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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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四卷
官常总部汇考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九则〉
官常典第四卷
官常总部汇考四
皇清二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错误仪注,康熙三年题准:官员不照部
定仪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错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凡有司词讼,有借名备赈,罚谷肥私者,该督抚指名参处,如督抚不行题参,被科道纠举者,该督抚及承问各官一并议处。

又议准:凡有司官借称差使大臣供应,科敛百姓者,照贪官例治罪。

督抚司道等官,俱照失察贪官例处分。

又题准:父母年七十以上,子男俱仕在外,户内别无次丁者;或有兄弟,笃病不能奉事者;或母老,虽有兄弟,同父异母者,俱准回籍终养。

京官具呈到部具题,外官督抚代题,仍取同乡官印结,督抚互相代题,俟亲终服满,起文赴部补用。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凡擅给牌文,康熙六年题准:职官违例擅
写牌文给与族人者革职。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题准:汉军外官,照汉官例准其
终养。

康熙八年
上谕吏部:朕夙夜图治,念切民生艰难,必加意抚绥,
各俾安居乐业,乃成久安长治之道。

迩年水旱频仍,盗贼未靖,兼以贪官污吏,肆行朘削,以致百姓财尽力穷,日不聊生,朕甚悯焉。

尔等部院大臣,科道各官,或任要职,或有言责,著即将拯救民生疾苦,切实裨益之处,各摅所见,明白陈奏,以备采用,勿得妄行,借端以无益之事,塞责指陈,负朕加惠黎元图治求言之意。

尔部即传谕遵行。

特谕。

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谕户部:凡奉差及地方见任各官,俱有料理公务
并抚绥百姓之责,宜各尽乃职,以副朕差遣简用之意。

近闻奉差官员及督抚、提镇等大小文武各官,不思各尽乃职,反图利己,买良民为奴,甚至多买馈送亲友,此等违法妄行,好生可恶,以后著永行严禁。

若仍前恣买良民者,从重治罪,决不饶恕。

尔部即遵谕通行晓谕。

特谕。

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谕吏、兵、刑三部:近审鳌拜家人罪案,据洪善泥满
供出,总督白秉贞、原任巡抚张自德、尚书龚鼎孳、庶吉士王彦、阿达哈哈番金鼎,分得拨什库高胡子正红旗高姓之官伊等,俱曾嘱托行贿,本当严究,从重治罪,但思此等嘱托行贿者尚多,非止伊等,朕已有谕旨,将内外各官,苟图倖进作弊者,俱从宽免。

今供出各官,亦俱从宽免罪。

以后务须洗心改过,恪守法纪,副朕宽宥之意。

如不改过恶,仍前作弊,定行加等,从重治罪,决不饶恕。

尔部即行晓谕。

特谕。

康熙八年六月初七日。

上谕吏部:国家政务,惟藉群工赞理。

在京各衙门大
小官员,必各称其职,乃可以襄郅隆之化。

部院等衙门,满、汉各官,应行澄叙,以示劝惩。

大学士尚书及三品以上堂官,俱著自陈。

三品司官及四品以下各官,尔部会同都察院,详加甄别具奏。

在外总督、巡抚,系封疆大臣,职任紧要,著该部院察明。

任内功过称职与否,详加甄别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

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上谕吏、兵二部:内大臣、侍卫、文武大小各官,各有职
掌,理应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循分尽职,以副朕任用之意。


见有不安厥分,交通在内,近侍使令人员妄行干求,或潜为援引,或畏威趋奉,揆之臣谊,殊为不合,朕施行政务,惩创奸诈佞谀,察其忠贤才能者用之。

有等匪类妄行,陷人以图,侥倖自以为贤,希觊升迁善地。

以后如有不遵,禁例仍前。

干求趋奉者定行从重治罪,决不饶恕。

尔二部即通行内外,及包衣佐领,严加申饬遵行。

特谕。

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康熙九年
上谕吏、兵二部:朕惟致治雍熙,在于大小官员悉尚
廉洁,使民生得遂内外。

满、汉文武官员,各有职守,理应律己洁清,屏绝馈受,乃能恪恭职业,副朕任使至意。

近闻尚有因循陋习,借名令、节、生辰,在外文武官员,剥削兵民馈送督抚、提镇、司道等官。

督抚、提镇、司道等官复苛索下官馈送在京大臣。

部、院大臣,官员科道等官在京官员,亦交相馈遗。

前虽屡经严禁,未见悛改,仍行授受,殊违洁己奉公之义,兵民日渐穷困,职此之由,以后著痛加省改,断绝馈受,以尽厥职,如仍行馈受,事发之日,定将授受之人一并从重治罪,必不姑息。

尔部即遵谕,严加晓谕内外遵行。

特谕。

康熙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议准:各官
命下,五日写凭用印送吏科填限,吏科于十五日内
送部写年月用印。

令新选官各具京官印结,赴部领给。

由吏员出身者,默写试卷,笔迹相同者,令于十日内给发。

在外升转各官,发凭督抚转给。

又议准:京官补授,停止给凭。

又议准:官员领凭后,赴任迟延,绕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免。

其革职按违限日期处分出结官,罚俸一年,其转详代题各官,俱罚俸六个月。

若上司给凭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违限例议处。

本官免议。

凡损失文凭处分,是年议准:各官申缴文凭或虫蛀破裂,并水火
盗贼遗失等项者,罚俸六个月;若上司缴部或有损失者,处分同。

凡笞辱属官,是年议准:上司将所属佐贰等官,如有事故,不行题参,任意笞辱者,罚俸一年。

如笞辱知县以上官员者,降二级调用。

凡馈送嘱托,是年议准:官员因事夤缘私行馈送,发觉之日,与者、受者俱革职提问。

如馈送之时不即行出首,后经发觉,虽所馈之礼未受,亦罚俸一年。

凡招摇挟制,是年议准:官员任所,如有亲戚朋友听其招摇诈骗者,本官革职。

是年题准:继母亦准终养。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官员赴任,若中途失凭,取
该地方官印结并本处巡抚,或布政司咨文到部,改给执照赴任。

又题准:公差来京官员,如推升文凭已经发行,地方或有已领文凭,公差未完,而程限将违,另告执照赴任者,查无别情,准展期给照。

又议准:领凭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于一月内呈明到部,仍准给凭。

一月以外不领凭者革职。

是年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拿永行禁止。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覆准:犯赃官役分别枉法不
枉法,照数多寡、轻重,拟罪之条,俱仍照律行。

康熙十二年
上谕吏部:国家大小事务,在内责成部院,在外责成
督抚,其事情重大烦难者,固应照限完结,如平常易结之事,理应速结,以清沉滞。

近见内外各衙门,题覆本章有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必俟限满乃为具题,其不行具题,完结迟滞者,必多牵连,守候必致苦累,以后著速行完结,勿得迟延,务俾案件清楚,以副朕委任至意。

尔部即通行传谕遵行。

特谕。

康熙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谕吏部等衙门:国家致治,首在崇尚宽大,爱惜人
才。

俾事例简明,易于遵守,处分允当,不致烦苛,乃符明作惇大之治。

向来各部衙门,俱定有处分条例已经颁行,但其中款项太多,过于繁密,以致奉行者或以胶执为守法,或以苛察为详明,或例所未载,援引比附轻重失宜,徒据成规,罔原情理,大小各官,稍有过误,动触文网,虽具才能,弗获展布,深为可惜,著该部各衙门,将见行处分条例,重加订正,斟酌情法,删繁从简,应去应留,逐一分别详议具奏。

特谕。

康熙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上谕吏、兵二部:国家用人,宜尚恬静之风;人臣服官,
首重廉耻之节。

迩来文武官员,或因不得升迁,或因不与差遣,辄称冤枉,纷纷控告,不过图便己私原,非从公起见。

即使果系应升应差,自行辨白,希求荣利,廉耻之道已亏,岂能修举职业,克副任使,理宜严加禁止,以肃官常。

尔二部通行申饬遵行。

特谕。

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凡贪赃官役,流、徒、杖罪,
俱不准折赎。

又题准:凡婪赃官员,审系那用钱粮,私自加派,公用科敛,坐赃致罪革职者,其徒、杖等罪折赎
俱免。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议准:新选官科抄到部三日,
即将文凭移送吏科填限送部,定于五日内给发。

又题准:各官赴吏科画凭,迟至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迟至两月以上者革职。

凡损失文凭处分,是年议准。

水火、盗贼、遗失,事属不测,免其议处。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议准:官员将上司衙役索诈
情弊,徇隐不报者革职。

凡佐贰官擅准词状,是年议准:佐贰官员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许审理,若擅准词状者,降一级调用;如正印官不行查报,事发,正印官罚俸一年。

康熙十六年
上谕吏部大小各衙门,向来各衙门事件关系重大
者,虽有定限赴科道稽察,但事有易结者,即宜速结。

必俟限满方行题覆,多致壅滞,更有各项呈状,不系注销者,任意耽延,借端拘提人犯,数月不为审结,无辜牵累,殊堪悯恻。

以后题覆本章,俱著速行料理,不必尽拘定限。

至于审理事件,亦速为完结,著照注销钦件例定,限每月造册,赴都察院科道稽察具奏。

尔等各宜力图振作,体恤民隐,以副朕孜孜求治之意。

特谕。

康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康熙十七年
上谕吏、户、兵三部:朕统御寰区,孜孜图治,期于朝野
安恬,民生乐业,共享升平,乃副朕宵旰励精之愿。

不意逆贼吴三桂,背恩煽乱,各处用兵,禁旅征剿,供应浩繁,念及百姓困苦,不忍加派科敛,因允诸臣节次条奏,如裁减驿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项,钱粮改折漕白二粮,颜料各物,增添盐课、盐丁、房田税契,牙行杂税,宦户田地钱粮,奏销浮冒,隐漏地亩,严行定例处分。

用过军需未经报部,不准销算。

以上新定各例,不无过严,但为筹画军需,早灭逆贼,以安百姓之故。

事平之日,自有裁酌。

各省督抚、提镇,大小文武等官,俱宜上体朕意,下念民生,洁己奉公,爱惜物力,务期早奏荡平,与民休息,以称朕乂安海宇至意。

尔三部即通行传谕遵行。

特谕。

康熙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上谕吏部等衙门:国家设法定例,原期章程尽善,垂
之久远,上裨军国,下益民生,必藉内外臣工精白乃心,恪恭详慎,实心奉行,方克永遵而无弊。

近见各处奏章,凡于现行之例,或借端营私,巧为掩饰;或推诿卸过,冀免处分;或徇庇情面,曲为弥缝。

凡行一事,每滋弊端,以致良法美意,泽未下究,而累己及民,揆诸立法初意殊为未符,此等情弊,科道官虽有风闻,因无确据,难于指参,朕虽洞悉缘由,期其自行改悔,不加深求,遂尔因循以为侥倖之路。

以后在内部院等衙门,在外督抚各官,俱著涤虑洗心,痛改积习,于有益国家民生事务筹画担当,不避嫌怨,务期法行无弊,恩被闾阎,以副朕立法定制,爱养斯民至意。

如视为故事,仍蹈前辙,事经发觉,定行严加处分,决不饶恕。

著通行申饬遵行。

特谕。

康熙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覆准:府、州、县各官,若无公事
私谒上司,并赴省庆寿,夤缘通贿,馈银两等物行贺者,俱照前例处分。

又议准:督抚差内使人役以访事为名,遍历州县;及上司自开便门,令所属官役人等出入传事者,亦俱革职。

又议准:官员将游,客星卜及优伶人等转送府、州、县,并贻书荐引者,俱照前例处分。

又议准:凡府、州、县等官,借名拜寿行贺,私谒上司,夤缘通贿,事发,将与受之官俱革职。

提问其上司虽未接受,不行举发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上司官于所属借贷财物,事发,照贪官例处分。

又议准:京察甄别时,各衙门堂官不许接见属吏。

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门上各贴回避字样,不许接见宾客。

如有嘱托者,即自行举发,倘有徇庇隐匿,听科道官纠参。

康熙十八年
上谕吏部等衙门:朕薄德寡识,愆尤实多,遘此地震
大变,中夜抚膺自思,如临冰渊,兢惕悚惶,益加修省。

仍宣布
朕心,使尔诸大臣、总督、巡抚、司道、有司各官咸共闻知,务期洗心涤虑,实意为国
为民,期于国家有所裨益,即尔等亦并受其福,庶几,
天和可致。

若仍虚文掩饰,致负朕意,询访得实,决不为
尔等姑容也。

一、民生困苦己极,而大臣长吏之家日益富饶。

民间情形虽未昭著,近因家无衣食,将子女入京贱鬻者不可胜数,非其明验乎。

此皆地方官吏,谄媚上官,苛派百姓,总督、巡抚、司道又转而馈送在京大臣,以天生有限之物,力民间易尽之脂膏,尽归贪吏私橐,小民愁怨之气上干
天和,以致召水旱、日食、星变、地震、泉涸之异。

一、大臣朋比徇私者甚多。

每遇会推选用时,皆举其平素往来交好之人,但云办事有能,并不问其操守清正,如此而谓不上干
天和者,未之有也。

一、用兵:地方诸王、将军、大臣于攻城
克敌之时,不思安民,定难以立功名;但志在肥己,多掠占小民子女;或借为通贼,每将良民庐舍焚燬,子女俘获,财物攘取,名虽救民于水火,实则陷民于水火之中也。

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

一、外官于民生疾苦不使上闻,朝廷一切为
民诏旨亦不使下达,虽遇水旱灾荒,奏闻部覆,或则蠲免钱粮分数,或则给散银米赈济,皆地方官吏苟且侵渔,捏报虚数,以致百姓不沾实惠,是使穷民而益穷也。

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

一、大小问刑官员,将刑狱供招,不行速结,使
良民久羁囹圄,改造口供,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

其间又有衙门蠹役恐吓索诈,致一事而破数家之产,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

一、包衣下人及诸王、贝勒大臣家人,侵占小
民生理所在,指称名色,以网韨利,干预词讼,肆行非法。

有司不敢犯其锋,反行财贿。

甚且身为奴仆,而鲜衣良马,远胜仕宦之人。

如此贵贱倒置,为害不浅。

以上数条,事虽异而原则同。

总之,大臣廉则总督、巡抚有所畏惮,不敢枉法以行私;总督、巡抚清正,则属下官吏操守自洁。

虽有一、二不肖,有司亦必改心易虑,不致大为民害。

此等事,朕非不素知,但以正在用兵之际,每示宽容,今
上天屡垂警戒,敢不昭布朕心,严行诫饬,以勉思共回天意,作何立法严禁,务期尽除积弊,著九卿、詹事、科道
会同详议具奏。

特谕。

康熙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上谕吏部等衙门:凡为臣子者,同寅协恭,自古皆然。

今各部院办理事务大小汉官,凡事推诿满官。

事之得当,则归功于己;如事失宜,则卸过于人。

至于入署不待事毕,诿于满官,祗图早归,宴会嬉游,不为国家尽力担当,料理公务。

自此以后,各宜协力同心,务尽厥职,不可仍前推诿至科道。

各官平日章奏,内将一二可行之事隐附私情,希图作弊。

凡有条议,鲜非无因阅览,奏疏多以己为至公至廉,其嘱托公事,肆行妄为,外播威势,挟制多端。

地方督抚等官莫不畏惧,小民困苦未必不由于此。

作何惩戒,著九卿、詹事、科道详议具奏。

特谕。

康熙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议准:大小官员在衙门不待
事毕,推诿满官,早归迟进,宴会嬉游者;或料理公务,瞻徇迟延,不行即结者,司属听堂官题参堂官,听科道题参俱革职。

又议准:督抚、司道官员赴任时,谒见在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遣人馈问者俱革职。

其大臣各官不行首告者,一体处分。

至督抚、司道官员家人子弟提塘人役等,往来大臣各官家其主知者革职,将家人宽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级。

将两家家人俱行正法。

提塘有职者革职,无职者照家人例治罪。

其在京大臣各官,往拜督抚、司道等官,馈送裘马等物,幕宾仆从人等应酬、饯送等项者俱革职。

其督抚、司道等
官不行首告者,亦一体处分。

至亲往来免议。

其在外各官滥徵苛派,馈送大臣官员,不分与者、受者俱革职提问。

又议准:科道各官条奏,如隐附私情,希图作弊,互相嘱托,肆行妄为,外播威势,挟制恐吓督抚等官者,发觉之日俱革职提问。

至大臣科道各官子弟,挟制地方官员,经督抚题参有据者,照律处分。

在京父兄不行约束俱革职。

若果挟制有据,而督抚不行题参者亦革职。

又题准:和硕公主遇亲王、郡王,停车候过;遇贝勒相让分路行;遇贝子,贝子让道行;和硕公主额驸、郡主额驸遇亲王、郡王,俱下马立道旁候过;遇贝勒,勒马侧立道旁候过;遇贝子,让道旁行;遇镇国公分路行;閒散宗室遇和硕公主额驸,不下马分路行;觉罗无职者遇和硕公主额
驸,不下马,引马回避。

馀俱照旧例行。

又题准:在京武职民公、侯、伯以下散秩大臣,阿思哈尼哈番以上文职大学士,尚书以下学士,大九卿以上,许用引马一骑,官卑者及军民人等遇,俱照例下马回避。

违者送该部议处。

其不应用引马而擅用者,官交该部议处,民交刑部治罪。

又议定:凡州、县等官,因听理案件,勒诈人财物者革职。

拿问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报,听督抚题参革职。

若已经揭报,督抚不行参奏,降五级调用。

又议准:凡有司官供应刍粟物料,不发现银采买,借取于民,或亏短价值者,督抚题参拿问。

若督抚徇隐不参,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各官俱革职拿问。

该督抚革职。

康熙十九年
上谕内阁九卿詹事科道: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

臣子服官,首宜奉公杜弊,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乃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

如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尔忘私,小臣自有所顾畏,不敢妄行。

在外督抚各官,自应慎守功令,洁己爱民,乃大臣等每自谓清正无私,粉饰空言,至其所行往往营私作弊,有玷官方深负委任之意。

科道系
耳目之官,凡有弊端,自当据实参奏。

且居处甚近,如此情弊,岂无见闻,乃瞻徇情面,缄默不言,即有条奏,多系繁文言官职掌,殊为未尽。

如肯从公纠举,孰敢恣行无忌。

朕以为目今之弊,莫大于此。

近因天气亢旱,朕夙夜焦思,念虑所及,无不举行,感格之道,犹恐未尽。

故特召尔等各面陈所见,因宣谕朕意,令尔等知之。

康熙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议准:州县官借送出差官员
下程,科敛百姓者照贪官例治罪。

其督、抚、司、道、府、厅等官,俱照失察贪官例治罪。

又议准:凡贪赃官役免死减等发落者,照例安插于乌喇地方。

罪不至死而拟流者,流徙尚阳堡。

凡上司向属吏借贷者,是年议准,照贪官例治罪。

康熙二十年
上谕吏部、都察院:国家设官分职,各有专司,必勤励
办事,乃克胜任。

近见各衙门官员,有虚糜俸禄,懒惰不上衙门者,有老疾孱弱不能任事者,应分别勤、惰以示劝惩堂上官员,尔等开列具奏所属官员,会同各该堂官分别议奏。

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题准:宣属厅员有稽察钱粮
之责,其屯卫守备行属官礼。

康熙二十一年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李霨、王熙、学士噶尔图、石
柱、张玉书:朕观部院衙门大小官员,俱分班启奏,甚或一部分作数班。

朕与尔等皆每日晓起,部院官员分班启奏,殊非上下一体,励精图治之意。

嗣后满、汉大小官员,除有事故外,凡遇启奏事宜,俱著一同启奏。

都察院衙门及科道官员无逐日启奏本章,著每日黎明
齐集午门。

如满、汉部院官员有怠惰规避者,即行察参。

又大小各衙门满汉官员,虽该衙门无启奏事宜,亦著每日同启奏官员黎明齐集午门,俟启奏事毕同散。

有怠惰规避,不于黎明齐集者,亦著都察院及科道官员察出参奏。

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大清会典》:凡宴会戏游,康熙二十一年议准:在外官
员居住各城,如偷安宴游,以致事务丛积至夜办理者革职。

康熙二十二年
上谕朝觐各官:尔等各有职掌,关系国计民生,自宜
实心办理。

如奏销钱粮,采买米石,借端浮冒,希图侵剋;审理刑狱,颠倒是非,稽延岁月,致累平民,皆因尔等因循怠玩,积弊未除,嗣后俱应洁己奉公,殚心尽职。

诸凡公务俱照在内各衙门事例,勤慎料理,著实遵行,乃副朕察吏安民之意。

尔等若谓道途遥远,所行弊端未必尽知,仍沿陋习,漫无省改,宪典具存,决不姑贷。

尔等悉知钦哉。

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初九日。

上谕吏部:朕夙夜孜孜,勤求治理,务期纪纲整肃,吏
治澄清,庶绩咸熙,民生乐业,以几郅隆之化。

部院衙门事务,屡加申饬,近皆修举职业,勉力清釐。

惟在外直隶各省督抚等衙门,积习相沿,未尽整饬,一切事务不能恪恭勤励,实心办理。

督抚为地方大臣,果能洁己率属,公正无私,则大法小廉,交相儆惕,吏治自当振兴,闾阎克臻康阜。

且纠劾官员,关系激劝,必莅任既久,贤否洞知。

方可据实指参,贪劣知儆,向来督抚有入境即行纠参者,既未夙悉官评,止据下属揭报即行题参,则所劾未尽得实,徒为具文塞责,果系真知灼见,自当不时指参,何必拘定迟速。

又广西、四川地处边疆,选补官员赴任,每多迟误,悬缺久待,料理乏人。

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具奏。

特谕。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题准:广东、广西赴任各官,
每日程限七十里,违限十日以内者罚俸一年,十日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十日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一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两月以上者革职。

其有患病事故者,该督抚查明具题免议。

如止取府、州、县印结者不准。

又题准:协领、参领等官见督抚,照布按两司例行。

佐领、防禦等官照各道员例行。

骁骑校以下官员俱照知州、知县例行。

康熙二十三年
上谕江南大小诸臣:朕向闻江南财赋之地,今观市
镇通衢,似觉充盈。

其乡村之饶,人情之朴,不及北方。

皆因粉饰奢华所致。

尔等身为大小有司,当洁己爱民,奉公守法,激浊扬清,体恤民隐,以副朕望老安少怀之至意。

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

上谕内阁、九卿、詹事、科道:朕闻部院小官及笔帖式
在差者,辄令地方官迎迓,以请朕安为名。

若所遣者近御人员,地方官请安理所宜然;若小官及笔帖式等,辄令地方官以请安迎之。

殊不当于理宜禁之,卿等议以闻。

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钦奉
谕旨:凡有内外闲散官员人等,及民间豪恶党类并
无职任,乃揽说公事,交结衙门,妄行讹诈,贿嘱关通者,发觉之时从重治罪。

钦此。

又覆准:科道官有希图利己,允受嘱托,妄行引奏,及交结朋党,作奸诬陷者,事发革职,送刑部治罪。

其告假、丁忧、终养之科道官,有包揽钱粮,干预词讼,侵害小民,及遍游各省晋谒督抚,挟诈有据者,令该地方官申报督抚题参,本官革职,交刑部治罪。

如该地方官及督抚隐匿徇庇,不行揭报题参者,一并从重议处。

康熙二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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