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供货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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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供货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食堂所有供货商,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供应商。

三、供货商资格要求
1. 供货商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供货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记录。

3. 供货商应具备一定的供货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四、采购流程
1. 采购部门根据食堂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2. 采购部门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货商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中标或比选供应商。

3. 中标或比选供应商与学校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 供货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等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

五、质量要求
1. 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 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包装材料应无污染、无毒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供货商提供的货物应新鲜、卫生,无腐烂、变质现象。

六、售后服务
1. 供货商应保证所供货物的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 供货商应定期对所供货物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3. 供货商应设立售后服务热线,及时解决学校食堂在供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监督检查
1.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对供货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供货商遵守本制度。

2. 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有权对供货商的资质、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审查。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供货商,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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