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的通知-赣农字[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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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的通

正文:
----------------------------------------------------------------------------------------------------------------------------------------------------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的通知
(赣农字[2005]2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走上健康有序轨道,我厅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7号令)的规定,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江西省农业厅赣发字[2004]46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5年4月18日
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操作指南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下同)行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走上健康有序轨道,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优先。

3、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二、流转主体
4、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5、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村集体组织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月向村集体组织递交委托书,最终的流转合同由承包农户本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

没有承包农户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

违背农户意愿,由乡村组织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属违法行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

6、流入方将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三、流转程序
7、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流出农户应将认定内容的书面记录、签字后的流转合同副本各1份,交所在村集体组织存档备查;
(4)村集体组织收到流出农户递交的书面记录和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

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8 、农户委托本集体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召开村组干部会议,讨论是否接受委托,并将讨论结果在半个月内通知委托农户;
(3)如决定接受委托的,村集体组织应当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三个月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向村内外发布公告;
(4)有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可在村集体组织公告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5)接受委托的村集体组织,在公告期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申请人进行磋商。

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可以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9、村(组)集体预留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机动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小组。

(2)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小组根据村民大会决议,制定村集体土地流转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
加的村民会议表决确定。

(3)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发布公告,将本集体组织需流转土地的面积、座落、流转条件、流转价格等有关情况对外公布,接受有承接意向者的咨询、递交申请等。

(4)公告期结束后,由工作小组通过招标或与已提交申请者商谈,确定承接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与承接人签订流转合同,并将洽谈记录和流转合同副本送乡(镇)农经部门留存备案。

四、流转手续
10、农户自主流转土地的,其流转合同副本、洽谈记录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应及时报送村集体组织。

村、组集体组织应将本集体组织内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定期上报乡镇农经部门。

11、农户委托村(组)集体组织代理土地流转的,委托农户要向村(组)写出书面申请、与村(组)集体组织签订委托书面合同。

村(组)集体组织接受委托后,与受让方洽谈流转合同草案,由农户或其委托的村(组)集体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农户、流入方、村(组)集体组织和乡镇农经部门各留存一份。

洽谈记录、委托合同等资料由村(组)负责保管。

12、村(组)预留的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机动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流转,村民会议书面记录、流转方案等资料一式二份,分别由村(组)集体、接受土地方妥善保管。

流转合同一式三份,由村组集体、接受土地方和乡(镇)农经部门各执一份留存。

五、流转管理
13、乡(镇)农经部门负责提供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样式,并对全乡土地流转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14、对转让、互换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乡镇农经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并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15、接受土地方要求核发承包经营权证的,乡(镇)农经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说明。

16、乡(镇)农经部门应对本乡(镇)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

调解或仲裁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7、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流转纠纷进行调解或仲裁,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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