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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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若干问题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2.12.16
•【文号】
•【施行日期】1992.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12月16日)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是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客观需要,是把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人员素质轨道上来的基本对策之一。

在各级党和政府关心下,近几年,中医药继续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目前中医药继续教育正在各地逐步展开,但是进展不快,它的意义和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管理不够完善,政策还不配套,远不能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

为了推进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八五”规划纲要》。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在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旨在补充、增新、拓宽与提高知识和能力的一种追加教育,是中医药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着
力于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直接有效地为振兴中医药事业服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增新知识的教育,使他们不断补充所需的知识,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提高专业技能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增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掌握科学方法,提高他们的综合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二、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中医、中药单位及其它医药卫生单位中从事医疗、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并已聘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人员),重点是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紧密结合中医药事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及近期工作任务,根据受教育者不同的专业水平和实际需要确定。

应以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注重思想品德教育,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对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确定不同的培训目标和内容:
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和科技项目,学习和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熟悉中医药学术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为本行业的业务专家和学术带头人,成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
的中坚力量。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所从事的专业,不断补充、增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学习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培养解决复杂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成为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岗位工作的需要,充实专业知识,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培养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形式
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既可以按照岗位职务的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晋职资格等规范化培训,也可以根据中医药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应性培训。

现阶段,应紧密结合医疗、科研、生产、经营等现实需要,切实抓好各种适应性培训。

规范化培训要经过试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当前重点是积极进行并逐步扩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的试点。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培训方式应当以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为主,广开学路,灵活多样。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途径有:参加高等院校和其它培训基地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参加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研讨会;通过广播、电视、函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和跟师学习;本单位组织的连续性半脱产或业余培训;结合工作任务和科研项目进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国内外进修、考察等。

不论采取何种培训方式,作为继续教育项目,均须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可。

五、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考核
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中脱产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42学时。

脱产学习时间第三至五年为一周期,一个周期内的脱产学习时间可以
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要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考核制度,逐步使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与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使用有机结合起来。

考核办法要因地制宜,可以采取学分制,也可以采取学时制或证书制。

当前,各地宜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受教育者一人一证,系统记录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和考核结果等。

继续教育登记证是记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是考核、使用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

评聘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时,继续教育登记证应作为必备条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未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或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六、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

要依据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与部署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要完善有关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

要在中医药事业费中安排一定的继续教育费用,同时鼓励通过其它途径去筹集继续教育所需的经费。

为了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国家和省(市、自治区)都应有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专门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和指导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地、县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或人员,管理当地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各中医药事企业单位要把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落实。

要逐步实行继续教育工作考核制度,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和单位领导的任期目标。

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要充分利用中医药院校等现有办学条件,逐步形成中医药继续教育施教网络。

要建立若干全国性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各省、市、自治区都要有地区性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地区和有条件的中医药单位也要建立本地、本单位的施教机构。

要有计划地搞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各类中医药学术团体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力量,应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发挥作用,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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