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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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
1.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2.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违法违规的内容(资金提取比例1.5%,有的直接写1%);二是过时的内容(如安全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三是不切合实际的内容(有的是抄的,下级企业抄集团公司的,有的根本无法执行);四是不全面(有的没有明确培训的管理机构、有的没有档案管理制度、有的没有资金管理制度等);五是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不是主要负责人。

六是管理机构是培训中心,而不是企业的职能部门。

计划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是主要负责人签发;二是不全面,没有涵盖企业全体人员;三是不按规定要求(如课时、内容不符合大纲要求);四是针对性不强(各工种混着培训、新工人老工人混着培训)。

3.检查方式:
计划检查方式:一是看近三年培训计划本身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有的培训计划是复制过来的);二是随机抽取几个培训班档案,看是否按培训计划落实。

制度检查方式:一是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二是看制度的落实情况,看制度内容中的规定是否落实,要查会议纪要、调研报告等。

4.处罚依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1.规定要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定》
(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2.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按要求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培训的经费;二是提取经费,没有使用;三是经费使用不规范。

3.检查方式:查看财务数据,查看工资总额,查看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4.处罚依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1.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检查内容及方式:
(1)是否在6个月内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后是否持有《安全合格证》,并每年按期复审。

检查方式:一是查任职文件;二是查考核及复审记录(注意: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92号令执行,考核合格证三年有效期内不再要求每年复审);三是查证书:参加考核的人员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证书信息能否在应急管理部和省局网站查询。

3.检查范围:主要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随机抽查部分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检查内容:一是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二是查特种作业人员准入是否符合30号令第四条的条件。

3.检查方式:一是查特种作业操作证;二是查每个工种的人数是否符合工作需求;三是查部分上岗记录,上岗操作人员是否是持证人员;四是是否按期每3年复审1次。

五是是否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六是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者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处罚依据:
(1)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或者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1)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六、七、八、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检查内容及方法:一查是否有培训计划;二查培训档案否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三查签到表,主要负责人(含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抽查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参加培训;四查上岗记录,培训人员是否有培训期间的上岗记录,是否存在假培训;五查档案是否健全(一
期一档、一人一档);六查是否达到规定的培训学时。

(3)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2)检查内容及方法:一查是否有培训计划;二查培训档案否按照培
训计划进行培训;三查是否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四查签到表是否参加培训;五查上岗记录,培训人员是否有培训期间的上岗记录,是否存在假培训;六查培训档案是否健全;七查是否达到规定的培训学时。

(3)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1)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检查内容及方法:一查是否有培训计划;二查培训档案否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培训;三查是否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四查签到表是否参加培训;五查上岗记录,培训人员是否有培训期间的上岗记录,是否存在假培训;六查是否是脱产培训;七查培训是否合格,检查考卷,核对考卷、签到表等笔
记,是否本人答卷;判分是否真实;对从业人员使用原考卷进行重新考核,是否合格;八查部分个人档案,查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九查培训档案是否健全。

(3)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六、培训条件
1.规定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检查内容:一查是否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二查是否符合《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中的要求。

3.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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