接负责控制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的加压、覆压或减压工作的人;
"高压医疗室"(medical lock) 指覆压减压室以外有双隔室的气压调节室,用以对因减压而感不适的人进行覆压及减压治疗;
"新人"(new starter) 指─
(a) 从未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或
(b) 虽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但已超逾连续14天未有再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
"雇主"(employer) 指已订立雇佣合约雇用他人为雇员的人,以及获其妥为授权的代理人、经理人或代办人;
"压缩空气"(compressed air) 指以机械将压力提升至高于大气压力的空气;
"覆压减压"(decanting) 指将人在员工气压调节室中快速减压至大气压力,随即在覆压减压室中覆压,然后在该处再按照附表3内适当的减压表减压;
"覆压减压室"(decant lock) 指高压医疗室以外有双隔室的气压调节室,用以将人覆压及减压。
(2) 就本规例而言,任何人如为进行建筑工程或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工作而暴露在气压下,即当作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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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部
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作业
与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有关的每个舱壁、气闸室或其它构筑物,均须构造良好、以质佳的物料造成、有足够的强度,并须妥为维修。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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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承建商在压缩空气中进行任何建筑工程,须指定一名曾受实质训练及具备该等建筑工程的实际经验的人主管该项建筑工程。
(2) 根据第(1)款指定的人,于建筑地盘有人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所有时间,均须─
(a) 主管该项建筑工程;及
(b) 留在该建筑地盘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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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以生产及供应压缩空气给任何员工气压调节室、气压施工室、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的供气工业装置,须有适当的设计。
(2) 承建商须指定一名具备合适资格或经验的人主管建筑地盘内的供气工业装置。
(3) 根据第(2)款指定的人,于建筑地盘有人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所有时间,均须─
(a) 主管该供气工业装置;及
(b) 留在该建筑地盘照管。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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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供应给任何员工气压调节室、气压施工室、高压医疗室或覆压减压室的压缩空气,须符合附表1的规格,或符合处长以书面批准的其它规格。
(2) 供应给气压施工室的压缩空气,其供应量在气压施工室的气压下须足以提供气压施工室中每人每分钟不少于10立方呎的分量。
(3) 高压医疗室须有后备压缩空气的供给。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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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部
员工气压调节室及气压施工室
(1) 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的内里面积及容积,须足供其用途所需。
(2) 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须─
(a) 设有有效的通话设施,以供气压调节室管理员与员工气压调节室或气压施工室内的人之间通话,亦供员工气压调节室的人与气压施工室的人之间通话;
(b) 有设施以供员工气压调节室内的人能够向外面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传达视觉讯号;
(c) 有独立供应的新鲜空气,在气压施工室有火警时可作通风及供压缩之用;
(d) 受到保护,免受天气及阳光影响;
(e) 有足够的照明。
(3) 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须设有适当的设备,包括─
(a) 会随时显示以下气压的气压计,以─
(i) 向气压调节室管理员显示员工气压调节室以及经由员工气压调节室直接或间接通往的每个气压施工室的气压;及
(ii) 向员工气压调节室内的人显示员工气压调节室的气压;
(b) 控制空气流进及流出员工气压调节室的气阀或气嘴,该等气阀或气嘴须能使仔细加压得以按照附表2订明的程序进行,亦使准确减压得以按照附表3订明的程序进行;及
(c) 一个或多于一个时钟,其所在位置使气压调节室管理员及员工气压调节室内的人能随时确定时间。
(4) 员工气压调节室内的所有家具及设备,均须以不燃或防火物料造成。
(5) 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及其设备,均须保持合理清洁状况。
(6) 如为第(9)(d)款的施行而提供暖气,供暖系统须由恒温器或人手控制。
(7) 员工气压调节室的照明系统及供暖系统的线路,须为符合英国标准6207号规格或相等标准的矿物绝缘铜电缆,而该等系统须不会引起火警危险。
(8) 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均须张贴易于看见的告示,说明─
(a) 各人在加压或减压时,以及减压后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及
(b) 在正常情况下员工气压调节室可容纳的最高人数,
而该告示须─
(i) 经处长批准;及
(ii) 中英文并列。
(9) 员工气压调节室的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时─
(a) 员工气压调节室内每人须有不少于45立方呎的空间,以及每人须有不少于2呎阔的有靠背坐位;
(b) 员工气压调节室须有通风,以确保在大气压力下量度空气样本时,样本的二氧化碳分压力不超逾1个大气压力的百分之一;
(c) 如员工气压调节室用于超逾30分钟的定时减压,则须设置一个化学药剂橱,并须定期补充;
(d) 如员工气压调节室用于减压,则员工气压调节室内气温不得超过连续5分钟降至低于10℃,或升至高于27℃;
(e) 须设有气压纪录仪,其准确度须在每平方吋半磅以内,而员工气压调节室减压图表的纪录方式,亦须按处长所批准者而定;及
(f) 如使用圆形纪录图表,则其转速须不少于每4小时转动一周。
(10) 员工气压调节室内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时,控制气流的安排须使员工气压调节室内的人可以控制空气的流入,但不能降低气压,除非由气压调节室管理员控制,或经由只供紧急时操作的特别气阀控制。
(11) 根据第(10)款设置的特别气阀,在正常情况下须保持密封或受到保护,以不鼓励在非紧急情况下操作,而在特别气阀附近则须贴上特别气阀使用说明的中英文告示。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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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压施工室的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时─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员工气压调节室须只用于将人加压或减压;
(b) 如设置专供人用的独立员工气压调节室并不是合理切实可行,则通往气压施工室的单一员工气压调节室,不得在用于将人加压或减压之同时,亦用作工业装置或物料的信道,但人手所持建筑工程用的工具或仪器除外:
但在紧急情况下,单一员工气压调节室可在用于将人加压或减压之同时,亦用作工业装置或物料的信道,而在员工气压调节室如此使用时,承建商须备存其所签署的关于该次使用及紧急情况详情的纪录;
(c) "隔舱"式员工气压调节室用于定时减压时,只可在总减压时间不超逾20分钟的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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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有人受雇于员工气压调节室的压缩空气中工作,或受雇于经由员工气压调节室直接或间接通往的气压施工室的压缩空气中工作时,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均须有一名气压调节室管理员主管,而该名管理员须在所有该等时间均留在员工气压调节室照管。
(2) 凡有人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
(a) 主管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须为一名已完成适当训练课程的人,而课程的设计须使他熟悉与加压、减压及减压病有关的问题,并熟悉根据本规例备存纪录的工作;及
(b) 每个员工气压调节室须有不少于3名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可随时当值。
(3) 气压调节室管理员不得在任何一班工作当值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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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员工气压调节室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
(a) 须控制员工气压调节室内所有人的加压;
(b) 须按照附表2订明的加压程序为上述各人加压;
(c) 须控制所有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的减压;及
(d) 在有人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时,则须按照附表3订明的减压程序为该人进行减压。
(2) 如有人受雇于气压施工室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主管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须─
(a) 在附表4表格1气压调节室管理员登记册记录该表格内指明的所有关于该人的详情;及
(b) 保管该气压调节室管理员登记册及员工气压调节室的任何减压图表,并将其交给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
(3) 凡有人于任何12小时的时段内,多于一次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主管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须确保该人携备妥为填写的附表4表格2压缩空气工作人员进出纪录。
(4) 承建商及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须确保主管员工气压调节室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遵从第(1)、(2)及(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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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雇主均不得雇用任何人于任何24小时的时段内在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超过3次。
(2) 第(1)款不适用于─
(a) 雇主在紧急情况下授权可雇用任何人于任何24小时的时段内如此工作超过3次的情况,而在该情况下,雇主须备存其所签署的关于该次雇用及紧急情况详情的纪录;
(b) 任何督导员或从事维修工作的人,但─
(i) 该人不得在任何24小时的时段内如此受雇工作超过5次;
(ii) 如此受雇工作的人,在任何一次均不得工作多于半小时;
(iii) 在每次如此受雇工作之间,须有不少于1 1/2小时的时距;及
(iv) 该人如此受雇工作时,有关的压缩空气的最高气压不得超逾每平方吋30磅。
(3) 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在任何24小时的时段内,须在大气压力下逗留不少于连续12小时。
(4) 除在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处长批准而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50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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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员工气压调节室或气压施工室内并无气压调节室管理员,则所作安排须使受雇于员工气压调节室或气压施工室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任何人,能控制员工气压调节室或气压施工室的各扇门,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离开或进入气压施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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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均不得受雇于气压施工室中湿球温度超逾27℃之处的压缩空气中工作,除非─
(a) 必须进行紧急工作;或
(b) 处长应承建商的申请已以书面给予准许。
(2) 根据第(1)(b)款给予的准许,须受处长可能指明的条件及工作时限规限。
(3) 每个气压施工室均须设置一个在良好操作状态的湿球温度计,而主管的气压调节室管理员须在每班工作结束时,将温度计的读数记录在附表4表格1气压调节室管理员登记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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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须设置及保持下述各项设施,以供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使用─
(a) 有锁衣物格柜,以及足够及适当的更衣干衣设施;
(b) 足够及适当的清洗设施,包括花洒、肥皂及清洁毛巾;及
(c) 足够及适当设施,以供由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气压减压后的人在建筑地盘逗留一小时之用。
(2) 如在气压施工室进餐,则须设置食橱以放置食物。
所有饮品则须放于有盖容器内。
(3) 每个气压施工室均须设置一个化学药剂橱,并须定期补充。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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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部
覆压减压室
(1) 覆压减压室须─
(a) 为类似高压医疗室的双隔室气压调节室,以便有人在减压中感到不适时,可供单独覆压之用;
(b) 在任何时间均可抵受高出气压施工室所用或相当可能会用的最高气压不少于每平方吋10磅的气压;
(c) 尽可能位于接近员工气压调节室之处;
(d) 受到保护,免受天气及阳光影响;及
(e) 一如员工气压调节室般获得维修、供暖及通风。
(2) 覆压减压室的每个隔室─
(a) 须设置能使准确减压得以按照附表3减压表进行的排气阀;
(b) 须设有气压纪录仪,其准确度须在每平方吋半磅以内,而图表的纪录方式,亦须按处长所批准者而定;
(c) 如使用圆形纪录图表,则其转速须不少于每4小时转动一周。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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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压减压只可在下述情况下进行─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a) 因缺少地方而致设置一个(用作工业装置或物料信道的气压调节室以外的)独立的员工气压调节室作为由气压施工室前往露天地方的出口设施并不切实可行;
(b) 各人所需的减压程序需时长于20分钟,而他们离开气压施工室的唯一出口设施是穿过"隔舱"式气压调节室;
(c) 因所涉人数众多及员工气压调节室的体积不足,使附表3第II部的正常减压程序会连带产生可能损害该等人的安全及健康的延误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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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行覆压减压,指定医生须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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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将任何人由员工气压调节室转往覆压减压室,须安排无须涉及登梯或其它吃力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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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下述各项的时间─
(a) 在员工气压调节室为任何人进行的初步减压;
(b) 该人由该员工气压调节室转往覆压减压室;及
(c) 该人在覆压减压室中覆压,
除非并不是合理切实可行,否则总共不得超逾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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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部
高压医疗室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受雇在气压施工室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须设置及保持构造适当的高压医疗室。
(2) 凡有超过100人如此受雇于建筑地盘工作,则须为每100人或不足100人设置一个高压医疗室。
(3) 每个高压医疗室均须尽可能位于接近员工气压调节室之处。
(4) 每个高压医疗室均须─
(a) 在其最高点处有不少于6呎的净空高度;
(b) 有2个隔室,以便在高压下亦可让人进入;
(c) 设有有效的通话设施及非通话的通讯号设施,以供高压医疗室室内与室外的人之间,以及在高压医疗室各个隔室内的人之间通话及通讯号;
(d) 有一个或多于一个窗,以便可从外面观察在高压医疗室任何一个隔室内的人;
(e) 有足够的通风;
(f) 受到保护,免受天气及阳光影响;
(g) 有足够的照明及暖气供应,供暖系统须由恒温器或人手控制。
(5) 高压医疗室的照明系统及供暖系统的线路,须为符合英国标准6207号规格或相等标准的矿物绝缘铜电缆,而该等系统须不会引起火警危险。
(6) 每个高压医疗室须设有适当的设备,包括─
(a) 气压纪录仪,其准确度须在每平方吋半磅以内,而图表的纪录方式,亦须按处长所批准者而定;
(b) 如使用圆形纪录图表,则其转速须不少于每4小时转动一周;
(c) 一张长度不少于6呎的卧椅;
(d) 毛毯及干爽衣服;
(e) 水式(用气排出)灭火器一具及灭火用干沙2桶;及
(f) 供放置食物及热饮的食橱。
(7) 每个高压医疗室及其设备,均须保持清洁状况。
(8) 每个高压医疗室均须设置一个化学药剂橱,并须定期补充。
(9) 高压医疗室内的所有家具及设备,均须以不燃或防火物料造成,而所有寝具及其它陈设,均须经过处理,使能阻燃。
(10) 高压医疗室须在任何时间均可抵受高出气压施工室所用或相当可能会用的最高气压不少于每平
方吋10磅的气压。
(11) 高压医疗室在使用时,其气温不得超过连续5分钟降至低于10℃,或升至高于27℃。
(1978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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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压医疗室不得用作治疗以外的任何用途;
但高压医疗室如用作下述用途,本款即不适用─
(a) 用以训练及测试没有在压缩空气中工作的经验的人;或
(b)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2) 高压医疗室须时刻保持立即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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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个高压医疗室须有一名高压医疗室管理员主管,而该名管理员须在下述时间均留在高压医疗室
照管─
(a) 当有人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时;
(b) 当有人在高压医疗室中接受治疗时;
(c) 在员工气压调节室最后一次由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气压减压后24小时。
(2) 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当值时,可随时取用员工气压调节室及气压施工室的所有气压纪录及该等室内状况的其它有关资料。
(3) 高压医疗室管理员须─
(a) 为《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第55条所界定的曾受急救训练的人;
(b) 已完成适当的训练课程,而课程的设计须使他熟悉与加压、减压及减压病有关的问题,并熟悉根据本规例备存纪录的工作;
(c) 体格适合;及
(d) 愿意进入在任何施工气压下的压缩空气中。
(4) 每个高压医疗室须有不少于3名的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可随时当值。
(5) 高压医疗室管理员不得在任何一班工作当值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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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部
医疗上的监督
(1) 除第25条另有规定外,凡在压缩空气中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承建商须指定一名医生以监督一切与该建筑工程相关而产生的医疗事务。
(2) 承建商须以书面将根据第(1)款指定的医生的姓名地址呈报处长。
(3) 指定医生须─
(a) 熟悉与在压缩空气中工作有关的问题及该等工作的医疗问题;
(b) 熟悉本规例的条文;
(c) 体格适合;
(d) 愿意进入在任何施工气压下的压缩空气中;及
(e) 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开工时,随时候命工作。
(4) 指定医生的职责为─
(a) 检查各人身体是否适合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
(b) 监督高压医疗室管理员;
(c) 治疗减压病及其它病症;及
(d) 监督下述文件的备存─
(i) 附表4表格3压缩空气工作人员身体检查表;
(ii) 附表4表格4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减压病个案表;及
(iii) 附表4表格5压缩空气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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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部
医疗上的监督
(1) 除第25条另有规定外,凡在压缩空气中进行任何建筑工程,承建商须指定一名医生以监督一切与该建筑工程相关而产生的医疗事务。
(2) 承建商须以书面将根据第(1)款指定的医生的姓名地址呈报处长。
(3) 指定医生须─
(a) 熟悉与在压缩空气中工作有关的问题及该等工作的医疗问题;
(b) 熟悉本规例的条文;
(c) 体格适合;
(d) 愿意进入在任何施工气压下的压缩空气中;及
(e) 在压缩空气中进行的建筑工程开工时,随时候命工作。
(4) 指定医生的职责为─
(a) 检查各人身体是否适合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
(b) 监督高压医疗室管理员;
(c) 治疗减压病及其它病症;及
(d) 监督下述文件的备存─
(i) 附表4表格3压缩空气工作人员身体检查表;
(ii) 附表4表格4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减压病个案表;及
(iii) 附表4表格5压缩空气工作人员的个人工作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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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除非该人已由指定医生检查身体,并由该医生填写附表4表格6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健康登记册,加以签署,以证明该人体格适合担任该项工作。
(2) 如工作人员─
(a) 是新人,则第(1)款所指体格适合证明书须在受雇前3天内取得;
(b) 并非新人,而继续受雇于施工气压不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第(1)款所指体格适合证明书须不少于每3个月取得一次;
(c) 并非新人,而继续受雇于施工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则第(1)款所指体格适合证明书须不少于每4星期取得一次。
(3) 尽管任何人已根据本条被证明体格适合在压缩空气中工作,如他患上伤风、胸肺发炎、喉痛或耳痛,亦不得受雇进行该项工作。
(4) 须于压缩空气中工作而又患上伤风、胸肺发炎、喉痛或耳痛的人,须将患病一事报告根据第5(1)条指定的人。
(5) 任何人如患上伤风、胸肺发炎、喉痛、耳痛或其它疾病或受伤而需缺勤超过连续3天,则在复工之前,须先经指定医生重新检查身体及证明体格适合在压缩空气中工作。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27页
(1) 雇主须为每名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备存附表4表格6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健康登记册,其中─
(a) 第I部须由雇主填写;及
(b) 第II部须由指定医生填写。
(2) 为每名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设置的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健康登记册,须在该人受雇期间由其雇主备存,但在该人或指定医生为本规例的目的而需用它的时间则除外,而在终止雇用该人时,须交给该人。
(3) 附表4表格4压缩空气工作人员减压病个案表须由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将其连同有关的高压医疗室纪录仪图表一并存盘。
(4) 雇主须就其所雇用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每个人管有附表4表格3、4及5为期5年,或处长就个别情况而以书面同意的较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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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名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在如此受雇后4星期内接受其主要关节的放射检查,但如该人在紧接如此受雇前12个月内曾接受该项检查,则属例外。
(1982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2) 每名继续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每隔大约(但不少于)12个月接受一次第(1)款所提述的检查。
(1982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3) 本条规定须作出的放射检查,须由指定医生在雇主批准下作出安排,并须由雇主负担检查费用。
(4) 指定医生须将根据本条作出的放射检查的详情填写于附表4表格3压缩空气工作人员身体检查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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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已受雇或拟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按照本规例接受身体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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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II部
杂项
承建商首次在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展开建筑工程前,须以附表4表格7呈报─
(a) 一名职业安全主任; (2000年第32号第48条)
(b) 职业健康科主任医生; (1982年第248号法律公告)
(c) 最接近该建筑地盘的警署;及
(d) 最接近该建筑地盘的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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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均不得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除非─
(a) 该人以前有该项工作经验;或
(b) 该人并无该项经验,但由有该项工作经验的人陪同。
(2) 以前未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除非在员工气压调节室中有一个人陪同,而该人有足够能力告知他加压时应有的适当行为,否则不得为其进行加压。
(3) 以前未曾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其首班工作不得超逾4小时,而该班工作须与正常班次的后一部分相合,以便该人可与该班工作中以前曾如此受雇工作的其它人一起减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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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首次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之前,雇主须将附表4表格8的小册一份发给该人,并须安排向该人解释小册内容。
33页
(1) 凡任何人受雇于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雇主须给予该人一张适当而耐用的身分卡,供贴身佩带,以便该人离开工作后感到不适时,旁人得以从卡上得到指引,该卡上须说明该人曾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并须提供遇该人不适时应送往的高压医疗室的地址。
(2) 受雇在气压超逾每平方吋14磅的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须在紧接如此受雇工作后的24小时内所有时间,贴身佩带第(1)款所提述的身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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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工作时不得喝酒。
(2) 受酒精影响的人,不得在并非高压医疗室的任何气压调节室接受加压。
(3) 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工作时不得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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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气压调节室管理员或高压医疗室管理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任何人均不得故意─
(a) 予以阻挠;或
(b) 拖延或拒绝依循上述管理员所发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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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压医疗室接受治疗的人,须获供应食物及热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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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须─
(a) 在建筑地盘的显眼位置展示一旦发生火警时应依循的程序,而该程序须获消防处处长批准;
(b) 确保每个受雇于压缩空气中工作的人均熟悉(a)段所提述的程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