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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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法律硕士法理学必背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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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答: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
具有以下特点。
1.爱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爱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资本主义法爱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作用要紧体现在通过法律手段保证代议制政府的有效运行,具体体现在三项制度中:
(1)政党制。
(2)普选制。
(3)分权制。
3.爱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8、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答: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不仅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属于人民和爱国者范畴的阶层或集团的意志。
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持续进展而日益趋于一致。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体现,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公民权益和义务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排除了权益和义务的结构性分离,
公民既享有权益也负有义务。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9、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不。
答:(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按照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差不多事实。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那个地点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
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
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不。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
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规定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
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11、简述法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
下方面:
(1)法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法通过确认并保证正义标准的实现,和谐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法能够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制造制度条件
(5)法为爱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证
(6)法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进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14、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立即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
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即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差不多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尽管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不的部门法(或称
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15、简述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不和联系。
答: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不是明显的:
(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则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
构成的体系,属于规范体系。
(2)二者的范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能够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
研究的结果。
(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紧密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一国的法学体系尽管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然而它同时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咨询能够学习、交流和借鉴。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要紧内
容。
(2)法律体系的进展也是法学体系进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3)法学体系的进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进展完善。
16、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18、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益、法律义务以及
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0、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
综合的、稳固的原理和准则。
21、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不。
答: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不,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形)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不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
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畴比法律规则宽广。
(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
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点,即有关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
法律规则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
但另一方面,法律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能够和谐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补偿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能够直截了当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
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22、简述法律原则的种类。
答: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能够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2.差不多原则与具体原则,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畴大小,能够把法律原则分为差不多原则和具体原则。
3.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咨询题不同,能够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3、简述法律渊源的概念和分类。
答:法律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判例、适应等。
法律渊源多种多样,能够从不
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
法渊源。
(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截了当渊源与间接渊源。
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截了当有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截了当渊源,学讲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有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按照是否通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能够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
源。
(4)按照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要紧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
渊源最要紧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24、简述法律的一样分类。
答:(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
行的分类。
(2)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
(3)全然法与一般法,这是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
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
(4)一样法与专门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25、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
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26、简述对法律实施的评判标准。
答:(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益,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
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形;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
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形;
(4)一般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
提升或提升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形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平、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
收益的比率。
27、简述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要紧有以下特
点: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托付的
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治
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执法行为尽管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
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要求和同意。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执行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治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
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
28、简述执法原则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答: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
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治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治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具体来讲,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
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
执法活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采纳的具体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进行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第一,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治理。
其次,
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29、简述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的要紧特点是:
(1)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行政权的运行总是主动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一辈子活。
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要求不作主动干预。
(2)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亮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阻碍,至少在个案的判定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
非法律因素阻碍。
(3)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
过程的形式性。
(4)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
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定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司
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定权、最权威的判定权。
30、简述对司法权的监督。
答: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司法权要同意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其二,司法权要同意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
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其四,司法权也要同意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同意舆论的监督。
通过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
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截了当法律效力的监督。
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要紧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
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
监督。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畴广泛,监督的方式要紧有罢免、质询、
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
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如前所述,在那个地点,监督的重点是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样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治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
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形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包括行政监
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畴专门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另~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例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起诉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等。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这种监督主体范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尽管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专门重要
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
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要紧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舆论监督涉及面广,阻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布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阻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截了当监督。
人民群众直截了当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例如,选举和罢免代表,提出批判和建议,提出申诉、
控告或检举,等等。
33、简述法律讲明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讲明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讲明。
与一样讲明相比,
法律讲明的特点要紧表现为:
1.法律讲明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形。
2.法律讲明与具体案件紧密有关。
第一,法律讲明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
引起。
其次,法律讲明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讲明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这是指法律讲明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
定、价值选择的过程。
34、简述法律讲明的必要性。
答:法律讲明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专门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样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备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讲明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第二,法律讲明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明白得和讲明的需
要。
第三,法律讲明是补偿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讲明是调剂法律的稳固性与社会的进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法最后,法律讲明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讲明的方法。
答:法律讲明的方法是讲明者在进行法律讲明时为了达到讲明目标所适用的方
法。
(1)文法讲明,也称语法讲明、文义讲明、文明白得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点的讲明。
(2)逻辑讲明,是采纳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
明白得。
(3)系统讲明,又称体系讲明,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讲明,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刻、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
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讲明,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讲明法律。
36、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讲明体系。
答:法律讲明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讲明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讲明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讲明体制。
相应地,法律讲明分为立法讲明、司法讲明和行政讲明三种形式。
(1)立法讲明。
“立法讲明”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讲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讲明的要紧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晰、明确的条文进行讲明,或者规定本身尽管清晰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讲明的。
第二,适应社会进展,给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当法律差不多落后于社会进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能够通过立法讲明给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讲明之间的冲突。
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样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讲明。
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讲明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讲明。
在我国,立法讲明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能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讲明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讲明同法律具
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