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审计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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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审计刍议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在出让矿业权时应当收取矿业权出让金。
矿业权交易容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为维护
国有资产安全,审计机关有必要加强矿业权交易审计。
一、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监督的重点领域
由于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段时期内矿产资源成为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领域,有
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矿业权审批或收购,为自己或关系人牟取巨额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
矿产资源领域乱象主要表现是,国有矿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大量矿业权以极低
的价格、甚至“零价格”配置给非国有单位,国有矿业权益流失严重;大部分民营企业拿
到矿业权后,并不是自己勘查和开发,而是倒手将“矿业权”以少则几倍、多则上百倍的
价格转让给国有企业。
通过这种矿业权从国家到民营企业、再从民营企业到国有企业的低
买高卖,少数关系人轻而易举掠夺了本应属于全民所有的巨额财富。
二、矿业权交易形式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矿业权交易主要是指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
抵押等,其中矿业权转让交易往往是审计切入点。
矿业权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转让,即将矿业权从一家单位转让给另一家单位,这要经过行政审批,直接转让在实际操作中是
少数;二是间接转让,即转让持有矿业权的企业的股权(通过矿业企业控制人的变更)实
现矿业权转让目的,间接转让在实际操作中是多数。
1.直接转让矿业权。
直接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矿业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法规
规定的有关条件。
只有同时满足各项条件,有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才能批准转让,否则属于
违法审批,将承担违法审批的法律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用益物权的转让,必须依
法进行变更登记。
受让人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转让才算完成。
2.间接转让矿业权。
由于直接转让矿业权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有严格限制,而且要经过行政审批,转让
手续繁琐,办理过程费时费力。
按照现行规定,转让持有矿业权的企业的股权不需要行政
审批。
为了规避行政审批以及隐瞒矿业权转让交易,通过转让持有矿业权的企业的股权达
到矿业权转让目的的情况更为普遍。
尽管间接转让矿业权方便简单,但是其中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主要是转让人不遵
守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企业债务和担保债务,在股权转让后暴露巨额债务,令受让人遭受
经济损失,在转让人恶意隐瞒情况下受让人很难获得赔偿。
三、交易价格是矿业权审计的焦点
矿业权交易价格始终是一个重要而敏感的话题,也是审计的焦点。
矿业权价格是其
经济价值的货币反映,价格高低直接关系到国有矿业权益有无流失。
通过比较矿业权取得
价格和转让价格是否差距悬殊,是快速圈定可能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项目的有效方法。
矿业权出让金应当以评估价值为基础。
矿业权交易大多以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价格
评估。
矿业权价格评估的主要作用是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情况看,矿业权评估是随着长期的矿业实践而逐步发展进来的。
矿业实践要求矿业权转让,有转让
就需要评估。
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为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从理论上讲,这种评估应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既不偏向买方,也不偏向卖方,而且应置
于完全市场条件下,不受任何外来干预而提供公正、客观的市场价值。
矿权评估价格是否反映了市场价值,是否客观公正,需要审计人员作出判断。
有些
矿产资源(如煤炭),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了解当时当地每吨煤炭资源可采储量的价格水平,进而判断矿业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但这种方法对于许多矿种(如金矿)并不适用。
在未
发现其他有价值信息时,需要审计人员检查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资源储量、
储量备用系数、销售价格、成本费用等评估参数,从中发现有无评估结论明显不实以及评
估结论错误的问题,据此判断矿权交易幕后有无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学
习必要的评估理论和方法,否则难以檢查矿业权交易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非国有单位矿业权交易是审计重点
对审计机关而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矿业权交易审计的一项重要目标。
只有非国
有单位参与矿业权交易时才有可能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在检查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时审计重
点在于非国有单位参与矿业权流转的情况。
非国有单位参与矿业权流转的基本形式可概括为:
五、从矿业权交易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
通过比较非国有单位(尤其是非矿业企业)获取矿业权的价格、以及其后非国有单
位向其他单位转让矿业权的价格,如果转让价格远远高于其获得价格,其中很可能存在低
价处置矿业权的问题,即国有矿业权出让收益流失问题,其背后还往往隐藏公职人员渎职
问题。
获取矿业权转让交易信息主要有两个渠道,一个是针对直接转让矿业权项目。
可从
矿产资源部门矿产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中获取数据,围绕矿业权转让项目信息,可按照审计
年度、非国有经济单位、矿种、资源储量等条件对矿业权转让项目进行筛选,在此基础上
找出可疑项目作为重点审计项目。
另一渠道主要是针对间接转让矿业权交易,即通过转让股权实现转让矿业权的项目。
可以先从矿产资源部门获得矿业权持有人基本情况,如持有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
登记注册机关等信息;然后到税务机关收集股权有变动的矿业企业信息,主要是税务机关
在税收管理中掌握矿业权企业股权变动信息;再到工商管理部门了解矿业权企业股权变更
情况,包括转让交易情况,如股权转让时间、受让人名称等信息。
为提高审计效率,可以
利用计算机方法筛选出有“股权变更”的矿业权企业作为审计重点。
六、矿业权审计启示
加强矿业权交易审计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矿业权交易审计实践告诉我们
以下启示:(1)完善矿业权法规和处置程序,合理划分矿业权出让金中国家矿产资源权
益和勘察人投入收益,对于低风险矿产资源(如煤矿资源)矿业权出让金绝大部分应当明
确界定为国有矿业权收益,少部分用于补偿探矿权人(无论是国有单位还是民营企业)勘
查投入。
(2)公开、公平、公正处置矿业权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根本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完整的主要途径。
(3)为维护国有矿产资
源安全完整,亟需加强矿产资源审批权的监督。
(4)亟需加强国有单位收购或处置矿业
权(矿业权公司股权)交易的审查和监督,包括收购或处置矿业权的必要性、可行性、法
律风险、勘查报告、交易价格等内容的审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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