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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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
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发改办[2016]53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2
【实施日期】2016.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发改办[2016]535号)
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室审议通过,先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及时效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6〕59号)、《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14〕10号)等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委名义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反复适用的公文。

机关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内部事务的文件及单纯转发的文件;会议、活动的通知及部署具体监督检查、稽察整改等工作的通知;格式文本、报表及对具体项目的批复、申请、请示、报告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委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需要就实施条件、程序作出具体或配套规定的;
(二)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实际,需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细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的;
(四)经委主要领导同意,确有需要就本委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特有事项作出规定的。

第四条本委单独或者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申报、起草、审核、发布、报备、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规范管理、精简高效,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未经授权不得超越本委的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制定程序、统一编号印发、统一有效期、统一评估清理的管理制度。

委内各主办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文稿起草、会签、解释和后评估;政策法规处负责或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年度计划、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送备案、纳入内外网制度建设文件库、清理、汇编和监督考核;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核稿、登记、编号、印制及对外公布。

第二章计划
第七条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计划,明确责任处室和联系人,报委领导同意后印发。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申请补充列入计划或调出计划,并说明情况。

第九条各主办处室应当对各自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主体责任,落实责任人,制订工作计划并明确时间节点。

政策法规处做好规范性文件计划督促落实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起草
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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