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夏季防溺水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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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夏季防溺水安全教育专项活动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号】汕市教办[2011]42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汕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夏季防溺水安全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
(汕市教办〔2011〕42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
今年夏季尚未正式开始,我市已有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结合我市地处海滨,江河流域较大,山塘水库较多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防溺水工作,有效避免中小学学生溺水事件的发生,市教育局决定按历年做法,从现在开始至今年9月底,继续在全市各地各学校集中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专项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
夏季是中小学生溺水事故的高发时期,我市已连续多年开展夏季防溺水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

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继续坚持该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巩固工作成效。

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溺水教育放在夏季安全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要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认真落实校园安全工作“一岗双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等工作原则和要求,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学校第一把手负责制,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分管副校长、副园长是直接责任人,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学校班子成员、学校每个岗位、每项工作的负责人、每一个任课教师和班主任,都应担负起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管理和教育的义务,自觉承担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

二、加大力度,全面开展防溺水专项教育
各地各学校要在近期学生溺水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查找学校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从现在开始至今年9月底,切实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全面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专项活动。

一是要加强宣传。

通过升旗仪式、主题班(队)会,板报墙报、校园网、校内广播、专题报告、召开家长会以及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等形式和途径,开展防溺水专题教育宣传,切实提高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

二是要加强管理。

各地各学校每天上下午最后一节课下课前,任课教师都要专门提醒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每天放学前,学校广播都要有专题提示教育。

通过落实具体管理措施,使学生做到“四不游泳”,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到海、江、河、湖、溪、塘、水库等地方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尤其要教育学生,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应盲目下水营救,避免发生更多伤亡。

三是要加强教育。

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游泳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技巧和自救方法。

有游泳设施的学校要适当延长向学生开放的时间,加强防护,尽可能满足学生的游泳需求。

三、形成联动,共同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
各地各学校要认真研究青少年学生发生溺水事故的特点和规律,结合本地、本校特点,进一步加强与家长,当地镇(街)、村(居)的沟通和联系,形成联动作用,共同做好中小学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一是加强与家长联系。

要通过短信、家访、家长会和向家长发出公开信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使家长在节假日以及学生上学、放学途中等脱离学校管理的时段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子女的监管,防止子女私自下水。

二是关注外来工子女。

要特别关注外来工子女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通过对学校外来工子女进行登记造册,专门召开外来工子女的家长会,督促家长加强对暑期子女的安全监控,密切关注子女暑期外出活动安全,做到知去向、知活动内容、知同伴、知归时。

同时,针对外来工子女对学校周边水塘不熟悉,并喜欢到这些水域玩耍的特点,通过适当组织外来工家长及其子女到学校周边一些容易发生溺水事故的水域,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的形式,让外来工家长及其子女切身感受到在这些水域边玩耍的危险,使家长既了解危险水域的位置,又增强配合学校做好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是发挥部门联动作用。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包括当地镇(街)、村(居)的支持,在辖区内水库、水塘、水坑等危险区域设立“禁止游泳”等安全警示牌,完善各类防护措施。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强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教育广大中小学生珍爱生命,远离危险。

各区县教育局和市直属各学校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并分别于6月10日、10月15日将本单位的活动方案和活动工作总结报送市教育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88833392,传真电话:88860205,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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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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