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市县成果反馈意见落实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农用地产能核算
县级测算成果市县反馈意见的落实方案
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办公室:
为了保证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与当地实际情况基本一致,省厅研究决定对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2011年5月3日,省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抓紧确认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的通知》(陕国土资用发【2011】9号),明确要求以地市为单位,各市国土资源局切实负责,在5月15日之前将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的反馈意见报送省厅。
截止5月底,各地市陆续将反馈意见返回,项目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讨论,形成了《陕西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县级测算成果市县反馈意见的落实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全省总体情况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杨陵区、商洛市、延安市和渭南市等7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所辖县区的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全部符合实际情况,无修改意见。
安康市、汉中市、榆林市和铜川市等4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所辖县区的部分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二、具体意见及落实方案
(一)落实意见的原则
1、实际单产以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的原则;
2、产能核算单元耕地面积以2008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准的原则;
3、三种单产遵循实际单产不大于可实现单产、可实现单产不大于理论单产的原则;
4、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的原则。
(二)安康市意见及落实方案
意见1:汉阴县同意测算结果,但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划分不尽合理,建议将该县划入陕南秦巴中高山区。
落实方案:汉阴县处于汉江月河盆地,陕西省农业区划、原农用地分等等技术成果中,汉阴县一直被划入陕南低山坪坝区,而不能划入陕南秦巴中高山区。
该条意见不能修改。
意见2:汉滨区、宁陕县、平利县、旬阳县四县,提出测算数据与实际产能有差异。
落实方案:分县区具体意见及落实情况如下:
经核实后,数据符合实际情况,无逻辑错误。
表1 经核实后的陕南秦巴中高山区安康各市县产能核算测算数据
单位:公顷、千克/公顷、吨
(1)汉滨区
1)理论强度的计算等于可实现单产除以理论单产,算下来应该等于0.370,而成果表是0.838;可实现强度等于实际单产除以可实现单产,应该等于0.963,而成果表是0.357.
核实结果:根据表1计算结果,理论强度与可实现强度应分别为0.838与0.357。
2)理论潜力应该是理论单产减去可实现单产等于1079,可成果表是1344;可实现潜力是可实现单产减去实际单产应该为265,可成果表是4478.
核实结果:根据表1计算结果,理论潜力应为1343.93千克/公顷,可实现潜力应为4477.57千克/公顷。
(2)宁陕县
1)从产能核算数据汇总上看,我县可实现产能明显低于实际产能,这表现在我县实际单产7680千克/公顷与可实现单产7648千克/公顷,前者高于后者,这不太符合省定标准;其次,全县实际产能明显不对,依照单产*总面积不等于实际产能。
核实结果:根据表1的数据显示,宁陕县实际单产为4519.38千克/公顷;实际产能为22183吨,等于实际单产与面积的乘积。
2)实际单产量存在问题,我县实际产能明显低于数据表上的实际产能。
这主要表现在我县亩产量均在800斤以内,与表中实际单产对比7680千克/公顷,每公顷就是57615斤,每亩就是3841斤,比我县实际产能高出20.83%,这是不符合当地客观实际的。
核实结果:根据表1计算结果,实际单产为4519.38千克/公顷,换算单位后为602.584斤/亩,与宁陕县返回意见中所说亩产均在
800斤以内相符。
3)表中未指定基准作物,测算对比存在偏差。
核实结果:表1中测算结果均是综合标准粮测算结果,其中已经进行了相对于基准作物的换算。
4)数据逻辑明显有误,按照表中理论产能与可实现产能对比,明显高于实际可利用强度。
按照表中实际产能与可实现产能之比,可以看出,我县可实现利用强度明显大于1,这也不符合省定标准。
核实结果:根据表1计算结果,宁陕县可实现强度为0.59小于1,符合省定标准。
(3)平利县
我县的农用地可实现潜力与全市相比数据偏小,希望能对我县农用地可实现潜力进行适当上调。
落实结果:经过与平利县沟通,认为表1中的测算结果是正确的。
(4)旬阳县
1)汇总数据的指定作物不明确。
无法判别表中数据是指的何种作物,是春玉米还是水稻。
核实结果:表1中测算结果均是综合标准粮测算结果,其中已经进行了相对于基准作物的换算,无指定作物概念。
2)实际单产值差异。
根据汇总表中数据,旬阳县实际单产为7737千克/公顷,经过换算,折算为1031.6斤/亩,与指定作物春玉米的实际亩产量相差较大,我县春玉米实际亩产量为400斤左右,表中数值远大于我县实际产量,与水稻实际亩产量比较接近。
核实结果:表1中测算结果均是综合标准粮测算结果,无指定作物概念,不能反方向折算指定作物单产。
3)实际产能值差异。
汇总表中实际产能值为201164吨,根据表中实际单产值和旬阳县耕地面积计算(7938千克/公顷*72600.67公顷=561711吨),汇总表中实际产能值与计算值不相符,且差距较大。
核实结果:根据表1计算结果,旬阳县实际产能为201164吨,实际产能为实际单产乘以面积(2770.82千克/公顷×72600.67公顷=201164吨),与表1相符,结果正确。
4)可实现利用强度、理论潜力及可实现潜力数据均有出入。
经过利用汇总表中数值计算,计算值均与汇总表中值有差异。
可实现利用强度:7737千克/公顷除以7938千克/公顷等于0.974,汇总表为0.358.
理论潜力:8684千克/公顷-7938千克/公顷=746千克/公顷,汇总表数值为948千克/公顷。
可实现潜力:7938千克/公顷-7737千克/公顷=201千克/公顷,汇总表数值为4966千克/公顷。
核实结果:可实现利用强度:2771千克/公顷除以7737千克/公顷等于0.358.
理论潜力:8684千克/公顷-7737千克/公顷=947千克/公顷。
可实现潜力:7737千克/公顷-2771千克/公顷=4966千克/公顷。
(三)汉中市意见及落实方案
意见3:部分县耕地面积有误差。
如略阳县,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应为449583.5亩。
落实方案:根据省厅2008年《陕西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略阳县耕地面积为30005.32公顷,即450079.8亩,而略阳县的449583.5亩与省厅公布数据不一致。
因此,不做修改。
意见4:从区域看,秦巴山区五县实际单产偏高。
低山平坝区六县中,除汉台区、洋县理论单产、可实现单产和实际单产比较符合实
际外,其余县理论单产总体偏高,实际单产偏低,如西乡县、南郑县。
表2 经核实后的陕南秦巴中高山区汉中各市县产能核算测算数据
单位:公顷、千克/公顷、吨秦巴山区落实方案:表2是经核实后的数据。
根据上表所示,汉中市秦巴山区5县的实际单产与统计数据相符。
低山平坝区落实方案:
(1)汉中市提出的理论单产总体偏高和实际单产偏低无参考标准,比较模糊。
实际单产是统计数据,不能更改,以此为标准,则理论单产合理。
(2)陕南低山平坝区数据处理符合一般数据处理规律,理论模型合理,如果要对它的进行变更,需要重新调查数据,进行数据分析。
(3)理论模型是根据不同二级指标区、不同地类等别的调查数据分析产生,不是根据各区县产生。
各区县包含不同地类等别,不同地类等别的经验数据与理论回归数据之间存在偏差是正常的。
(4)理论模型反映的是总体趋势,每个区县的经验数据符合总
体趋势的同时存在波动是正常的,因为总体趋势是最优结果。
(四)榆林市意见及落实方案
意见5:耕地面积。
各县区普遍存在耕地面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面积有差异,是否按第二次土地调查面积出结果。
落实方案:本次农用地产能核算所使用的耕地面积是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应以变更后的面积为准,而不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因此不能进行调整。
意见6:绥德县提出两个问题。
一是该县实际单产明显低于相邻各县,与相邻县同属陕北黄土丘陵沟壑区,应略高于吴堡、佳县。
二是绥德县政策和投入的原因,红枣种植以及其他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使得农用地的实际产能已有明显提高,明显要高于此成果中的数据。
建议将农用地实际单产提高到1600千克/公顷。
接近或与米脂、子洲等邻县持平。
落实方案:本次农用地产能核算只是针对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无关,因此不能提高绥德县的实际单产。
(五)铜川市意见及落实方案
意见7:对于全市4462个产能核算评价单元的范围面积,随着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应用,建议省厅及省产能核算办公室给予调整。
落实方案:本次农用地产能核算所使用的耕地面积是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后的数据,应以变更后的面积为准,因此不能进行调整。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尽快按照反馈意见完成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
本次会议后,将按照会议决定,对县级成果进行核实,以县级为
单位,分别编写全省104个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报告、编绘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图、建立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库,形成县级成果。
2、汇总形成陕西省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
以104个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为基础,汇总形成陕西省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研究报告、编绘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图、建立农用地产能核算数据库,形成省级成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自检。
3、建议以省厅名义发《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合格证》
在县级基础资料调查、成果测算以及本次县级成果征求意见中,市县国土资源局普遍要求,在本次县级工作结束时,建议以省厅名义发《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合格证》,一方面便于基础资料成果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市县参与工作的同志掌握工作进展、及时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同时也能调动提高市县从事土地管理基础调查工作的积极性。
《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成果合格证》的内容为:ⅩⅩ县国土资源局,经陕西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县级农用地产能核算符合国家《农用地产能核算技术规范》的规定,成果合格,特发此证。
落款为陕西省农用地产能核算工作办公室,由省国土资源厅代章。
长安大学陕西省农用地产能核算项目组
201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