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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 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工作人员。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1997年3月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简单讲:就是惩罚犯罪,保护社会。P168
平舆特大杀人案
• 自2001年起,河南平舆县无业人 员黄勇采用欺骗的手段将受骗人从网 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骗到家中, 先后杀死17名青少年,伤1人,大多 数都是正在上学的学生。
第一节 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涵义
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基本法 律之一。简单说来,就是规定犯罪 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具体说来, 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 其统治,根据本阶级的意志,规定 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何种 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1979年7月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刑法及其基本原则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我们的意见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该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吴某的行 为侵犯的客体是否为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也就是30万元集资 款的性质。
原审法院以吴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对吴某宣告元罪。
对吴某用个人合伙集资款去注册“格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 挪用公款罪,讨论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吴某身为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工会副主 席,属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个人合伙集资款,且此款的收 转利用的也是工会风险基金帐户,故此款实际是由工会进行管理 和使用,若出现问题也是由工会负责。因此,吴某某用于注册“ 格菲公司”的这30万元集资款具有公款的性质,吴某的行为符 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
[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 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 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 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
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 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 都适用我国刑法。
(二)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 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案例]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 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 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 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1994年2月,原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任某、吕某等人,找 到吴某商议成立公司。经商定,由吴某妻子孙某出面组织,任某、吕某等人 参加,注册成立了“格菲公司”。吴用上述个人集资款30万人民币进行注册, 资金验资完毕后,即收回了全部本息(利息1万余元)。任某等人在个人集 资中,个人投入资金人民币12万余元;吴某的个人集资款有8万余元。在此 期间,吴某先后运作投资,为集资款挣得了可观利润,中国A技术总公司又 先后有人要求加入集资行列,鉴于这种情况,该单位于1995年4月正式将此 工作纳人工会工作范围,集资款改称互助金,仍由吴某操作。检察院认为吴 某用30万元进行验资的行为系挪用公款,故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一工个人的委托,对个人合伙集资款进 行管理和使用,对该款享有受益或承担损失的也是合伙集资人, 而不是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该款的存转虽然借用了中国A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工会的风险基金帐,但应属于违纪的行为,不 能因使用了该帐户,就改变了资金的私有性质。因此用于注册的 30万元不是公款,也不具有公款的性质,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挪 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宣告无罪。
• 2003年11月21日,犯罪嫌疑人黄勇被 依法逮捕。12月9日开庭审理,被告 人黄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先后杀害 17人伤1人,证据予以证实,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0 条第一款,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平舆特大杀人案图片资料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 罪刑相当(适应)原则
我们认为30万元是集资人基于对吴某个人的信任而委托其保 管和使用的私人集资款中的一部分,所有权属集资人,它的管理 和使用是由吴某个人负责,它的收益或损失由集资人共同承担。 中国A科技进出口总公司也未将该款作为公款委托或指定吴某进 行管理,所以吴某用30万元集资款去注册“格菲公司”的行为未 侵犯公共财产(公款),因此吴同芳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构 成的客观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对其宣告无罪。
案例分析:
挪用公款罪 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工会于1992年在深圳开会期间,由 吴某(男,54岁,中国A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工会副主席)、吕某、孙某等人 倡议搞个人集资。会后先由吴等几个人凑钱,后又有多人参加,吴让当时工 会职员杜某收钱,单独记帐,存转利用了工会风险基金帐户,集资款最高时 达900余万元人民币。后因这种集资方式被取缔,吴某先后清退一批集资款, 有个别离退休干部不愿退出集资,要求参加吴等几个人搞的合伙,继续由吴 某操作,并按时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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