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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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2.28
•【字号】鲁价格发[2006]256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地方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2006年12月28日鲁价格发[2006]256号)
济南、泰安、德州、济宁、滨州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规定,按照我省地方电厂电价核定办法,章丘日月化工有限公司1#机组(0.6万千瓦)、埠村煤矿矸石热电厂三期扩建4#机组(2.5万千瓦)、泰安新城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武城县热电有限公司2×1.2万千瓦机组、微山湖热电有限公司2×1.5万千瓦机组、滨州天鸿热电有限公司3#机组(1.2万千瓦)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千瓦时368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