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普法小案例(合集五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居普法小案例(合集五篇)
第一篇:村居普法小案例
案例一:擅自买卖小产权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情:
2013年12月,卢某将其在农村自建的188平方米住房以23万元价格卖给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签订当日邱某向卢某支付了20万元。

当邱某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卢某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

心生余虑的邱某通过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得知,卢某所卖房屋无权无证,纯属违章建筑。

为此,邱某多次向卢某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本金的要求,卢某均以拖延推诿之词应对。

今年5月,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房屋买卖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

提示:
小产权房因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离婚协议签订后未登记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案情:
张某和丈夫刘某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将婚后张某们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张某所有,现该房产已过户到张某的名下。

他现在反悔不同意离婚,说未到民政局办过离婚登记。

请问,该离婚协议中张某们已履行的财产部分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据此,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

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也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予以确认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由于张某与刘某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离婚实际未完成,故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三:善意房屋买受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特殊债权
案情:
2013年1月3日,涂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涂某将诉争房屋以80万元价款转让给朱某。

朱某于2月18日前支付60万元的同时,涂某将房屋钥匙交给朱某;3月18日前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月18日前,朱某支付剩余房款20万元。

其后,朱某依约向涂某支付了60万元并在诉争房屋内居住。

2013年2月7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涂某归还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于3月4日对诉争房屋进行了查封登记,并于4月10日判决涂某归还周某相应借款本息。

同年6月6日,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

因诉争房屋被查封,致使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朱某遂于2013年3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涂某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审理中,朱某表示愿意付清剩余房款,并将款项暂存至法院银行账户。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因朱某从涂某处买受房屋时未办理过户登记,故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应归属于涂某。

由于诉争房屋已在另案中被查封,属于执行标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朱某要求涂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属于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故朱某只能依据合同要求涂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朱某依约支付了相应的房款并合法占有了房屋,至于产权过户登记未果并非由其过错造成,剩余房款未付也是先履行抗辩权的体现,故其系善意买受人。

况且诉争房屋虽被查封,但并不涉及物权的确认。

因此,应认定朱某享有的债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周某的债权,在朱某将剩余房款暂存法院的前提下,对其要求涂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请应予支持。

评析:
1.从当事人缔约目的来看,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朱某缔约的本意即是通过支付对价,以获取诉争房屋这一特定物。

而周某作为出借人,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中所体现的心理预期,或者说合理期待,则是资金的回报,而非诉争房屋,否则他完全可以在该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以期在涂某无法清偿借款时,有权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处分。

现诉争房屋在周某一案中被查封,并非属于该案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物,而是法院为了实现其他债权而采取执行措施针对的标的物。

因此,在涂某无法清偿对外债务时,朱某对诉争房屋主张债权的特定性要远甚于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周某。

当特殊债权与普通金钱债权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前者应优先考虑,这也切实体现了缔约之初当事人的内心真意。

2.从合法占有的保护程度来看,朱某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占有诉争房屋,应给予物权效力的保护。

对不动产而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必须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但本案中房屋买卖的交易确系发生在民间借贷诉讼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交易双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形。

故在依据合同约定已经合法占有房产,且买受人对未办理产权过户无过错的前提下,须注意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认定其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其他债权。

否则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财产安全。

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来看,也印证了对善意房屋买受人债权的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规定,在符合已经支付全款、实际占
有财产、对未办理产权过户无过错三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对买受人予以特殊保护,不得查封房产。

已经查封的,应当解封,从而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本案中,朱某与涂某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在法院查封诉争房屋时,朱某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至于剩余房款未予支付,是其依据合同约定所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先产权变更再付余款),故应当视为其给付了全款,而不应机械地将全款等同于财产总价。

况且,对于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系法院查封所致,并非朱某所能掌控。

据此,应认定朱某对于房屋无法过户、没有支付全款,主观上均无过错,系善意买受人,在判断权利保护的顺位和原则时,朱某的债权理应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

第二篇:普法案例分析
在校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叙述
孔明,大四学生,今年25岁。

孔明获悉一公司欲招文员,就拿着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此时,孔明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孔明被录用。

公司通知孔明去上班。

一上班,公司就与孔明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孔明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 元,试用期满后,按孔明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孔明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上班。

孔明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正式毕业。

遭遇车祸的孔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孔明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而孔明针对公司的仲裁申请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500 元等条款违法,要求月薪按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X 年 X 月作出了仲裁裁决,认为孔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
并驳回了孔明的反诉请求。

孔明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遂向历城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孔明认为,自己已年满十六周岁,就具有就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就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自己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的规定,因此自己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

历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孔明已年满 16 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孔明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孔明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 条X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X 条 X 款等。

这个事件启示我们,在校学生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只要年满 16 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其虽未毕业,但其学生身份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且学校没有禁止学生在即将毕业前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发给毕业生双向择就业推荐表,鼓励其就业,故在校学生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与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篇:普法案例1
公司某营销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使用不当用语,导致营业部
被通报,本人受到严肃处理
案例内容:
2011年5月,某地证监局从举报中得知,我公司某营业部的营销宣传材料中有“免开户费”、“开户送大礼”、“低佣金”等不恰当内容。

经营业部核查,此营销宣传材料是新入职客户经理李某私自制作并发放的,除上述不当宣传内容外,还印有“A类A级券商”字样,且当时李某未取得证券执业证书,尚无正式展业资格。

李某的错误行为导致当地证监局对营业部总经理和营销总监进行了约见谈话,并且在《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中对事件进行了不点名通报;当地证券业协会将李某记入诚信执业档案;营业部责令李某书面检查,做记过处分,处以罚款2000元,记入公司经纪人个人品质管理档案系统,待岗15天,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区域经理罚款1000元,营销总监罚款2000元,营业部总经理作为营业部合规管理负责人罚款4000元。

法规分析:
1、宣传材料中印有“A类A级券商”,违反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主要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的规定。

2、宣传材料中印有“免开户费”、“开户送大礼”、“低佣金”等不当宣传内容,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10】157号)以及当地证券业经纪业务自律公约等政策法规中有关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3、营销人员李某尚未取得执业资格,尚不能开展客户招揽与服务。

其私自印刷营销宣传材料并发放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和《证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启示:
1、首先,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并经公司申请取得执业资格后方可正式开展岗位工作。

在取得执业资格前,不
能开展正式的展业活动。

2、业务宣传材料应当由公司批准、营业部统一印制,营销服务人员只能按要求领取和向客户发放,私自印制是错误的。

同理,宣传短信等营销信息也应当由公司或营业部统一拟定、统一向客户发送,或者经公司或营业部批准后发送,营销服务人员不得擅自发送。

营销服务人员使用的营销服务用语应当符合公司或营业部的统一口径。

3、公司或营业部可以针对客户开展一定的服务优惠活动,但前提必须是合法合规,任何诸如“免开户费”、“开户送大礼”、“低佣金”等类似表述都涉及不正当竞争,营销服务人员不得使用类似表述,服务优惠活动必须按公司批准的合规的业务方案进行宣传和实施。

4、证券公司的分类评级结果,按规定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李某将其印制在宣传材料上是错误的,同理,印制在名片、公示栏、展示板、公告上、向客户口头介绍时使用等用途都是不允许的。

第四篇:乡镇村居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普法培训
XX镇安办、司法所普法活动讲稿
一、2012年7月2日上午在XX镇政府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举办普法学习培训,本次普法活动主要讲四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首先讲这四个法律制定的目的:
1、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机器相关权益。

3、食品安全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环境保护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盒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

这四个人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同,但都是根据宪法所制定的,都是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而制定的。

三、其次讲解下这四个法律的主体:
1、安全生产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都适用本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食品安全法规定:所有进行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服务的企业主体。

4、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个人和单位,包括所有企业、事业、个体等都应遵守本法。

四、上面讲的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定: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经营,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4、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五、最后在讲一下违反法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本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全部为违反本法规定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处罚条款,如第七十七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职业病防治法:本法的法律责任内容为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至七十六条,规定了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个体单位的处罚,如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食品安全法:本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为第九章第八十四条至九十五条,如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4、环境保护法:本法的法律责任内容为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五条,规定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主体的处罚,如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据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五篇:小班化语文教学案例——《清平乐村居》
小班化语文教学案例——《清平乐村居》
【设计理念】
在课程标准的理念指导下,结合小班化教学的特点,本课的教学设计力求体现:
1、师生、生生的互动。

2、教学与活动相结合。

3、面向全体,异质教学。

4、针对个体,同质活动。

【教学内容】
《清平乐村居》是小学语文五年级上册的一篇课文。

课文描绘了一幅充满农村生活气息的田园图景。

词的上阕长短句相间,而下阕句式整齐,每句韵脚相同,节奏感强。

全词描绘了南方一户农家生活劳动的场景:二老融洽,孩子孝顺,老有所养,少有所事,温馨、淳朴,自然。

【学习目标】
1.正确、流利、在感情地朗读课文,在读中感悟田园生活的意境。

使学生从中受到美的熏陶;背诵课文。

2.学会本课5个生字。

理解由生字组成的词语。

3.初步了解词的有关知识。

4.理解这首词的意思。

想象这首词所描绘的情景,并在说的基础上写下来。

【学习小组的建构】
本课的学习小组先采用异质组合的分组法,再采用异质组队的分组法。

根据各项语文学习能力(思维能力、朗读能力、书写能力、口语表达能力等)的强弱进行组合。

本班共有24人,分为6组,每组4人,分别为1,2,3,4号。

把1、2、3、4号同学,在异质组合的分组法中1、2、3、4号同学作为学习伙伴,其中1号为本小组组长,语文阅读,书写等综合能力较强,2号为本小组中相对较弱的同学,3,4号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