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课件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常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 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 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 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 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 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 源。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 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 国家原则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 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 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 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
关于领事代理 1.领事代理是领事官员的一项职务,领事官
员为领事代理时不是以律师或私人身份出现的, 而是以领事官员的身份出现的。 2.领事是其派遣国国民和法人的当然代理人, 是国际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特殊的代理制度。 3.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只要有关当事人制 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者自己亲自参加了诉讼时, 此种领事代理即告停止。 4.领事代理是领事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一项 义务,不具有商业性质。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
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
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何
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求
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
国民事诉讼法。其具体要求是: 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 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 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管辖; 3.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经过我国法院依法 进行审查并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 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原则
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应当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此外,对于 国内法没有规定而国际条约有规定的问 题,也应当适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 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原则。
c.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 解释)第30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
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
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
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 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 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 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 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 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司法 豁免权
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 事代理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1、律师代理——一般只允许本国律师担当代理人
2、一般的委托代理——以非律师的身份的代理, 则没国籍的限制
3、领事代理——与前两者的区别
1、无须当事人的委托。
2、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
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涉及上述人 员的下列民事案件: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 法豁免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身份行为涉及诉讼的。 通常包括以下四类案件:第一,因私人身份涉及不动 产争议。第二,因私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 第三,因私人身份作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受遗赠 人等涉及继承之诉。第四,因私人身份非职务交通肇 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管辖豁免;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2002,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 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 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
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2003,63.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 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 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 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 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总结:
1、主体涉外:国籍;住所 2、客体:行为发生在外,物在外 3、诉讼环节或行为在外进行 4、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民诉的规定
(冲突) 5、还保护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具
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在我国,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
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
理。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
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
领馆官员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2005,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 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 代理人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4、我国的规定
a。《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律师。
b.《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 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 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 国企业和组织; (二)法律事实涉外 即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在 国外; (三)标的物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如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遗产在国外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予 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 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国 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讼 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
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
权利义务。”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 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 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 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世 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 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 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 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 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 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国际诉民事讼诉讼权法概述利,实行对等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 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 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 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 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 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 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 辖权。同时,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 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 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 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 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国际民讼事诉行讼法概为述 。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 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 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 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 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而采用当 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 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法院起诉引讼的原则 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在 我国起诉和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2.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我国法院参加 诉讼。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担任代理人,但在诉讼中 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4.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 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 理人。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
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
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商
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 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 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在 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 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 告规定了该项义务。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 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 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 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 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 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 源。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 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大陆法系国家 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 国家原则上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 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 果依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 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
关于领事代理 1.领事代理是领事官员的一项职务,领事官
员为领事代理时不是以律师或私人身份出现的, 而是以领事官员的身份出现的。 2.领事是其派遣国国民和法人的当然代理人, 是国际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特殊的代理制度。 3.领事代理具有临时性,只要有关当事人制 定了自己的代理人,或者自己亲自参加了诉讼时, 此种领事代理即告停止。 4.领事代理是领事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一项 义务,不具有商业性质。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其
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内
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何
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求
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违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
国民事诉讼法。其具体要求是: 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 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2.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 案件,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管辖; 3.外国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经过我国法院依法 进行审查并予以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 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的原则
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应当 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此外,对于 国内法没有规定而国际条约有规定的问 题,也应当适用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即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 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原则。
c.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 解释)第308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
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担任诉讼
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
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 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 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 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 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 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司法 豁免权
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 事代理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1、律师代理——一般只允许本国律师担当代理人
2、一般的委托代理——以非律师的身份的代理, 则没国籍的限制
3、领事代理——与前两者的区别
1、无须当事人的委托。
2、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
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涉及上述人 员的下列民事案件: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 法豁免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身份行为涉及诉讼的。 通常包括以下四类案件:第一,因私人身份涉及不动 产争议。第二,因私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 第三,因私人身份作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受遗赠 人等涉及继承之诉。第四,因私人身份非职务交通肇 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管辖豁免;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2002,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 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 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
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2003,63.荷兰人迈克在中国工作期间被一同事过 失伤害。因双方就损害赔偿标准达不成协议,迈 克向工作所在地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委 托下列哪些人为其诉讼代理人?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 院起诉、应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经济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 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总结:
1、主体涉外:国籍;住所 2、客体:行为发生在外,物在外 3、诉讼环节或行为在外进行 4、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民诉的规定
(冲突) 5、还保护其他国家及其国民的合法权益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具
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在我国,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的
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处
理。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
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a.荷兰人 b.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c.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d.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
领馆官员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2005,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 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 代理人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4、我国的规定
a。《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律师。
b.《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 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 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 国企业和组织; (二)法律事实涉外 即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在 国外; (三)标的物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如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遗产在国外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予 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该 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国 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讼 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
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
权利义务。”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 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 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 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世 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 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 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 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 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 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国际诉民事讼诉讼权法概述利,实行对等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外 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 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 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 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 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 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 辖权。同时,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 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 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 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 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国际民讼事诉行讼法概为述 。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 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 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 用律师诉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 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而采用当 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 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法院起诉引讼的原则 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在 我国起诉和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2.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在我国法院参加 诉讼。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担任代理人,但在诉讼中 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4.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 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 理人。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
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法
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作
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商
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 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 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在 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 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 告规定了该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