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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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部分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部分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部分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部分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的通知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及“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和技术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部分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现予印发,请转发给辖区内各生产企业,并遵照执行。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17日部分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补充申请注册事项: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第10事项外,即除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外)一、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原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二)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药包材注册证复印件。

(三)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四)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五)药学研究资料按相应研究验证工作提交研究资料,具体研究验证工作详见技术要求1.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说明变更前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主要变化及原因。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4〕797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中医药等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4〕83号),现将我省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组织实施(一)我省2024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并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及无菌器械的《生产实施细则》。

无菌器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五条生产无菌器械应按《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采购材料、部件。

企业应保存完整的采购、销售票据和记录,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两年。

购销记录应包括:销售或购进的单位名称,供应或采购数量、产品名称、型号规模、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

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从符合《生产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接触无菌器械的包装材料或小包装,并应对产品包装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建立管理制度。

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及废弃、过期的无菌器械产品包装或零部件,必须在厂内就地毁形或销毁,不得流出厂外。

第七条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无菌器械。

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销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八条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后,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变更。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函〔2021〕260号各设区市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落实国家卫健委药政司《关于做好2021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供应便函〔2021〕4号),准确掌握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做好药品使用监测数据采集工作,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数据采集对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数据采集时限采集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全年药品配备使用情况和诊疗用药信息,本次报送数据均为按年汇总,一次性报送。

(三)数据采集内容1.医疗机构药品目录情况:药品YPID编码、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医疗机构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2.医疗机构内药品全流程情况:药品入库、出库、使用情况等。

表格模板可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

二、监测实施方法(一)工作步骤1.登录注册。

各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管平台()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入口,或直接输入系统网址(http://61.49.19.15/#/login/index?retUrl=%2F),登录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实现信息数据报送和汇总分析。

2.YPID编码比对。

登录系统开展YPID编码比对,按照系统要求完成比对,并提交比对结果。

3.数据报送。

医疗机构登录各自账号,通过药品使用监测系统下载表格模板进行填报,进行数据上传。

4.数据质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10月21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3•【文号】国食药监械[2003]233号•【施行日期】2003.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局)印发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国食药监办〔2003〕174号),全面推进医疗器械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内容(一)全面清理已注册的医疗器械1.对已批准上市的理疗和辅助治疗设备的临床验证资料、注册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进行认真复核和清查。

对于临床效果不明确的,不具有充分的临床统计病例的,随意扩大临床适应症和适用范围的,随意篡改注册文件,随意更改使用说明书的,应按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2.对于在机理和临床上根本不具备理疗、辅助治疗功效的增高仪、减肥仪、点穴治疗仪,及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冠以医疗作用的产品,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坚决地予以清理,禁止其对医用功能的宣传,彻底清除上述产品的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如已注册的,通过核实临床报告,专家再评审,答复人民来信反映等各种方式做好相应处理,直至撤消其注册证。

3.对于植入体内的整容、矫形医用生物材料,在其说明书及相关销售文件中,如未严格注明禁忌症、不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禁止其上市销售。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这类产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二)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规行为1.对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国药监械〔2003〕13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已列入各级重点监管目录的品种要重点检查,以上检查要按规定汇总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对《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中所列品种的经营实施重点监管。

附件: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8月17日附件: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接触血液的管路、滤器等)11.血液净化用器具(接触血液的管路、过滤/透析/吸附器械)12.氧合器13.血管内造影导管14.球囊扩张导管15.中心静脉导管16.外周血管套管17.动静脉介入导丝、鞘管18.血管内封堵器械(含封堵器、栓塞栓子、微球)19.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5)效期预警记录。

3.检查质量追溯:(1)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否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第三类);(2)供货者随货同行单;(3)进货验收记录;(4)出库复核查验记录;(5)销售记录(批发);(6)退货产品或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7)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是否与经注册的相关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标签标示不全、储存要求标示不清,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

二植入材料和人工器1.普通骨科植入物(含金属、无机、聚合物等材料的板、钉、针、棒、丝、填充、修复材料等)2.脊柱内固定器材3.人工关节4.人工晶体5.血管支架(含动静脉及颅内等中枢及外周血管用支架)6.心脏缺损修补/封堵器械7.人工心脏瓣膜8.血管吻合器械(含血管吻合器、动脉瘤夹)9.组织填充材料(含乳房、整形及眼科填充等)1.合法资质2.仓储管理3.质量追溯4.售后管理1.检查合法资质:(1)所经营产品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合格证明文件;(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覆盖所经营产品;(3)供货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覆盖所经营产品;(4)销售人员的授权书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药监综械管〔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相关检验机构: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4〕14号),现将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一、检验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应当按照2024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见附件1),组织相关检验机构按照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未能依照检验方案完成全部适用项目检验情况的收集。

对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未能提供完成检验所需全部资料和配套必需品的,以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导致无法完成检验的,应当向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缺项检验提示函,该提示将通过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传递,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应当将调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其他形式加强对企业和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检查强度和频次。

对于产品技术要求不完善的,应当监督企业尽快完善产品技术要求,并依法依规完成变更。

相关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提示函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

二、复检工作要求2024年国家监督抽检的复检受理部门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进口产品代理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1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1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10月21日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5施行日期2007.06.15文号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主题类别药政管理,专利申请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涉及生物学评价的产品注册的企业,可提供生物学评价报告(含支持性文件)代替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中的生物学试验部分,或进行全项生物学试验。

二、国外企业提供的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中含有生物学试验报告的,企业应提供生物学试验室所在国的GLP证明。

附件: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报告》的出具与审查要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一、目的与范围为使GB/T 16886-ISO 10993系列标准能够正确而有效地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医疗器械评价者提供了生物学评价指南,为医疗器械的审查提供了生物安全性审查指南。

注:本指南不涉及微生物污染、灭菌(如“无菌”、“细菌内毒素”)、除菌和动物源性医疗器械的病毒去除与控制等方面的生物安全性。

二、术语(一)医疗器械:同《医疗器械管理管理条例》。

(二)制造者:医疗器械制造者或商标持有人/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6•【文号】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三)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四)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五)指定专人和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生产企业内部贯彻执行。

第六条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号)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现予以发布。

本附录是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本附录的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10日附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第一部分范围和原则1.1 本附录是对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殊要求。

1.2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期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并应当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级别,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第二部分特殊要求2.1 人员2.1.1 凡在洁净室(区)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培训。

临时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2.1.2 应当建立对人员的清洁要求,制定洁净室(区)工作人员卫生守则。

人员进入洁净室(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净化,并穿戴工作帽、口罩、洁净工作服、工作鞋。

裸手接触产品的操作人员每隔一定时间应当对手再次进行消毒。

裸手消毒剂的种类应当定期更换。

2.1.3 应当制定人员健康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2.1.4 应当明确人员服装要求,制定洁净和无菌工作服的管理规定。

工作服及其质量应当与生产操作的要求及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其式样和穿着方式应当能够满足保护产品和人员的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3.09•【文号】国药管械[1999]58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代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械[199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1999年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江苏地区部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取证企业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生产现场进行了监督抽查。

在抽查中发现有些企业生产管理混乱,存在着违规生产行为,主要问题有:一、有的在未启动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生产,有的在装配洁净间窗门敞开的情况下组装静脉输液针。

二、有的在十万级净化装配间内大量堆积、贮存半成品,在已停产的状况下,个别员工仍继续注塑注射器配件,进行印刷、待装配。

三、有的车间拉出的输液器导管随意堆放在地面上;输液器滴斗成型车间洁净程度很差。

一些员工不穿戴洁净工作服、工作帽,违反十万级洁净间管理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上述情况,违反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责成江苏省医药管理部门在省内严肃通报存在违规生产问题的当事企业,令其停产整顿,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并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将企业整改情况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纳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双重管理的重要产品,国家对其产品质量及生产质量体系有严格的规定,为保证人民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对已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时刻不容懈怠。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考试试卷及答案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考试试卷及答案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考试试卷及答案《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考试试卷答案部门: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分数:_______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企业负责人应当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

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

3、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必要时,相同洁净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4、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5、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

6、企业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

7、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8、工位器具的要求:表面光洁、平整、易于清洗和消毒、无物质脱落;不同区域的工位器具严格区别和分开,有明显标识。

9、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的依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10、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监测的检查项目是: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并保留检(监)测记录。

11、企业建立的销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100级的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

(√)2、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等工艺用气均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5•【文号】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指导原则用于指导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的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评估,适用于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延续或变更)现场检查,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

在医疗器械注册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含变更)现场检查中,检查组应当依据指导原则对现场检查情况出具建议结论,建议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整改后复查”三种情况。

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不符合项目的,建议结论为“通过检查”。

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关键项目(标识“*”项)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未标识“*”项)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议结论为“未通过检查”。

仅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议结论为“整改后复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4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通告2024年第22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2024年6月14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注册为目的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活动,执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制定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开展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对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检查机构负责建立国家检查员库并实施检查员培训与管理,负责实施国家局组织开展的试验机构检查,推进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化及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对省级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各省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办理,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级检查员队伍;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等,监督试验机构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执行前质量检查制度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执行前质量检查制度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执行前质量检查制度1.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医疗器械使用有关的医务人员。

3.文件内容3.1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执行前质量检查,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涉及的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在使用前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批号、效期、质量等进行检查。

本制度所包括的医疗器械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市场准入,与医院中医疗活动相关的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

3.2未经批准各科室严禁擅自使用或试用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

3.3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使用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只能一次性使用。

3.4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不得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不洁净、过期或已淘汰的医疗器械。

3.5在执行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或质量可疑的产品时,应立即封存,及时报告药械科和院感办,必要是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3.6对介入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在使用前需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使用人员必须检查其合格证或条形码是否符合规定,否则不能使用;使用后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将合格证或条形码粘贴在住院病历的介入手术记录中,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将合格证或条形码粘贴在《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中,保证产品具有可追溯性。

3.7上述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在接收到使用科室相关报告时应及时通知供应商或厂家按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报本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及处理意见。

3.8对于经常出现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相关记录汇总上报《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其是否使用或更换。

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

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

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为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实施具体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本指南针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中重点检查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作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有益补充,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本指南可作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各项检查的参考资料。

本指南主要针对的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和第三类有源植入性和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包括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但不包括组织工程植入物中生物技术组成部分和除齿科种植体外的其他齿科植入物。

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可参考《骨科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指南》(2016版)。

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机构与人员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对管理职责进行文件和制度上的规定,目的是评价具有行政责任的管理者(决策层)能否确保企业建立一个充分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在生产企业开展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管理活动中,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生产负责人的相应职责,确定管理者代表在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一)组织机构1.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以及相互沟通的关系,并形成文件,确保企业建立充分的、有效的、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

《医疗器械工艺用气检查 要点指南(2017版)》

《医疗器械工艺用气检查 要点指南(2017版)》

精心整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气检查要点指南(2017版)》的通告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26日为增强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生产关键环节的认知和把握,指导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开本检查指南较为具体的介绍了有关医疗器械工艺用气的基本知识和管理要求,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增强对工艺用气知识的了解和学习,提高全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医疗器械工艺用气的监督检查水平。

同时,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加强对医疗器械工艺用气的管理提供参考。

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监管要求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修订以确保本检查指南持续符合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检查指南可作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涉及医疗器械工艺用气检查的参考资料。

二、检查要点(一)医疗器械工艺用气定义、范围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过程中,为满足产品不同工序的质量要求,通过一定的设备和装置制一般情况下,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压缩空气工艺流程如下:压缩空气制备—压缩空气处理(除水、除油、除菌等)—压缩空气输送—压缩空气使用。

企业应当根据压缩空气质量的不同要求及对医疗器械的影响程度,设计合理的压缩空气系统,并确定相适应的工艺流程。

(四)压缩空气的技术要求1.主要污染源压缩空气主要有水(包括水蒸气、凝结水)、油(包括油雾、油蒸气)、尘埃粒子、微生物等污染物。

使用的压缩空气中含水会使管道阀门和设备产生锈蚀,水滴锈蚀易滋生细菌进而污染产品;使用的压缩空气中含油,直接与产品接触会使油分附着于产品表面,形成异物污染;尘埃粒子、微生物是医疗器械用压缩空气区别其他行业压缩空气最主要的检验项目,会直接导致对产品本身和所在洁净环境的污染。

这些污染物对保障产品质量是不利的,因此需要进行有效控制。

2.检验项目考《压缩空气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3277.1-2008)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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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7
【实施日期】201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安全风险高。

国家总局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开展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5〕95号),部署了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我省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
通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防范质量管理漏洞,保障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

二、检查对象
生产环节:全省生产19类(种)一次性使用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见附件1)的生产企业。

经营和使用环节:部分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三、检查重点内容
生产环节:(1)采购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重点检查企业采购物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否对采购物料进行检验或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特别针对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等产品,重点检查采购记录、验收记录、财务票据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降低购进原材料标准的问题,必要时检查可延伸至相关供应商。

(2)洁净室(区)的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3)灭菌过程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尤其是产品的无菌性能和环氧乙烷残留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4)生产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重点检查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等产品,通过检查领料单、生产记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添加增白剂或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原材料(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含有增白剂的原材料)的行为。

(5)产品可追溯性是否符合要求。

(6)出厂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按照经注册核准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经营环节:(1)购销渠道是否合法;(2)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中的记录事项是否真实完整;(3)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4)是否具有与所经营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

使用环节:(1)产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2)是否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3)植入性医疗器械的使用是否建立并保存可追溯的使用记录;(4)购进、验收记录是否齐全。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完成工作任务。

生产环节检查。

由省局组织对在《19类(种)一次性使用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品种目录》(见附件1)内的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进行1次全项目检查;同时,在11月底前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至少组织1次重点检查,但本年度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重点检查次数应不少于3次。

经营和使用环节检查。

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全省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任务安排表》(见附件2)确定辖区内检查对象,并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重点内容,对这些检查对象组织1次以上重点检查。

(二)严格执法。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须责令企业(单位)限期整,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落实复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要组织复查,复查家次不得少于监督检查企业(单位)数的20%。

五、信息收集和报送
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分别将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总结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省局。

总结报告应包括对本辖区内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检查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3、4)、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附件:1.19类(种)一次性使用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品种目录
2.全省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任务安排表
3.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表
4.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
附件1
19种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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