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明代的巡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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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巡抚制度
'明代的省级制度有过两次重大变化:明初承元制设行省统驭郡县卫所,洪武九年改行省为布政使司,确立都、布、按并立的体制;宣德以后陆续向各地派驻的巡抚,逐步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衙门成为新的省级权力机构。
所不同的是,第一次变化出于最高统治者的主观设计而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但三司并立作为省级权力结构的时间最多不过持续了半个世纪;第二次变化则完全受着客观
因素的推动而发生,虽然其实际地位并未以法律形式公开确立,但实际发挥作用的时间却长达一个半世纪,并为清代所承袭且为定制。
本文拟就明代巡抚的设置及其地方化、制度化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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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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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巡抚的设置,在明中叶主要有三种看法。
洪武说。
郑晓认为巡抚之名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敕遣皇太子巡抚陕西[1]。
《明史·职官志》以此并据《会典》予以发挥:
巡抚之名,起于懿文太子巡抚陕西。
永乐十九年,遣尚书蹇义等二十六员巡行天下,安抚军民。
以后不拘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毕复命,即或停遣。
[2] 这段记载给我们提供了三条线索:一、巡抚起源于临时性差遣;二、巡抚之名,得之于它的特殊使命,“巡行天下、安抚军民”;三、与一般的御史出巡不同,巡抚主“安抚”而非主“监察”,且体制甚重,被称为“大臣出巡”。
但却容易给人们造成一个错觉,以为明代巡抚一直停留在“事毕复命,即或停遣”的临时性差遣的阶段之上。
永乐说。
王鏊、徐学聚等认为,明代巡抚始置于永乐十九年王彰巡抚河南。
清代官修《历代职官表》赞同这一看法,并对洪武说提出质疑:
王彰奉敕,为有明设巡抚之始。
先是洪武二十四年遣皇太子巡抚陕西,盖暂一行之,非定制也。
[3]
其实,王彰巡抚河南,也是“暂一行之”。
王鏊《守溪笔记》载:时有告周王将不轨者,成祖欲以兵临之,都御史王彰劝止,请带御史三四人巡抚其地,成祖从其请。
王彰到河南,劝周王交出三护卫,随即还朝。
而像王彰这样临时性的差遣,在永乐并非一例。
永乐二年就曾遣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
宣德说。
何孟春认为明初未有巡抚,宣德间始以侍郎、都御史为之。
孙承泽《天府广记》肯定了这一说法,认为:
洪熙初,尝命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直隶、浙江。
至宣德元年二月,干还,言有司多不得人,土豪肆虐,良民苦之。
乞命廷臣往来巡抚,庶民安田里。
下吏部会户部、工部议,遂命广西按察使胡概为大理寺卿,同四川参政叶春巡抚直隶及浙江诸郡。
此设巡抚之始。
[4] 《明史·宣宗纪》据此,并据《实录》在时间上作了修正:宣宗于洪熙元年八月癸未遣胡概、叶春巡抚南畿浙江,“设巡抚自此始”。
如果将巡抚作为一项制度来考虑,其设置当有两个前提:一,专抚一地;二,相对稳定。
据《明史》本传,胡概(后复姓熊)自洪熙元年八月抚浙直,至宣德五年始离任还朝。
因此,将其作为明代巡抚的开端是可取的。
宣德五年,赵新、赵伦、吴政、于谦、曹弘、周忱等六人分往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及山西、北直及山东、南直之苏松等地巡抚,巡抚的设置开始成为经常性的措施。
故王世贞又认为:“各省专设(巡抚),自宣德五年始。
”[5]
[1]\xa0郑晓《今言》卷二之一一。
[2]\xa0《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二·都察院》。
[3]\xa0\xa0清敕修《历代职官表》卷五0《总督巡抚》。
[4]\xa0\xa0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
[5]\xa0《明会要》卷三四《职官六》巡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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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并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叠性。
宣德五年赵新等人分抚各省,直接使命是总督税粮。
《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五年九月丙午,先是,上谓行在户部曰:‘各部税粮,多有逋慢。
督运之人,少能尽心。
奸民猾胥,为弊滋甚。
百姓徒费,仓禀未充。
宜得重臣往莅之。
’”于是命赵新等人分赴各地,“总督税粮”。
但是,在督粮过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一系列问题,如有司作弊、豪户包揽,以及农民逋负等等,因而又得“便宜行事”,“往来巡抚,抚安一方”[1]。
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
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有人以胡概为喻,讽谏周忱用法过于宽大,周忱解释说:“胡卿敕旨,在祛除民害;朝廷命我,但云安抚军民。
委寄正不同耳。
”[2]直至景泰元年,景帝在给耿九畴的敕谕中仍说:“往者命尔巡治盐法,今特命尔不妨前事,仍兼巡抚凤阳、淮安、扬州、庐州四府、滁、徐、和三州,抚安军民。
”[3]
尽管如此,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这可以从宣德八年给各处巡抚的敕谕中看出:
兹命尔等巡抚郡县,务宣德意、抚民人,扶植良善。
一切税粮,从尔设法区处,必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卫所屯种,从尔比较,水田圩岸,亦从提督,使耕耘有时、水旱无患。
应有便民之事,悉具奏闻。
[4]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
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
如山西、河南,宣德五年已命于谦巡抚,宣德十年五月又让于谦镇守河南,旋兼巡抚,而命兵部右侍郎徐琦、工部左侍郎郑辰、刑部右侍郎吾绅、左通政周铨等并巡抚山西[5]。
又如江西,已有赵新巡抚,宣德十年正月复命右佥都御史王翱往镇守[6]。
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
《明会典》将镇、巡概视作巡抚:“初名巡抚,或名镇守”[7],而不作区分。
这种处理是有道理的,因为后来镇、巡归于一途。
但这并不等于巡抚、镇守完全没有区别。
一般来说,宣德、正统时的巡抚尽管在事实上多久驻一地,但明政府却仍将其视作临时差遣,如徐琦等巡抚山西即是。
而镇守则一开始就有定制的趋势。
如陈镒镇守陕西、于谦镇守河南,皆历时十余年。
正统六年,又开始实行镇守更代制。
这年正月,命王翱、卢睿分往陕西、宁夏,代陈镒、金濂镇守,规定“岁一更代”[8]。
对于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镇守的设置无疑是重要的一步。
但巡抚、镇守重叠,各持敕书,各行其事,出政多门,纷繁骚扰,往往使地方有司无所适从。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
在这一时期,巡抚制度经历了一些重要的
和变化。
镇守和巡抚重叠的局面是在天顺时改变的。
英宗复辟后,曾应石亨、曹吉祥等人的要求,罢去各地镇、巡官。
天顺二年四月,又因“各边革去文臣巡抚,十分狼狈”,经李贤建议,复置巡抚[9]。
但出于“镇守既有总兵,又有内臣”的考虑,因而文臣出镇,“不复有镇守之称,但称巡抚”[10]。
镇、巡自此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
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巡抚初设之时,胡概为大理寺卿,叶春为参政,赵新等六人为六部侍郎;正统时设置的镇守文臣,也是或部或院,未行统一。
这样,巡抚在文移往来、迎送礼遇等问题上往往和负有纠举之责的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发生纠纷。
宣德时赵新以吏部右侍郎巡抚江西,按察使就因非其部属而拒绝予以合作。
为此,宣德七年四月专门规定了巡抚与巡按、按司的文移事例[11]。
景泰四年,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镇守陕西,布政使许资提出:“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
”为了进一步解决抚、按之间“文移往来,亦多窒碍”的矛盾,明政府接受了许资的建议,将耿九畴由刑部右侍郎转右副都御史,仍镇守陕西[12]。
此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
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巡抚的资格也逐渐制度化。
赵翼指出:“宣德中,于谦由御史超拜兵部右侍郎,巡抚河南、山西,此尚沿国初用人不拘资格之例。
迄资格既定,则巡抚用佥都御史、或由布政使升用。
”[13]这一说法虽然过于绝对,却无意中揭示了明代巡抚内外官并用的原则。
一般来说,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
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14]。
巡抚与京师的
也相对减弱。
景泰元年,礼科给事中李实等提出:“各处镇守、巡抚等官,(违家)动经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
家室悬隔,患疾病而不能相恤;子女远违,(欲)婚姻而不能嫁娶。
有子者尚遗此虑,无子者诚为可矜。
乞敕各官议,许其妻子完住。
”[15]这一建议得到准许。
从李实等人的本意来看,完全是为解决巡抚与家人的异地分居问题,却无意中使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
宣德十年,曾定各地镇、巡官每年八月赴京会廷臣议事[16]。
后又规定,离京师较近的辽东、大同、南北直隶和北方诸省每年一次,西北的宁夏、延绥、甘肃和南方诸省两年一次[17]。
但当巡抚赴京之时,又常因地方有事而不果行,这一规定实为虚文。
几经反复之后,成化二十二年最终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18]。
明政府实际上已承认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
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
从此,巡抚不仅仅是指“巡抚都御史”个人,而且是指以巡抚为首脑的新的权力机构——巡抚衙门。
何乔新对弘治时建司于赣州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前后堂五间,穿堂两廊,大门、仪门廊庑各若干间,东左建寝室,又东则建赏功所。
大门之外,立抚安、镇静二牌坊。
屏墙之南,又立三司厅,以为巡守、兵备会议白事之所。
……穹堂峻宇,高闳崇墉,规制壮丽,它镇所未有也。
凡政令之布、赏罚之施,皆在此。
诸帅出兵、受律、献馘,亦在此。
郡县百司政有弛张,亦必至此白之,而后敢罢行焉。
[19]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xa0\xa0\xa0\xa0一、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
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
王鏊对弘治、正德以后的省级体制结构作了这样的说明:“各省布政使二人,参政二人,参议二人;按察使一人,副使二人,佥事二人;又有(巡抚)都御史统之。
”[20]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
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
辽东本属山东布政司,宁夏、甘肃则隶属陕西布政司,明初分别设有山东行都司、宁夏卫、陕西行都司。
随着这些地区的逐步开发,加上边患日重,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成化二年,因辽东已有巡抚而罢山东按察司分巡官;同时,宁夏、甘肃也从陕西分离出来。
这样,东北和西北的政区划分更为合理了,清朝遂正式置省。
另外,南直隶本是明初中央直接管辖的地区,它继承了历代“京畿”和元代“腹里”的遗意。
永乐迁都北京后,南京称为南都,虽仍有部院九卿,但形同虚设,无法对这一广大地区实行有效管辖。
为此,明政府在南直隶分设苏松(后改应天)、凤阳两巡抚,其管辖范围奠定了江苏、安徽两省的基础。
陆深认为:“宣德间以关中、江南地大而要,始命官更代巡抚,不复罢去。
”[21]尽管在细节上尚欠准确,但对这类巡抚的设置应该说还是有所认识的。
三、组成特别区。
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南赣巡抚正式设置于弘治十年,是由原江西按察司所辖岭北道发展而来的。
成化二十二年,江西巡抚闵珪疏言:“赣州与福建、广东、湖广邻境,流贼攻劫,分巡等官责任不专,事多牵制。
”明政府遂命江西按察佥事李辙专居赣州,主持防剿之事[22]。
二十三年,又设分守参将、兵备副使各一员于赣州府会昌县[23]。
这样,在赣州出现了分巡、分守、兵备副使三套机构,犹似一省之有三司。
弘治十年,设巡抚以统之。
何乔新详细记叙了南赣巡抚设置的原委:
(弘治七年)汀、赣奸民合为寇,其始甚微,萑符狗鼠之盗耳。
郡县有司无远略,不急逐捕,其势寝炽。
而岑南湖湘之不逞者,从而和之,四出剽掠,劫富家、燔民居、掠帑藏、杀官军,哄然为东南郡县患。
有司始驳而图之,备其东则发于西,剿于南则窜于北。
时镇守江西太监邓公原,暨巡按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议,以为盗之未平,以政令不一,而邻境有司不肯协力故也。
宜设巡抚宪臣,置司要地以节制之,而割附近邻县以隶之,则盗易平也。
[24] 于是廷推广东左布政使金泽为巡抚,升右副都御史,置司于赣州,割江西之南安、赣州二府,福建之汀州府,广东之韶州、惠州、南雄三府,湖广之彬州以隶之,在闽、粤、湘、赣四省边境建立了一个特别行政区。
郧阳巡抚的设置,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明政府与该地流民相妥协的产物。
自宣德始,山东、河南、江西、湖广、陕西等处流民大批移居人烟稀少的川、湖、陕交界的荆襄地区。
明政府对流民采取了强迫返乡政策,从而激起声势浩大的荆襄流民起义。
起义被镇压后,流民在武力的胁迫下陆续离境。
但事隔不久,各地流民复向该地区迁徙,且越来越多。
为避免再次引起动乱,明政府接受了原杰、王恕、吴道宏等人的建议,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将各地迁往荆襄地区的流民分别附籍于所在州县,承认其迁居的合法性[25];二、拓郧阳县为郧阳府,同时设湖广行都司及所属郧阳卫,命河南、湖广巡抚兼抚之,以加强统治[26];三、于成化十五年五月升湖广巡按御史吴道宏为大理寺少卿,抚治郧阳,建立起准巡抚机构[27],以湖广之郧阳、襄阳二府,河南南阳府之邓、唐等州县,陕西西安府之商州、汉中府之兴安等州县,以及四川之夔州府以隶之。
从国家机器对内镇压的职能和阶级实质来看,这类巡抚显然具有特殊意义。
四、组成战区。
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
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密云、登莱等巡抚,这可视为巡抚在非常时期的变态。
《明史·职官志》共列明代巡抚三十三个,兹归类如下。
第一类:广东、浙江、福建、河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
第二类:凤阳、应天(以上由南直隶划分)、顺天、保定(以上由北直隶划分)、辽东(由山东分出)、宁夏、甘肃、延绥(以上由陕西分出)。
第三类:南赣、郧阳、松潘、偏沅。
第四类:宣府、大同、天津、登莱、安庐、密云、淮扬、承天(天津以下六巡抚皆为明末兵兴时增设)[28]。
[1]\xa0《明宣宗实录》卷七0,宣德五年九月丙午。
[2]\xa0《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3]\xa0《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七,景泰元年十月庚辰。
[4]\xa0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
[5]\xa0《明英宗实录》卷五。
宣德十年五月壬申。
[6]\xa0《明英宗实录》卷一,宣德十年正月辛丑。
[7]\xa0《明会典》卷二0九《都察院·督抚建置》。
[8]\xa0《明英宗实录》卷七五,正统六年正月壬子。
[9]\xa0\xa0李贤《天顺日录》。
[10]\xa0\xa0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督抚·巡抚之始》。
[11]\xa0《明宣宗实录》卷八九,宣德七年四月壬子。
[12]\xa0《明史》卷一五八《耿九畴传》。
[13]\xa0\xa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六《明末巡抚多由边道擢用》。
[14]\xa0\xa0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
[15]\xa0《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七,景泰元年正月辛未。
[16]\xa0《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壬辰。
[17]\xa0\xa0《明会典》卷二0九《都察院·督抚建置》。
[18]\xa0《明宪宗实录》卷二七四,成化二十二年正月戊申。
[19]\xa0\xa0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
[20]\xa0\xa0王鏊《震泽长语》。
[21]\xa0\xa0陆深《玉堂漫笔摘抄》。
[22]\xa0《明宪宗实录》卷二七五,成化二十二年二月甲辰。
[23]\xa0《明孝宗实录》卷八,成化二十三年二月癸酉。
[24]\xa0\xa0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明经世文编》卷六七。
[25]\xa0原杰《处置流民疏》,《明经世文编》卷九三。
[26]\xa0原杰《开设荆襄职官疏》,《明经世文编》卷九三。
[27]\xa0《明宪宗实录》卷一九0,成化十五年五月甲子。
[28]\xa0《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三·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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