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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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公路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3.06.10
•【字号】黑价联字[2003]48号
•【施行日期】2003.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双桦
公路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3]48号2003年6月10日)
佳木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延长双桦公路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的请示》(佳价发[2003]16号)收悉。
佳木斯双桦公路桦川至集贤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试行一年已到期,鉴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偿还建路贷款本息,经研究,决定延长收费期限到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届时重新申报。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规(2000)3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