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过期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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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过期化学药品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储存、使用、处置过期化学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过期化学药品的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责任到人、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过期化学药品的认定
第四条过期化学药品是指超过其有效期限,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学药品。
第五条过期化学药品的认定标准:
1. 生产厂家规定的有效期限;
2. 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化学药品有效期;
3. 经检验不合格或发现安全隐患的化学药品。
第三章过期化学药品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设立过期化学药品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过期化学药品的存放要求:
1. 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
2. 与其他化学药品隔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 标签清晰,标识明显,注明过期日期。
第八条过期化学药品的处置程序:
1. 学校应定期对过期化学药品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经确认过期的化学药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记录;
3. 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将过期化学药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4. 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
第九条学校及相关部门应明确过期化学药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
第十条对过期化学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学校将进一步加强过期化学药品的管理,确保校园安全,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