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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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监管材料

预售资金监管材料

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料汇编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目录一、规范性文件1.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2.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9)3.关于建立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工作联络信息的函 (17)4.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解读 (44)二、工作流程1.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50)2.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申报流程 (56)三、各类协议表单范本1.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书 (57)2.委托书 (64)3.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受理凭证 (65)4.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告知单 (66)5.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基本情况表 (67)6.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信息明细表 (68)7.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账户)变更申请表 (69)8.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变更申请表 (70)9.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表 (71)10.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申请拨付明细表 (72)11.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审核意见表 (73)12.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表 (74)13.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 (75)14.消费者购买预售商品房须知 (76)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解读盐城市人民政府4月26日以盐政规发[2013]3号文件,出台《盐城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7月1日起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监管办法》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程序、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出台《监管办法》?1.出台《监管办法》是落实法律规定,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预售监管资金的收取、使用及管理,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预售项目。

1.3 预售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等款项。

二、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开设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报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2.2 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应具备以下功能:(1)接受购房人支付的预售款项;(2)支付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3)接受银行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在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预售监管资金收取3.1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售监管资金时,应向购房人开具正规发票。

3.2 预售监管资金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前、超标准收取预售监管资金。

四、预售监管资金使用4.1 预售监管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支付土地出让金;(2)支付工程款;(3)支付税费;(4)支付其他与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费用。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进行支付。

4.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五、预售监管资金监管5.1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预售监管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预售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

5.3 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预售监管资金进行严格监管。

六、违规处理6.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暂停销售、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未设立预售监管资金专用账户;(2)未按规定使用预售监管资金;(3)提前、超标准收取预售监管资金;(4)挪用预售监管资金。

6.2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模版1.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是房地产行业监管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2.监管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预售资金的收款方,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资金监管。

3.监管方式(1)确定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设销售资金监管账户时选择经审核合格的银行,并与该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确保监管账户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2)资金划付:购房者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真实、完整、准确地进入监管账户,并及时显示在购房者的账户上。

(3)监管机构核查:监管机构有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资金进行核查,确保销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严禁挪用、滞留或冻结购房者的资金。

(4)日常监督: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核查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的账户信息和财务报告。

4.监管流程(1)开户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监管银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查合格后可开设监管账户。

(2)划付阶段:购房者在办理购房手续时,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项划付至监管账户,银行应在24小时内将购房款项划付至开发企业的账户,并按合同约定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户。

(3)监管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提供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和财务报告,监管银行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监管账户的信息和报告。

5.监管费用(1)监管费用的确定:监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管费用的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定收费标准。

(2)收费如实可观:监管银行应当合理确定监管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监管费用的收取既能覆盖监管成本,又能避免对购房者的过度收费。

6.责任与处罚(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处罚,并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

(2)监管银行:对于监管银行存在失职、违规操作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停止资金监管等处罚,并将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成都预售资金监管平台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

成都预售资金监管平台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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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变更、注销和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使用等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协议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下同)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账户,是指房企在预售商品房项目所在地(即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用于收存、拨付预售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房企和监管银行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共同监管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房企签署监管协议,并设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额度,是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

第三条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银行配合、多方监督、专款专用、保障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健全江门市房地产交易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交易系统);会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江门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组织招标确定监管银行。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售资金收存、拨付和使用等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指导监管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江门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确保预售房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预售房监管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预售房款存入指定银行监管账户的资金。

二、监管银行及账户管理2.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监管银行开设预售房监管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入预售房款。

2.3 监管银行应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的安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监管比例及使用3.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风险等级确定。

3.2 预售房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预售房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

3.3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时,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4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资金监管期限及退还4.1 预售房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计算,至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

4.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可向监管银行申请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

4.3 监管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4.4 退还预售房监管资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项目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工费等情形。

五、违约责任5.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比例存入预售房监管资金的;(2)擅自使用预售房监管资金的;(3)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房监管资金的;(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5.2 监管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审核预售房监管资金使用申请的;(2)未确保预售房监管资金专款专用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提交资料: 1、《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原监管账户的开户证明 4、原开户行及其上级分行出具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 5、营业执照、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6、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前提条件:1、未销售;2、银行拆立、合并
重点问题解答
重点问题解答
• 开户环节
问题1:开户银行是否可以任意选择? 解答:企业自主选择已经具备合作条件的银行开户,选择哪家支行企业
财务部门应与该行沟通后确定。 问题2:开户银行是否需要与信贷银行是同一家? 解答:监管机构与监管部门对此无要求,并且监管账户开立后,各商业
银行不得以发放开发贷款或购房贷款等为理由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更 换开户行。 问题3:监管比重如何确定? 解答:监管比重是指重点资金监管比例,根据企业工程进度与工程款支 付情况确定,申请监管比重为25%、30%的企业应先与单位财务部门 联系,确认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材料完整的才可申请25%、30%的监 管比例。 问题4:账户名如何填写? 解答:账户名由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预售楼栋号 (独立法人资格) (最长21个汉字)
重点问题解答
• 购房款交存
问题1:专用POS机与普通POS机有何不同?能否使用普通POS机? 解答:专业POS机对应的账户是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输入缴款通知书
编号(对应商品房买卖合同号),以采集相关购房信息,因此普通POS 机不能替代专用POS机。 问题2:客户通过专用POS机交首付时能否使用多张卡? 解答:可以使用多张卡,但最多不能超过6张,多次进账组合后做一笔进 账处理。 问题3:客户在签订合同前缴纳的诚意金、定金是否要存入监管账户? 解答:对签订合同的客户,约定将前期诚意金转为房价款的,该部分资 金可通过补交首付的形式转入监管账户;对没有签订合同的,企业根 据双方约定解决。 问题4:购房款入账时是否必须输入合同号? 解答:是的。每笔购房款入账都必须对应到每套房。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天津市房地产企业办理资金监管程序(参阅)

天津市房地产企业办理资金监管程序(参阅)
(2)经房管局监管中心
(3)经过7个工作日,监管中心审核通过后为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申报资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4、标准地名证及其附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8、开户申请书;
9、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10、贷款卡(必须有年检记录);
11、企业如在其他行已购买圈存密码器.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还需与监管账户开户行签订圈存协议。
1、以上资料A4纸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
4
组织各业务部门网上填报监管信息
(1)组织各业务部门网上填报监管信息。
(2)系统上提交审核。
天津市房地产企业办理资金监管程序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除外),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下面特附上房地产企业办理资金监管的流程,以供参考。
5
网上打印《监管三方协议》
(1)在填报完监管信息后,在网上直接打印和下载《监管三方协议》,每个监管帐户打印3份;
(2)在每份协议上加盖单位公章。
6
去资金监管中心办理签约书面及电子审核手续
(1)牵头部门持申报资料去去资金监管中心办理签约书面及电子审核手续,分公司/项目部给予解释;
(2)监管中心经过7个工作日后审核通过,给备贴在总包合同和配套合同上使用的合同条码。并出具《开立资金监管帐户许可证》,其数目与开立帐户数一致对应。
2、标准地名及记载项目名称(即标准地名和建筑楼号对照表);

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协议书鉴于房地产项目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监管目的1.1本协议旨在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降低投资风险,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1.2甲乙双方共同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对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监管账户设立2.2监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及相关费用支出,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3甲乙双方应共同保管监管账户的印鉴、网银等支付工具,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三、资金监管范围及使用3.1监管范围: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项目贷款、预售款、项目收益等。

3.2资金使用:项目资金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求进行拨付,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土地购置、勘察设计、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税费、营销费用、管理费用等。

3.3资金拨付:甲乙双方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实际需求,共同签署资金拨付申请,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监管账户进行拨付。

3.4资金监管:甲乙双方应定期对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对,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监管期限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4.2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提前终止监管,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终止协议。

五、违约责任5.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

如一方违约,导致项目资金损失或影响项目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甲乙双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因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项目资金损失或影响项目建设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6.1对于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6.2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约定7.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三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我行经办支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一个监管项目可以有一个或多个预售证,一个预售证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凡与我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由我行对其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经办支行及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范本见附件1)。

协议一式六份,经办支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其余三份根据监管项目当地要求分别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经办支行还需将监管协议复印件报市分行公司业务部备案(若申请人仅与我行开展一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还需向市分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申请人需向我行提供以下材料:(一)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二)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三)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经办支行根据监管协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霍尔果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资金监管范围(一)我市四级以下(含四级)资质企业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外地企业首次在我市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上访隐患的复工房地产项目、近五年内有群众上访问题的记录在不良诚信记录内的房地产企业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接受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二)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取得初始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前销售及抵押,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及开发企业用该在建项目办理抵押所得的贷款资金。

现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资金监管工作分工(三)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

(四)霍尔果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五)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用于购置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款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供排水接入、电力接入、燃气接入、消防设施建设、小区绿化和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不含营销费用)的资金。

除此范围以外的是非重点监管资金。

(六)凡纳入我市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总预售款的60%。

项目总预售款即为项目批准预售面积乘以预售均价的金额。

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品房项目,将酌情提高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上浮至项目总预售款的70%—90%:1、预售合同网签后30日内未办理网上备案;2、纳入资金监管后,新增不良信用记录;3、拖欠农民工工资;4、不按规定通过监管账户收取房款;5、在建项目存在查封、资产冻结、销售纠纷和群众投诉的;6、监管预售资金申请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首付银行资金监管流程

首付银行资金监管流程

首付银行资金监管流程
首付银行资金监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开户:交易双方分别在贷款银行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申请:申请交易双方持身份证、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等资料到资金监管窗口申请交易资金监管。

3. 签约:资金监管窗口工作人员核验上述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交易双方和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4. 首付:买方将除定金以外的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开具交易资金监管首付款收款凭证。

5. 尾款:依据合同规定,买方在过户前将尾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开具交易资金监管尾款收款凭证。

6. 过户: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7. 解冻:买方拿到新房本后的一个工作日,资金监管账户解冻,卖方可以自由支配首付款和尾款。

这个过程可能会因地区和银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以当地的具体情况为准。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尊敬的双方,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和监管,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我们特此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内容如下:一、监管银行本协议将由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对受监管对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受监管对象受监管对象指由预售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购房者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首付款、贷款手续费、升值款等),金额由购房者根据合同约定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预售方支付的全部资金。

三、监管账户1.预售方应当将受监管对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银行指定的监管账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2.监管银行根据购房者的要求,为购房者在监管账户上开立个人账户,并告知购房者账号和密码等相关信息,购房者须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和证件,自行负责账户的安全。

四、监管银行的职责1.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对受监管对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得到保障。

2.监管银行应当对监管账户进行日常监管,监测资金的变动情况,并定期向购房者提供相关资金监管情况的报告。

五、购房者的权益和义务1.购房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监管账户支付资金,并确保所支付资金的来源合法合规。

2.购房者有权要求监管银行提供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情况。

3.购房者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账户相关信息和证件,自行负责账户的安全。

六、违约责任1.如监管银行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受监管对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导致购房者的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购房者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监管账户支付资金,或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导致资金监管有缺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协议的解除和变更1.本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不得变更或解除。

2.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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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一、资料要求
1、《项目成本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

二、填报要求
1、土地成本的计算总额应以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合同为准,已支付额应以土地出让金发票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缴纳证明计算;
2、建安成本的计算总额应以施工合同为准,已支付额应以施工单位出具的相关发票或收据计算;
3、小区内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成本计算总额应以对应的施工合同为准,未签订合同的提供预算报告,需具体到每个大项工程,已支付额应以施工单位出具的相关发票或收据计算;
4、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应制定清单,列出涉及到的各有关收费明细项,标明各项的总额和已支付额,已支付额应以收款单位出具的发票计算;
5、税费应制定清单,列出各税种明细和计算标准,已支付额应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计算;
6、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应制定清单,列出各费用明细和计算标准,已支付额应以对应发票计算。

如存在财务费用,应计算在此项内,并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

7、如有确已发生或确需发生的其他费用,则应提供发生依据和计算标准,已支付额应以相关书面凭证计算。

8、以上相关的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对无法提供原件的需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开发建设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9、《项目成本清单》、《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中所列各项费用的计算总额和已发生额应同提交的证明材料一致。

三、办理流程
开发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项目成本清单》和《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开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区监管机构形成意见后提交至市开发办开发管理科,审核无误后,受理人根据提供资料内容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开发建设单位、监管机构、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预售资金拨付需提供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一、资料要求
1、《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该表格应由开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区开发主管部门共同形成意见并加盖公章;
2、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

内容应包含监管账户余额及查询时间、申请使用额度、用途等内容。

3、工程监理部门出具的对应时间段内项目各单体楼形象进度和工程量的证明。

二、办理流程
1、开发建设单位将《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用款申请和工程监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报监管机构审核;
2、监管机构受理后,对符合拨付条件的发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
3、开发建设单位持《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此次预售资金拨付后,应持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回执单》及用款凭证(发票或收据)到监管机构备案,以此作为下一次预售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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