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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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9.27
•【字号】洪地税发[2011]168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
正文
南昌市地税局关于明确我市契税征管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地税发[2011]168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2010]172号的规定,今年5月契税由财政正式移交给我局征管,通过近几个月的运行,征收情况基本良好,实现了平稳过渡。

但在征收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契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契税征管中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实现我市存量非住房交易的健康发展,在市政府存量非住宅交易指导价未出台之前,现制定我市城区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导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

具体为:
(一)存量非住房一类地段为55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45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3500元/米,四类地段3000元/平方米,五类地段2500元/平方米,六类地段2000元/平方米。

(二)设计用途为仓库、车库、储藏室的存量非住房一类地段为30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250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2200元/米,四类地段2000元/平方
米。

五类地段1800元,六类地段1500元/平方米。

(三)六类地段的划分,按照南昌市房管局《关于<2008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房具体标准>的通知》(洪房字[2007]69号)确定的地段等级标准实行。

(四)存量非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以上制定的交易指导价的,按实际成交价格征收契税;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交易指导价的,按交易指导价征收契税
二、对商品房(住宅、非住宅)契税计税价格的认定,采取按照地税部门开具的购房发票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价格。

契税征收部门发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应移交给相关征管部门重新核定其计税价格,再按其重新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契税款。

三、四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存量非住房交易指导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

四、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昌市地税局
201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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