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之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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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有哪些
合同是债的⼀种发⽣原因,如果因为合同发⽣债权债务的话,那么债务⼈是需要按照双⽅当事⼈的约定来履⾏相应的债务的。

合同是⼀种约定的债权,债权的发⽣,还有其他原因,那么,⾮合同之债有哪些?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合同之债有哪些
⾮合同之债,包括⼀般侵权之债、特殊领域的侵权之债、⽆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关系、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的关系和因侵权⾏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系因当事⼈各⽅意思表⽰⼀致⽽成⽴,旨在实践意思⾃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预他⼈事务与奖励互助义⾏⼆项原则,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管理事务之⼈,在⼀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向受害⼈返还该项利益。

侵权⾏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权利所⽣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的⾏为⾃由和受害⼈保护的需要。

可见,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为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相同的法律效果:⼀⽅当事⼈可以向对⽅当事⼈请求特定给付。

这种特定当事⼈之间可以请求为⼀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其中,可以请求他⼈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叫债权⼈;应债权⼈的请求⽽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项债务的当事⼈叫债务⼈;给付为则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这种⼀⽅享有侵权,另⼀⽅负担相应债务的债之关系,叫作狭义债的关系。

多数狭义债的关系,即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概括法律关系,称为⼴义债的关系。

合同之债的特点有哪些
合同,⼜称契约,指当事⼈双⽅设⽴、变更、终⽌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任何⼀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都在当事⼈之间发⽣债的关系。

合同中规定的当事⼈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之债权与债务。

我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之间设⽴、变更、终⽌民事关系的协议。

因合同⽽发⽣的债,是最常见也最主要的⼀类债。

合同之债的特点在于:
第⼀,它是由双⽅当事⼈的法律⾏为引起的;
第⼆,它由双⽅当事⼈意思表⽰⼀致⽽成⽴。

由于双⽅当事⼈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因⽽合同之债的发⽣须经双⽅协商⾃由表⽰其意思达于⼀致,⼀⽅以欺诈、胁迫等⼿段或乘⼈之危,使对⽅当事⼈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效,不能发⽣合同之债。

第三,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

第四,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当事⼈⾃由约定,⽽当事⼈的⾃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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