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教学课件高中历史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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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行法令,奖励耕战)
教”“以
法家 韩非:
吏为师”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法和刑的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手段
适应统治者需 要,利于富国 强兵和君主专 制,推动秦统 一;严刑峻法, 易造成暴政。
【拓展】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不同及关系
不同 德治
法治
政治 “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理想工 “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理想
“拯立朝刚毅 ,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 在思考着与实践着这些精神……基本上起到了
“虽贵 , 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 “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非
惩恶扬善的巨大作用,绝大部分民众和官吏都 力图避免违反礼制和法刑。
——邓勇《试论中华法系的核心文化精神及其历
吾子若孙也。”
——《宋史·包拯传》 史运行》
——选编自侯少龙《传统乡约与古代乡村治理研究》等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二)明朝的教化
(三)清朝的教化
1.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 有强制力; 2.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 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受到处罚, 甚至送官府治罪。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标要求: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 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时空坐标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法律
习惯法 →成文法
《禹刑》《汤刑》《九刑》
以法治国《九章律》律令儒家化《唐律疏议》 秦律 引经决狱 以经注律 礼法结合 引经注律
b.评价: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和德治思想,难 以落到实处。孟子虽然说“仁者无敌”,但实际上却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相反,法家思想既 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秦王嬴政读过韩非的著作后说:“得见此人 与之游,死不恨也!”在法家思想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时期
以法家思想治国, 推动了律的编纂
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律令儒家化
秦朝
秦汉:律令并行
汉朝
魏晋时期
2.魏晋时期 律令儒家化
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及 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律令儒家化
①原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材料一(案情回放):甲父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甲父,甲即以杖击丙,误伤 甲父,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二: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 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 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思考:“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唐律---礼法结合的典范
(1)法律:编纂《唐律疏议》
律 删繁就简 《贞观律》 (唐初)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评价: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思想 具
工具
人性 性本善 论
性本恶
统治 No 重视人的教化和道德 方法 Image
认为君主应当实现王权的专制, 提倡法、术、势
战争 反对不义战争,希望实现礼治 观
主张武力统一,加强中央集权
治国 主张贤人治国,施行仁政,为政以 注重立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理【关念系】德先秦儒家在力主“德治”的同时并不排斥“法治”,先秦法家在力 主“法治”的同时也承认基本道德的存在。“德治”与“法治”在中国封建 社会历史中一直都不是相互排斥、水火不容的,而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的社 会治理方法也是古往今来越来越明显时的一种共识。
《吕氏乡约》
材料:吕大钧兄弟受《周礼》《礼记》的影响,在北宋王安石变法提出治理乡村 的保甲法之后,为了证明儒家思想同样可以为治理乡村社会做出贡献,在辞官回乡 后创制《吕氏乡约》。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对后世影响甚大。《吕 氏乡约》的宗旨在于使乡民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要求乡民按照“长幼有序”原则遵守相关礼仪规定。它列举了酗酒、赌博、斗殴、 失信、造谣等不良行为,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吕氏乡约》规定“约正一人 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每月一聚,具食;每季 一聚,具酒食”。“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 议更易”。“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 “且所约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
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
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
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
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
《问刑条例》。
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
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②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
南
北 朝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颜之推《颜氏家训》
)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新唐书·柳公绰传》
颜
之
推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朝代
法律成果
教化成果 法律与教化的关系
“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法治思想的渊源
(2)法治:法律的产生:《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
《九刑N》o ,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Image
2.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1)子产“铸刑书”之争: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法治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最早的成文法。
②表现:a.内容之争: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代表人物是孔子和孟子。孔子提出,统治者要 “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度消耗民力。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 税敛”。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韩非提倡君主不要谈仁义,而要以法、 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为保证法令畅通,韩非主张“以法为 教”“以吏为师”。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根据材料二,指出董仲舒判案的依据。结合时代背景思考原因。
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称“引经决狱” 说明汉代法律儒家化已经开始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律令儒家化
①原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
【归纳】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的治国思想与手段
学派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理论来源
评价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不过度消耗民力
儒家 孟子: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贵君轻
主张德治,人性善 通过道德 教化民众, 仁和礼的 手段
重视民生与民 意,民本思想 发展;不适应 兼并战争的需 要,不被统治 者接受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以法为 人性恶
以包公这位史上著名的清官为例,为什么他在百姓心中会有如此高之推崇?
他们是中华法系的守护者,也是中华法系的化身,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材料3:吾中华法系之复兴,与民族之复兴,实为一贯而不可分也。 由于中华法系所具有的精神、贡献,可以成为医治世界危机的药方,其复兴势在必然。 ——俞荣根等编著《中国传统法学述论——基于国学视角》
德治 叔向反对子产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 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2)儒家与法家之争: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①背景:东周时期,王室衰弱,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其中以儒家 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家思想影响最大。
【“法家”的包拯】
材料1:“法令者人主之大柄 , 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 ,则无不治之国”。
——包拯《包拯集·上殿剧子》
【“儒家”的包拯】
材料2:治平之世 , 明盛之君 , 必务德泽 , 罕用刑法。
包拯,我国古代著名的司法 官员。其清正廉洁,刚正不 阿,世人称之为“包青天”。
——包拯《包拯集·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
秦
法家思想治国,
推动了律的编纂
——
对立
汉
沿袭秦律 制成《九章律》
尊崇儒术 以经注律
礼法开始结合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魏晋 南北朝
律令儒家化
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
唐
《贞观律》→《永徽律》 ↓
《大唐开元礼》 重视家训
唐律---礼法结合的典范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宋元明清的法律
②特点: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③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 五服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 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 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 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 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 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 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
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宋元明清的法律
材料1: 二十九岁中进士“除大理评事,……以
材料2: 中华法系的伟大,不仅仅体现在清
父母皆在,辞不就。”
明官员身上,广大中等以上的官员或多或少也
——曾代伟主编 《中国法制史》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宋元明清的法律
【合作探究】“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
劝
特点有什么积极性、以及局限性?
诫
图
说
(1)积极性:
明
代
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
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
会矛盾。
(2)消极性: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宋朝的教化
(1)背景: 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
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2)传播方式:
朱 熹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宋朝的教化
2.乡约的约束
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 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 ①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
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 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
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
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
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
母者,流。
——《唐律疏议》
以《唐律疏议》为例,概括唐律的特点。
律例合编 《宋刑统》 《大清律例》
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秦朝
教化 宗法 德治与
礼制 法治之争
汉朝
汉:礼法 开始结合
魏晋
魏晋: 进一步推动
唐
宋元明清
唐: 礼法结合的典范
约律合流
法律儒家化
重视家训
基层教化 乡约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时期---德治与法治的产生 (1)德治:西周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德法为治核思心想的的礼渊治源,同:时西提周出
朝代
法律
宋朝 沿用唐代法律体系;宋刑统《天圣令》
元朝 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 以唐律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思考】宋以后的法律制定的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