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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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信息网络管理,提高网络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更好地发挥网络在铁路信息化发展中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信息网络是铁路重要基础设施,用于承载铁路信息化应用数据传输和交换,实现应用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

第三条铁路信息网络按使用性质分为综合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

综合信息网是承载通用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公用网络。

专用信息网是承载对功能、性能或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信息化应用系统的专用网络。

第四条综合信息网按部署范围分为局域网和广域网。

局域网是指用户边缘路由器(含)与用户终端之间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所组成的网络。

广域网是指连接局域网的网络设备、通道及附属设备组成的网络。

综合信息网广域网特指与综合计算机网广域网融合后的数据通信网。

第五条铁路信息网络管理包括建设管理、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专业协作、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综合信息网管理。

专用信息
网管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总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

第八条总公司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总公司信息技术运维单位负责总公司级综合信息网局域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总公司通信设备维护单位负责数据通信网骨干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铁路局综合信息网总体规划,归口管理局管内综合信息网资源,监督检查局管内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

组织协调局管内综合信息网局域网建设,并负责其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局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铁路局数据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铁路局数据通信网建设,并负责其资源管理、运维管理及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铁路局信息技术运维单位负责局内综合信息网局域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铁路局通信运维单位负责局管内数据通信网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综合信息网建设应适应铁路信息化发展要求,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在网络功能、传输能力、安全保障等方面满足信息化应用需求。

第十四条综合信息网建设应坚持先进、安全、可靠、易于维护、方便扩展的原则,采用开放的标准协议,保证网络良好的互联互通性,提供灵活的接入方式,便于用户使用和后期维护。

第十五条综合信息网建设应充分考虑长远发展,满足当前和可预见的需求,并坚持以铁路内部资源为主、外部资源为辅的原则。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网络工程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网络安全保障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十七条综合信息网建设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严格履行立项、设计、实施、验收以及后评估等建设程序,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不单独组建专用信息网。

既有专用信息网应根据应用需要,以构建虚拟业务专网方式,逐步纳入综合信息网,实现网络整合、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为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统一安全防护,原则上,综合信息网在同一地点不宜建设多个物理隔离的局域网。

特殊情况,须经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综合信息网IP地址、网络域名类资源由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规划与管理,实施统筹规划、统一分配。

信息化应用虚拟专用网络、网络带宽类资源的使用,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建或扩建信息化应用,需要使用网络资源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资源使用申请。

运行中的信息化应用,需要变更网络资源需求时,由业务管理部门向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资源使用申请。

网络资源使用申请表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管理部门对资源使用申请提出审批意见。

涉及局域网资源的,由信息技术运维单位依据审批意见,合理调配网络资源,落实资源配置,满足使用要求。

涉及广域网资源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据审批意见,确认网络资源需求并安排实施。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络资源管理台账,掌握网络资源使用状况,科学有效管理网络资源。

网络运维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运维管理部门提供网络资源运用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提出网络资源配置优化或更改建议。

第五章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综合信息网运行维护实行专业管理、分级负责。

做到运维界面清晰、管理责任明确、专业紧密协作。

第二十五条综合信息网运维管理分工以局域网用户边缘路由器(CE)所在机房第一进线端子为界,端子(不含)以外由通信专业维护管理,端子以内由信息专业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络运维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作业标准,按规范开展设备巡检、状态监控、故障处理、维修施工、应急处置等作业。

发生网络故障时,应及时响应、果断处置、快速恢复。

重大事件应逐级上报、统一调度、协同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综合信息网网络结构进行调整或对网络设备进行维修作业时,应按有关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确保网络安全。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设备台账,掌握设备设施情况,跟踪设备设施状态,实现设备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网络运维单位应定期向网络运维管理部门报告网络运维工作情况。

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网络运行情况,考核评价网络运维工作质量,确保网络正常运行。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网络安全管理是铁路信息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纳入铁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网络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总公司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动防御、综合防范、技术与管理并重的方针。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综合信息网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制定网络安全目标,明确安全策略,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网络运维单位落实安全策略、监控安全状态、处置安全事件,实现安全目标。

第三十三条综合信息网安全管理实行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按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有关规定,收集、汇总本局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上报总公司信息化管理部门。

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有关佇口№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综合计算机网与数据通信网两网融合前,仍按现行分工进行维护管理。

附件:信息网络资源使用申请单
附件
信息网络资源使用申请单
申请单位(公章):工作单号:
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注:1.资源需求包括应用业务、需求依据(如:设计文件及批复等)、需求说明(如:伊地址、带宽)等。

2.具体方案包括网络拓扑结构、技术要求、规格等。

3.工作单号由运维管理单位填写。

4.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后,涉及局域网资源的,交由信息化维护单位实施。

涉及广域网资源的,交由通信管理部门确认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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