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危机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探索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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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张守文《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载法学论坛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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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划分的其他观点
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 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 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构成 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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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四部分构成
一、市场主体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依 付关系,但市场主体受国家权力的约束。国家必须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和约束。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主要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以及经济法中的企业。
经济法体系的三部分结构
一、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 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二、经济管理法
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 管理制度两个部分。前者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金 融和外汇管理等,后者如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 法律制度。
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 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是有国 家意志直接参与或国家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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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李昌麟主编 法律出版社
一.市场主体法 二.宏观调控法 三.市场秩序法 四.经济监管法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中国经济发展与新结构经济学的自主理论创新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中国经济发展与新结构经济学的自主理论创新

2024年第1期(总第246期)新疆财经Finance&Economics of XinjiangNo.1.2024General No.246·特稿·编者按:新疆财经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成立揭牌仪式暨新结构经济学视角下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学术研讨会于2023年10月15日在新疆财经大学成功举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凯赛尔·阿不都克热木,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林毅夫教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及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国良,新疆财经大学党委书记李建军,新疆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居来提·吐尔地,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王勇教授出席揭牌仪式。

来自北京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郑州大学、上海大学、西藏大学等国内20余家新结构经济学研究联盟单位、兄弟高校的专家学者和新疆财经大学师生代表参加揭牌仪式。

本刊整理了揭牌仪式结束后林毅夫教授所作的精彩报告,以飨读者。

关键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结构经济学;经济发展;理论创新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8576(2024)01-0005-07 DOI:10.16716/ki.65-1030/f.2024.01.001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中国经济发展与新结构经济学的自主理论创新*林毅夫2021年是中国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之年。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论断,并在2020年提出了新发展格局作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

下面我们主要讨论3个问题:一是为何世界会出现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及这个变局将会如何演变;二是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潜力;三是新结构经济学的自主理论创新。

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提出与内涵2018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一个重大论断——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最新-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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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的关系朝拜者一、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概念的哲学剖析一理论基础的概念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它是各种作用和活动的物质性的、实体性的前提。

一般而言,基础分为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

客观基础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本身存在的,包括了社会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三方面。

理论基础,顾名思义是最基本的理论,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观基础,是人主观作用于客观的产物。

理论基础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有多个,如是多个,它们则从不同角度提供依据,并且相互结合,形成一个中心,支撑这类法律或这门学科。

二性质的概念性质是一个事物在和其他事物的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特性,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和本质不是等同的,性质表现在外,本质隐藏在内。

认识事物的性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一个层次,认识事物的本质,是认识事物的第二个层次。

三价值的概念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其存在基础在于一个事物对另一个事物的有用性。

二、理论基础、性质和价值在哲学上的关系对于任何事物而言,都会经历产生、成长、成熟、衰弱和消亡的发展过程。

基础决定了事物的产生,因此对事物的研究当然得从基础出发。

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历史主义,对事物性质的研究,从来都应该从该事物产生的历史中去寻找。

而事物客观存在的固有属性即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事物具有不同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特性即价值的不同。

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事物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是研究其性质的出发点,事物的不同性质决定了事物的不同价值,但对事物理论基础的抽象和概括又必须借助价值层面进行推衍。

三、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经济法的价值之关系对于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而言,它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的理论,但对于理论基础究竟是何物这点学界却没有形成共识。

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应当站在经济法价值的层面进行,必须从价值的层面进行推衍。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危机中运行情况研究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危机中运行情况研究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危机中的运行情况研究摘要:本文从对经济法主体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出发,以在经济危机背景下考察”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这一经济法主体框架模式的运行情况,尝试提出在面对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经济法主体有效运行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 / 主体的越位与缺位 / 主体间协调制衡一、经济法主体制度基本理论(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我国学者对经济法主体的定义也大多是建立在一般法理基础上的。

例如,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

①但是这种法理学范式下的表述未能尽述经济法主体的特质,从而将其与其他法主体相区分,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究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进而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类型化和体系化。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要构建起经济法的主体体系,首先必须对各种经济法主体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将其类型化。

二元论者将其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②三元论则认为应当分为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③。

笔者认为,社会中间层主体作为一种介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机制之间的社会调节机制在面对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所以,将社会中间层主体单独列出加以强调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政府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较为妥当。

(三)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架构经济法主体体系的建构,不仅在于对经济法主体加以类型化,更在于建立起主体之间的相关联系。

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单向的、管理和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互动和联动的关系。

具体而言:政府主体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实行调控和规制,市场主体对政府主体的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

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政府主体对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行动进行监管。

社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规制,市场主体又制约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行为。

二、经济危机下经济法主体运行情况的实例分析从经济法主体制度基本理论的角度看,尤其是结合以上构建起来的经济法主体体系,考察经济危机下经济法主体的运行情况,可以发现,危机的爆发、扩散,以及之后危机的解决和救治的过程,与经济法主体的越位或缺位有着重大的关联。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
七、按国家经济调节国内外领域划分,可 分为:
国内经济的经济法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
八、按国家经济调节的平常和非常时期划 分,可分为:
国家经济调节平常时期经济法与国家经济 调节非常时期经济法。
九、经济法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
1.战时经济法 2.危机应对经济法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十、经济法还包括:
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国有资产
管理法
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 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等
合同法 社会保障法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范畴。
社会保障领域需要多种部门法综 合调整:有些属于行政法性质;大量 的属于民商法和劳动法范畴,也有一 些属于经济法规范。
市场障碍 强制、干预
市场惟利性 参与
调节机制的 引导、促进 滞后性
市场规制法 国家投资法 宏观调控法
通过实证分析和理性分析,阐明了经 济法体系的三种基本构成的必然性。
第一,所调整的对象都是属于国家经济 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种以国家 为一方主体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第二,他们的基本功能和任务都是保障 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 展;
四、经济法的多元结构
以宏观调控法为统帅,微观规制法与国 有参与法为主体、市场监管法与对外管 制法为辅助。
第一节 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
经济 法内 容
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 济法的制度和规定,是为 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 行为规范。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
关系。其内容依照不同的标准,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 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精选]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精选]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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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调整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是指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政策意志而具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 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 一是,国家通过政 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 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土地出让、政府担保等 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二是,平等的国家机关 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如区域经济合 作协议等。
❖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
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 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 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 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 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 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 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 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 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 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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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 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 共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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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 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 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 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 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 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 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 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 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 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 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 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经济法体系“二元结构”的界分与调适

经济法体系“二元结构”的界分与调适

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的界分与调适李玉虎∗目㊀㊀次一㊁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二㊁经济法体系理论演变中的分歧与阶段性共识三㊁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划分及其缺陷四㊁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内在冲突与协调五㊁结论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一)问题的提出当前正在推进的国家机构改革ꎬ将对市场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法治化产生重要影响ꎮ其中ꎬ作为国家参与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制度的经济法ꎬ应当更加有所作为ꎮ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形成和财政税收㊁市场监管等经济法领域立法进程的加快ꎬ经济法立法将成为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ꎬ合理的经济法体系有助于经济法立法的科学化㊁规范化ꎮ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重要内容之一的经济法体系ꎬ其划分标准是经济法体系理论的重要问题ꎮ在经济法体系理论研究中ꎬ通常将经济法体系定位为: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分类组成的系统且有机联系的整体ꎮ尽管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具体构成部分的划分有所不同ꎬ也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ꎬ即市场监∗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ꎬ法学博士ꎮ管法与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ꎮ 1 从经济法理论研究进程来看ꎬ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划分标准有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是从经济法调整对象出发认识经济法体系ꎻ另一种是从经济法规范的角度归纳经济法体系ꎮ调整对象的研究思路侧重于理论推演ꎬ按照部门法调整对象ꎬ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ꎮ 2 在更宽泛的意义上ꎬ还可以将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解为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ꎬ进而分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㊁市场秩序调控关系㊁宏观经济调控关系㊁社会分配关系ꎬ基于此认识ꎬ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法㊁市场秩序法㊁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构成ꎮ 3 近年来ꎬ对于经济法体系认识的 共识度 更趋明晰ꎬ基于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类社会关系ꎬ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ꎬ从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 二元结构 ꎮ 4这种立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初期对市场自治与政府干预二元关系定位的经济法体系理论ꎬ在推动经济法理论发展和促进经济法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ꎮ然而ꎬ随着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同步深入推进ꎬ在 要让全面深化改革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㊁车之双轮ꎬ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 阶段ꎬ作为连接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法律部门之一的经济法ꎬ亟待全面实现理论创新和制度建构ꎬ尤其是在我国民法典日渐成型的背景下ꎬ将分散的经济法整合成为体系化的部门法成为必要ꎮ在国家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新时期ꎬ是否需要以及应在什么层级和范围推进经济法立法的统一㊁整合或综合ꎬ以实现更高层次的 立法统合 ꎬ已成为经济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ꎮ 5 经济法立法统合的关键问题之一便是对经济法体系具有更加准确的㊁符合时代需要的认识ꎬ经济法立法统合的理论前提是形成科学㊁合理的经济法体系划分结构ꎬ需要破除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的桎梏ꎬ探索建构新的经济法体系划分理论和方法ꎮ(二)分析的思路在经济法学研究中ꎬ通常将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基本4㊀经济法论坛(第20卷)12 3 45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市场规制法㊁市场秩序法㊁市场运行法㊁市场管理法等ꎬ但其基本认识是一致的ꎬ即国家和政府围绕市场行为而展开的各种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ꎮ除此之外ꎬ经济法体系中还包括市场主体法㊁社会保障法(或者社会分配法)等ꎮ参见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第5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ꎬ第12页ꎮ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ꎬ第63~68页ꎮ«经济法学»编写组㊁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ꎬ第35~36页ꎮ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ꎬ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ꎮ分支ꎬ这是经济法体系理论乃至经济法理论的重要贡献ꎮ但是ꎬ源于现代经济学中微观与宏观的基本分类方法ꎬ依据经济法调整对象划分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边界在哪里ꎬ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ꎬ相互关系是什么ꎬ都值得进一步思考ꎮ例如ꎬ当股票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时ꎬ政府所采取的以稳定股市为直接目标的政策措施ꎬ是在履行市场监管职权还是实施宏观调控职能ꎮ市场监管的核心在于由具有监管职权的政府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ꎬ纠正具体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ꎬ从而维护市场秩序ꎬ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从事违法行为ꎬ则其市场行为不受非法干预ꎮ宏观调控的核心在于当国民经济出现增长速度下降㊁货币体系不稳定㊁物价大起大落㊁失业严重㊁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经济现象时由中央政府(或者法律授权部门)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稳定增长㊁稳定物价水平㊁促进就业㊁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政策的过程ꎬ其侧重于宏观层面ꎮ由于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在执法主体㊁执法权来源及执法程序等方面具有诸多相似之处ꎬ导致二者之间的边界存在交叉或者空白ꎮ在经济改革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日臻成熟的阶段ꎬ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界限也出现了模糊地带ꎮ传统经济法体系中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划分ꎬ在我国经济改革和转型进入 深水区 的背景下ꎬ其存在的基础也在发生变化ꎮ面对经济法立法中存在的单行法中既有市场监管的内容ꎬ又有宏观调控成分的情形ꎬ为了实现经济法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ꎬ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界限ꎬ以便加深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和对经济法立法体系的完善ꎮ二、经济法体系理论演变中的分歧与阶段性共识(一)经济法体系理论的演变作为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经济法体系及其内部结构ꎬ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ꎮ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建立在对法律一般理论和传统部门法体系划分进行借鉴的基础上ꎬ因而 大经济法 时代提出的经济法体系也相对较为宏观和宽泛ꎮ而经济法理论研究所面对的市场与政府关系界定出现新的变化后ꎬ经济法理论研究步入新阶段ꎮ1992年确立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之后ꎬ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ꎬ在宪法层面规定了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和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的背景下ꎬ有学者提出了 新经济法体系 的思路ꎬ认为新经济法体系是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ꎬ多层次的㊁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ꎮ在此理论基础上ꎬ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体系由企业组织5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的界分与调适㊀管理法㊁市场管理法㊁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ꎮ 1 这一思路基本达成了经济法学界的一般共识ꎬ即从 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 的假设前提出发ꎬ按照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规范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行为的思路ꎬ从市场主体㊁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㊁对这种经济行为造成的负面效果的矫正等环节认识并构造经济法体系ꎬ从而将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确定为市场主体法㊁市场监管法㊁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ꎮ此外ꎬ也有学者另辟蹊径ꎬ从人性的运行规律即人性的需要与满足来解读与构建经济法的体系ꎬ认为经济法应当由生存保障法㊁人性平衡法㊁人性发展法和控制国家干预法构成ꎮ 2 近年来ꎬ有学者提出以市场主体的行为作为经济法体系划分标准ꎬ进而将经济法调整或者规制的行为作为建立经济法内部结构的依据ꎮ由于经营者的行为贯穿于整个经济过程ꎬ也贯穿于整个经济法ꎮ而经营者行为大致可以分为竞争行为㊁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行为㊁雇用劳动力的行为㊁利用自然资源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为ꎬ由此认为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竞争法㊁消费者保护法㊁劳动法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等构成ꎮ而政府的投资㊁购买㊁消费㊁分配及借贷等行为属于广义财政或财税范畴ꎬ即财税法规范ꎬ其也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构成部门ꎮ 3(二)经济法体系理论认识的分歧在经济法体系及其构成部分的研究中ꎬ往往有两种基本方法:一种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出发ꎬ通过演绎出经济法的体系及其构成要素ꎬ或者按照既定的经济法体系构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ꎻ 4 另一种是从现行法律制度出发ꎬ先归纳出可以称其为 经济法 的法律规范ꎬ再将这些法律规范进一步归类ꎬ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分支ꎮ从调整对象角度演绎而来的经济法体系理论因受制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变6㊀经济法论坛(第20卷)1 2 3 4 参见杨紫烜:«论新经济法体系 关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体系的若干问题»ꎬ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ꎮ参见胡光志㊁田杨:«人性视野下经济法体系的建构 一个尚未被认知的理路»ꎬ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ꎮ参见薛克鹏:«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 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ꎬ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5期ꎮ例如ꎬ学术界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将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调整对象关联ꎬ经济法体系一般包括市场主体法㊁市场规制法(或者其他名称ꎬ但其调整对象大致相同)㊁宏观调控法㊁社会保障法等ꎮ化ꎬ其变化相对较少ꎻ 1 而基于经济法立法实践归纳而来的经济法体系ꎬ则受立法的影响较大ꎬ新的法律颁行之后ꎬ就需要将其归类ꎮ实际上ꎬ对经济法体系认识的分歧不仅存在于学术界ꎬ法律实务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ꎬ这种分歧本质上是方法论和认识论层面的分歧ꎮ我国经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理论往往滞后于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ꎮ改革开放以来ꎬ每一次重大的改革思想和经济体制改革战略布局的变化ꎬ都会体现在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中ꎮ从经济法实践与经济法学研究的进程来看ꎬ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定型和成熟ꎬ在依法治国理念下ꎬ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立法正在大规模推进ꎮ而初创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的经济法 2 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的经济法在调整对象和立法上都存在差异ꎮ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㊁全面依法治国为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的背景和思路ꎮ这种对市场与政府作用的重新定位ꎬ将直接影响既有经济法理论对中国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回应能力ꎬ如果经济法体系及其内部结构不能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相符合ꎬ则经济法不仅难以成为推动深化经济改革的法律动力ꎬ甚至还可能成为阻碍法治进程的因素ꎮ(三)经济法体系划分的阶段性共识经过经济法学界的长期努力ꎬ在经济法体系划分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ꎬ即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ꎬ并得到了国家实践层面的肯定ꎮ2011年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ꎬ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㊁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7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的界分与调适㊀ 1 2 例如ꎬ2011年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宪法相关法㊁民法商法㊁行政法㊁经济法㊁社会法㊁刑法㊁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ꎮ在说明经济法的构成时分三段表述ꎬ如果每一段表达一个方面的含义ꎬ则可以大致归纳为宏观调控法㊁市场监管法㊁对外贸易法三类ꎮ其中ꎬ第一段的构成比较多样ꎬ包括了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㊁税收法律㊁金融监管法律㊁农业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㊁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的法律㊁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法律㊁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法律等ꎮ如果从经济的角度分类ꎬ经济法还可以与以下21个经济门类关联ꎬ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㊁计划投资㊁财政㊁税收㊁金融㊁基本建设㊁标准化及计量㊁质量管理㊁统计㊁资源与资源利用㊁能源与能源工业㊁交通运输㊁邮政电讯㊁农牧业㊁工业㊁商贸物资仓储㊁工商管理㊁物价管理㊁市场中介机构㊁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㊁对外贸易ꎮ改革开放初期ꎬ对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在借鉴苏联㊁日本等国家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ꎬ以及通过比照民法构造经济法ꎮ当时在国家领导层还没有形成经济法的概念ꎬ例如ꎬ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ꎬ 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㊁民法㊁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ꎬ例如工厂法㊁人民公社法㊁森林法㊁草原法㊁环境保护法㊁劳动法㊁外国人投资法等等 ꎬ其中就没有经济法的概念ꎮ8㊀经济法论坛(第20卷)律规范ꎮ将经济法的功能定位于 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ꎬ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对经济法的定义和功能作用的表述基本上吸收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认识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活动ꎬ调整方法主要是干预㊁管理或者调控ꎬ调整主体是国家ꎬ基本立场和出发点是社会整体利益ꎬ调整体系为 适度干预 和 宏观调控 ꎬ目的是防止市场经济的弊端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国家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ꎬ而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目标方向一致㊁相辅相成㊁并行不悖的:通过全面深化改革ꎬ推进体制机制创新ꎬ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ꎬ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条件ꎮ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ꎬ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ꎬ及时巩固㊁发展改革成果ꎬ可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ꎮ 1 在改革中ꎬ改革的总体设计和具体推进应当是相互协调的ꎬ不仅涉及改革的具体经济措施需要依法实现ꎬ而且改革总体设计中的重大问题也应当依法决策ꎮ全面深化改革ꎬ涉及经济㊁政治㊁文化㊁社会㊁生态文明㊁党建等六大改革主线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ꎬ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ꎮ经济体制改革包括经济制度㊁市场体系㊁政府职能㊁财税体制改革㊁城乡一体化㊁开放型经济六个领域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全面推进科学立法㊁严格执法㊁公正司法㊁全民守法ꎬ坚持依法治国㊁依法执政㊁依法行政共同推进ꎬ坚持法治国家㊁法治政府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ꎮ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部门法属性角度来看ꎬ经济法以下范畴关系更加紧密:经济制度 市场体系㊁政府职能 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政府干预市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ꎮ根据政府干预市场的强度㊁方式等ꎬ可以将干预分为对微观市场运行秩序的监管和对宏观经济秩序的调控ꎬ即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仍然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ꎬ只是其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不同于以往的经济体制改革ꎮ三、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划分及其缺陷我国经济法体系关于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分类并非绝对的ꎬ二者之间在有些领域存在交叉ꎬ尤其是在金融㊁财税㊁投资㊁价格㊁外汇等领域ꎬ既有微观监管制度ꎬ也有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度ꎮ正如有学者早就意识到的那样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规范之间的交叉融合现象日益突出ꎬ从而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紧密ꎬ也1 参见穆虹:«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ꎬ载«求是»2014年第22期ꎮ使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系统性更突出ꎮ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ꎬ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ꎬ作为 二元结构 的 中间地带 ꎬ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ꎮ 1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在执法主体㊁执法权限㊁执法程序㊁执法方式㊁执法责任等方面也有重叠之处ꎮ针对同一市场主体的监管主体可能涉及多个部门ꎬ例如ꎬ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不仅有证监会执法ꎬ还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㊁银行业监管部门等ꎮ同样ꎬ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机制ꎬ不仅依赖于证监会ꎬ而且还涉及央行㊁银监会㊁财政部㊁公安部等政府机构ꎬ甚至国家领导人在特定场合的言论也会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ꎮ从当前我国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所依据的手段来看ꎬ针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主要依据法律ꎬ而宏观调控所采取的手段则包括行政手段㊁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ꎮ从经济法体系分类的逻辑性和我国市场运行的规律来看ꎬ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这种二元分类的逻辑性还有待进一步论证ꎬ其实际效果也需要在经济改革和依法治国背景下重新审视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导力量均来自于政府ꎬ政府既是改革的实施者和执行者ꎬ也是行政执法的主体ꎻ行政执法的领域既可以针对具体市场交易主体ꎬ也可以针对市场交易秩序ꎮ而传统的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界分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ꎬ二者的划分依据和法律边界都在发生变化ꎮ(一)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划分依据在经济法研究中ꎬ一般认为ꎬ经济法的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ꎬ经济法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ꎬ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ꎬ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ꎮ 2 经济法中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表述源于经济学理论ꎮ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凯恩斯主义ꎬ凯恩斯主义认为ꎬ在经济危机和危机后的萧条时期ꎬ政府应该采取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来提振经济ꎮ市场规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市场失灵理论ꎬ该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中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ꎬ而政府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的善意ꎬ而且政府有能力纠正市场失灵ꎬ通过政府干预市场就能克服市场失灵这一市场机制的弊端ꎮ我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完全采纳了这些理论前提ꎬ由此构造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分类ꎮ然而ꎬ这种分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ꎬ而是互有交叉ꎮ(二)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划分的缺陷科学的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界分ꎬ不仅是经济法理9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的界分与调适㊀ 12 参见张守文:«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ꎬ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ꎮ参见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第5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ꎬ第23页ꎮ01㊀经济法论坛(第20卷)论完善的要求ꎬ而且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ꎮ二者的法律边界就是在立法上完善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各自的法律规范ꎬ在执法上界定市场监管机构与宏观调控机构的执法权ꎬ在程序上明确各自的执法程序ꎮ经济法体系中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并存的划分ꎬ在经济法学形成和发展初期阶段ꎬ这种划分对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ꎬ然而ꎬ这种经济法体系的划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ꎬ主要表现为两部分内容的交错㊁市场监管立法数量远远高于宏观调控立法ꎬ政府对市场 一管就死㊁一放就乱 的现象依然存在ꎬ宏观调控法的内部结构混乱ꎮ在实践层面ꎬ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法治化程度仍然较低ꎮ例如ꎬ2015年6月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大幅波动ꎬ从6月15日到7月8日政府救市力度空前ꎬ国务院㊁ 一行三会 (现为 一行两会 )㊁公安部㊁财政部㊁国资委和央企协同作战稳定股市ꎬ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发声稳定市场ꎬ增加信心ꎻ央行降准降息释放流动性和降低资金成本ꎬ降低交易费用刺激市场ꎬ暂缓平仓减少市场冲击ꎬ扩大市场资金来源ꎻ中央汇金㊁证金公司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ꎬ证券公司出资购买蓝筹ꎬ基金公司自购基金ꎬ保险公司提高权益投资比例ꎬ证券公司自营盘在4500点以下不减仓ꎬ社保账户只买不卖ꎬ汇金承诺不减持4大行并择机增持ꎬ央企不得减持控股上市公司股票ꎬ期货限制空单ꎬ提高空单保证金水平ꎬ限制开仓交易量ꎬ暂停IPO(InitialPublicOfferings)ꎬ再融资ꎬ限制高管减持ꎬ鼓励企业回购和高管增持ꎬ原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到期的股票质押贷款与客户重新确定期限ꎬ降低对市场的冲击ꎬ公安部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日恶意做空股票和期指的线索等ꎮ 1 从这些 救市 措施来看ꎬ其目的是稳定股票市场ꎬ防止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ꎬ其手段既有市场化也有非市场化的救市措施ꎬ既有市场监管层面的也有宏观调控层面的措施ꎬ既有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也有履行宏观调控职责的行为ꎮ但是ꎬ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边界还是比较模糊的ꎬ这种情况与经济法体系的分类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有关ꎬ也与市场监管法㊁宏观调控法立法的滞后性有关ꎮ四、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内在冲突与协调(一)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内在冲突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内在冲突ꎬ主要表现在二者的主体㊁职权㊁程序方面ꎮ我国经济法学界的一个基本假设前提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ꎬ所以需要1 参见任泽平㊁宋双杰:« 6 15 后的救市退出与制度改革:经验与启示»ꎬ载财经网证券频道:http://stock.caijing.com.cn/20150910/3965400.shtmlꎬ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3月1日ꎮ。

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一)

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一)

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一)“摘要”经济法体系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直观认识。

对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分析,可以有多种路径。

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需要考察其结构的特定性。

认识经济法体系,同样应当持开放的心态,以应对开放社会所产生繁杂问题。

为此,应当“一分为二”地看问题,特别是对处于“中间地带”的一些法律规范,使其在性质上各得其所,在调整上又能够相互为用,以共同实现其整体上的调整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结构分析,二元结构,中间地带经济法的体系应如何确立,曾是众说纷纭的重要问题。

随着人们共识的日渐增多,对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探讨也余音渐歇。

但近几年来,经济法制度的迅速发展,生成了大量的新规范,这些新规范不仅会直接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体系具体结构的认识,也会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体系既有共识的合理性的看法,因而对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仍然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按照既有共识,经济法体系作为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其核心问题是规范的分类与结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法体系作为相关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一个系统,可以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来对其展开研究,以更好地揭示经济法规范的类别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结构。

事实上,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经济法的体系,都离不开对相关规范的分类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结构的研究,都离不开重要的“结构分析”。

这对于研究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当然也适用。

对于经济法体系所涉及到的结构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人们已经达成了许多共识,目前学者尚略有歧见的,主要是对经济法规范的“分法”上的不同:有些学者主张“二分法”,有些学者主张“多分法”,并由此带来了经济法体系结构上的不同,在此不再赘述。

本文的探讨,是立基于学界已有的一些基本共识(如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结构等本体论共识),着重从经济法体系发展的角度,对经济法体系进行一般结构分析,提出体系的“二元结构”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二元”的“中间地带”的归属问题,并探讨如何“一分为二”地解决这些问题。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标题: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市场机制的弊端日益凸显,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成为了应对复杂经济环境的重要手段。

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在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功能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展开探讨。

一、资源配置优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缺陷,可能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浪费。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引导资源向更高效益的方向流动。

例如,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调整市场利率、货币供应等关键变量,以引导资金流向最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同时,通过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进行规范,使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调整,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能够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在面对全球经济下行压力时,政府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刺激经济增长,缓解经济危机。

同时,经济法通过调整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此外,经济法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垄断和过度竞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稳定社会经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在稳定社会经济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经济危机时期,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工具,缓解经济危机对社会的冲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同时,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防止社会矛盾激化。

在经济平稳发展时期,经济法也可以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控制通货膨胀等手段,防止市场波动对经济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四、保障公共利益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公共资源不被滥用或流失。

同时,经济法还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等手段,将部分社会财富转移至公共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研究经济法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即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尤其注重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及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

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由经济法的任务和他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经济法的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经济法所调整的是国家经济调节。

国家经济调节除运用必要的强制方式外,大量的是运用计划、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此外,国家还直接参与一些经济活动。

这些情况决定经济法在履行其调整使命时,即需下去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强行性规范方式,以保障国家调节,又需要采取任意性规范方式,特别是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以鼓励、引导个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健康运行;即采取制裁措施伊奥证实是强行性规范,有规定奖励措施,以加强鼓励和提倡的效果。

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方法认识极为混乱。

首先,由于他们把法的调整方法等用于制裁方法,所以把经济法调整方法简单归结为诸如民事、刑事、行政等制裁方法。

其次,他们看不出经济法调整方法同别的部门法调整方法的区别。

过去,人们几乎认为经济法没有其特有的调整方法,反对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并以此作为其反对的一个重要论据。

赞成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他们不无遗憾的承认:经济法只是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方法。

但他们着重声明:有无独特的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成立的必要条件:经济法所以能成为独立部门法,主要是因为它有特定调整对象,而不在于有无独特调整方法。

还有些人十分勉强的说: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其独特性在于他的综合性,即它既然综合运用多种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便是它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方法。

(2024年)经济法完整ppt课件

(2024年)经济法完整ppt课件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2024/3/26
15
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
2024/3/26
计划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01
阐述计划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国家计划的
法律效力和执行方式。
产业政策的法律调整
02
分析产业政策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手段,探讨产业政策法在促
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中的作用。
计划与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2024/3/26
污染防治法
针对大气、水、土壤等环 境污染问题,制定污染防 治法律,加强污染源的监 管和治理。
生态保护法
加强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 性保护,制定生态保护法 律,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 补偿。
21
能源法律制度
能源法
制定能源基本法律,明确 能源发展的基本原则、制 度和政策。
2024/3/26
可再生能源法
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 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 权等。
包括守法义务、接受监督 义务、保障安全义务、提 供信息义务等。
包括消费者权益的确认与 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解决、法律责任等。
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
2024/3/26
14
CHAPTER 04
03
探讨如何加强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的执行和监管,确保政
策的有效实施。
16
财政法律制度
2024/3/26
财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阐述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财政法的地 位和作用。
预算法律制度
分析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等环节的法律规定,探讨如何 加强预算的透明度和约束力。
国债法律制度

论述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论述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论述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其体系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宏观经济法:宏观经济法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法、财政法和金融法三个方面。

其中,宏观调控法是指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法律规定,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税收制度等;财政法则是指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法律规定,如税收法、预算法、审计法等;金融法则是指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规定,如金融市场法、银行法、证券法等。

二、企业经济法:企业经济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和商业法三个方面。

其中,公司法是指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职权范围的法律规定,如公司法、股权法等;企业法则是指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和产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劳动法等;商法则是指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如商标法、专利法等。

三、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个方面。

其中,反垄断法是指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指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定,如商业秘密法、广告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如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四、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三个方面。

其中,国际贸易法是指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规定,如WTO协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等;国际投资法则是指跨国投资的法律规定,如投资协定、企业所得税法等;国际金融法则是指国际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定,如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支付法等。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中各个分支的法律规定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

论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一种新结构体系的构建

论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一种新结构体系的构建

规 范所 构成 的 内在 和谐 统 一的有 机联 系 的分 支部 门法 体系 ” 当 共 识为 背景 , 同存 异 , 。 求 对经 济法 体 系所作 的突 破与 创新 。
然 , 同 的经济 法体 系涵 义 也导致 不同 的经 济法 体系 划分 。 不
( ) 统 经济 法体 系划分方 法及 其缺 陷 二 传
法 的体 系结 构进 行再认 识 , 介一种 从 经济 学 的维度 合理 划 分经 济法体 系的新视 角, 推 以促 进 经济 法学 理论 的统 一。 关键 词 经 济法 经 济法体 系 经 济 学 新 二 元体 系结 构
中 图分 类号 : 922 D l. 9
引言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00.l.2 10.522 1)50 5O 叉, 么各 自独 立 , 要 不相 互 补 , 不能 周延 , 从而 导致整 个 体系混 乱


我 国《 济法》 I 3 年来 , 经 仓立 0 J 理论 体 系基本 完 备, 既吸取 了世 不清 。 如 , 统划 分 方法 下的“ 比 传 市场 规制 法” 经 济 监管法 ” 与“ 之
其 次, 传统 划 分方 法过 分突 出法 律 的主导 地位 , 强调 法律 对
经济 的干 预 , 视 了经 济法律 与 经济 的关 系 。笔者 认为 , 忽 经济 法 律 的存在 是 以促进 经济 发展 为根 本宗 旨的, 有经 济法律 可 以说 所 都是 为经 济而 服 务的 。 因此 , 在划 分经 济法 体 系时应 当关 注经 济 体系 结构 , 使得 经济 法 与经济 的 契合 更J 融洽 , 系更加 紧密 。 J l j 关 简单 来说 , 就是 经济 法 体系要 与 经济 体 系配套 , 济法 要服 务 于 经 经济 发展 。传 统 的经 济 法体 系划 分方 法 严重 影响 了经 济法 的 实 践运用 , 阻碍 了经济 法 学的长 足发 展 , 为此 , 学者尝试 一 种新 的 有 经济法 体 系的划 分 方法 。 三 、 二元体 系 结构 及其 特 点 新 张 富强 教授主 编 的《 经济 法学》 书, 一 对经 济法 体系提 出 了一 种全新 的划 分方 法 , 颇具 新颖 性 。 这种划 分方 法就 是 以现 代 经济 学的理 论体 系为框 架 , 以经济 法学 界乃 至法学 界“ 二元 结构 ” 基本

谈建立独立的责任法部门——从金融危机中的法律责任谈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反思

谈建立独立的责任法部门——从金融危机中的法律责任谈对经济法责任理论的反思
● 经 济 与 法
《 经济师)oo ) l 归纳、 反思现有经济法责任理论 的基础上 , 出其不 指 足在 于它无法摆脱建立在个体经济时代基础上的传统 责任 法制度的 窠 臼, 出只有承认责任法部 门独立于本体法部 门, 提 才能解 决金 融危机 中
的经济法责任理论并不能担当这一重任 。 二、 现有经济法责任理论及其缺 陷 经济法责任理论若进一步创新 , 必须 以正确的态度反思 现有 的研究 思路和研究成果 , 而不能单纯为了争取“ 学术地盘” 而研究。正如德 沃金 所言 ,法律的帝国是 由态度界定 的,而不是由领土 、权 力或程序界定 “ 的” 因此我们必须首先 认真审视经济法责任理论的研究现状 。 , 经济法理 论要不断走向成熟, 就必须在既有成果 的基础上, 基于学术 责任感和学术 积淀, 断拓展 、 不 补充, 以求在连续 的 、 收敛的“ 拓补 ” 程中, 过 逐渐形成较

为完善的经济法责任理论。
( ) 济 法责 任 理 论 的 研 究现 状 一 经
经济法 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基础理论 的重要组成部分 , 但是我 国经济 法学界对这个问题 的研究却仍未形成框架 . 大部分是在传统 的三大责任 基础上进行 阐述 。据学者概括 , 前我 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理 目 论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 1不存 在说。认 为经 济法不存在 自己独特 的法律 责任 。 . 经济法责任 只是借用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2 . 存在说 。认 为经济法存在 自己的独立的法律责任 , 这种责任是对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的综合化 、 整体化和系统化的提升 . 而不 是它们的简单相加 。 3 在且 并列说 。认 为经济法存存 自己的独立 的法律责任 , 存 它不包 括在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和刑 事责任 中, 而是和其相并列 的另~种责任 。 4 . 综合责任说。该说是 目前经 济法学界 的通说。它认为经济法是以 社会本位 为价值取 向的采用综合手段调整 的法律部门 , 它在调整社会关 系时同时采用 了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 , 即同时采用民事 、 、 行政 刑事等不 同性质的法律调整手段。 因此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也应体现其综合调整的 特征 , 当是一个由刑事责任 、 它应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综合责任说认为 , 经济法采用不 同性质的法律 责任 的原 因是 出于国 家干预经 济的实际需要。其原因有 三: 首先 , 是调整对象原 因, 经济法调 整对象是具有管理性质的市场关 系, 以政府在干预经济 的同时还必须 所 考虑市场规律 , 采用综合手段 和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制度调整。 其次 , 是 侵害对象原因 , 经济违法行为所侵害 的利益不仅 是个人利益 , 而且还包 括社会利 益 ,只有 同时采用具有补偿性 的民事 责任 制度和惩罚性的刑 事、 行政责任制度才能同时弥补个 人和社会遭受的损失。 最后 , 是监管 目 的原因, 同时采用行政 处罚 、 刑事制裁和私人诉讼 能弥补单 一政府监管 的不 足, 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 。综合说还认为经济法责任理论在三大责 任理论的基础上还要有 自己的突破 , 它有不间于传统责任理论的新 的责 任措施 。 例如针对人格身份的资格罚 、 对主体 的限制经营 、 针 针对财产的 曼倍 赔偿等 。

金融危机下经济法应对路径探讨

金融危机下经济法应对路径探讨

金融危机下经济法应对路径探讨作者:尚万超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21期摘要:肇始于去年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危机至今应没有消匿的迹象,反倒影响越来越大。

虽然许多专家学者都在关注并讨论这一轮金融危机将于何时结束,但实际上现在最重要的是如何来应对、解决它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对于中国而言这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之一,虽然目前世界普遍看好中国,当前我国经济也确实开始回暖,但我们却必须谨慎应对。

从我国财政、税收政策应对角度来探讨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对策,进而构建制度性的应对策略,形成一种常态机制。

关键词:金融危机;经济法;财政;税收;应对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国外应对金融危机相关财政税收政策与制度安排自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经济危机就层出不穷。

据世界银行统计,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2000年间,世界上共有93个国家先后爆发了系统性银行危机,还有46个国家发生了51次局部性危机。

尽管各国解决金融危机的方式或政策不尽相同,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局部性或者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的处理方法都值得我们借鉴,从而能更好的让我们应对当下的金融危机。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经济结构、制度娴熟程度以及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都有很大的差异。

现将二者分别予以介绍。

1.1 发达国家的对金融危机相关财政税收政策与制度安排西方发达国家最初时候自由市场经济的理念,政府作为守夜人一般不干预经济。

但是1929到1933年的大危机席卷整个西方发达国家,许多国家政府纷纷介入市场干预经济,如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德国日本政府也强势介入但效果并不明显并最终导向战争。

在此之后,各国都相继完善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最后贷款人等功能。

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央银行成为干预经济的重要力量,作为最后贷款人提供紧急流动的资金支持,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存款保险制度也存在着道德风险,因此至今发达国家仍在对其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

2023-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

2023-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1、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全国只有一家中央银行,并根据需
要下设如果干分支机构,实行总分行制。 2、二元制中央银行制度 ——在一个国家设置中央、地方两级中
央银行机构。 以美国为例:
联邦储藏委员会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联邦参谋委员会
12个联邦储藏银行〔纽约、波士顿等〕
1、性质
?央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 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 定。〞
第5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给 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 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行。〞
2、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行长1人,副行长如果干人 〔2〕货币政策委员会 A、性质: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 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 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
2、几种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1〕法定存款准备金
A、概念: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 构按照中央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 率每年向中央银行交存的准备金。
3〕再贴现:金融机构以未到期的票据向央行 融通资金,央行以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到票 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票据转让。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
〔年再贴现利率÷360〕 作用: A、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信用的作用 B、使中央银行成为金融机构的经济后盾
海发行是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它通 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了5家信托投 资公司而设立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其注册资本为16.77亿人民币。股 东有43个,主要股东为海南省政府、中 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由海南省 政府控股。

浅论经济危机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浅论经济危机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

浅论经济危机下的经济法调整对象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自然法典》中率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但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从其构成上看极其庞杂,所涉猎很广,其关于“经济法”的范畴与现代“经济法”相比较又显得略为单薄。

虽然至此,但无论是摩莱里还是后期的蒲鲁东以及提出按比例分配的德萨米,他们的见解均为现代经济的价值、宗旨、功能开了先河,因为他们至少形成了这样一种见解:“‘经济法’是‘法’而不是‘法律’;被称为经济法的那些规范在其价值、宗旨、功能上有着不同于自然演进的、自生的特点,它更多的是构建之法,是用来重新分配‘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恶习和祸害’并实现社会‘普遍和解’之法;是用以解决传统的‘作为政治法和民法’这种二元结构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新类型法。

”从这种见解可以看出,对于经济法摩莱里、蒲鲁东以及德萨米三人认为其是公法与私法的一个补充,但笔者认为,在摩莱里与德萨米看来,经济法在当时的作用仅是局限于分配领域,从私有制的角度出发,分配确实对社会关系中的任一组成人员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起决定性作用,分得多自然会在社会关系中处于上层地位,分得少则要受制于人,地位相对就要低得多。

而时至今日,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决大多数的社会组成人员的分配链条被切断或是受到种种外界因素的干扰。

在这种情况之下,单纯的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与民法”的一个补充则是完全不够的,在应对经济危机时,政府应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宏观调控与市场管理),构建更加全面的经济法律制度。

政府应当更多的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因为经济法本身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在应对经济危机时,其宏观调控、微观管理作用所起到的效果将大大好于市场自身调整的效果,即公法的一种主观能动性作用,主动管理以防范事后救济所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经济危机下的经济法在调整特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同时,其自身也是在逐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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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调控与经济法的结构探索
从经济波动或经济周期角度看,经济法功能既包括常规化调制功能也包括危机调控功能,前者属于经济法的常态功能,后者属于经济法的异态功能。

两种功能的统一与分层决定了经济法规范结构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非均衡性,进而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结构上重要的非均衡性原理。

经济法功能;规范结构;非均衡性一、问题的提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因金融全球化而迅速蔓延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人们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行了重新思考。

在危机的爆发、扩展、抵御以及全面控制中,监管当局的努力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利率展开的。

利率的降低—上调—再降低—再上调过程地昭示着,政府的宏观调控总是与经济的周期波动相伴而生。

从经济法角度看,每一次的利率调控都必然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的一种政府与市场的辨证施治。

这里产生了两对矛盾一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的变易性之间如何协调;二是法律如何对失当或失败的调控进行救济。

例如,经济法制度如何为政府的调控活动提供保障而非束缚?如何保证调控活动沿循正常轨道?如何在调控失效时进行责任清算?换言之,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制度如何应对经济的大幅波动?这是新经济形势下各国经济法面临的共同挑战。

这涉及到经济法制度设计、法律运作等相对宏观的问题,但构成法律制度的细胞是法律规范,我们可以从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入手。

同时,法的规范结构与其功能有关,因此,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我们有必要检视一下经济法有无危机调控功能,以及在这种功能之下,经济法应具备怎样的规范结构论文下载。

二、经济法功能的两个维度经济法的直接功能是保障并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以下简称调制活动。

调制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市场经济,而一国的经济形势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经济学家从历史的角度把经济的交替繁荣和衰退视为一种经济周期,从这个角度看,调制活动的开展必须有助于缓解经济波幅、熨平经济周期。

因为经济周期的存在,政府的调控活动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周期性,进而要求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也应进行周期变易。

经济周期—政府调控周期—经济法周期的内在逻辑关系要求经济法应当对经济的周期波动有所预计,并在执行中允许执法机关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实施差异性的调控制度。

基于此,我们会认识到,经济法的功能应当是复合型的——不仅要为经济平稳时的常规性调制提供支持,也要对经济波动时的对策性调制加以保障。

换言之,在经济运行的不同时期,经济法的功能体现是有差异的。

当一国经济发展较为平稳或波动不大时,经济法的功能主要是保障正常调制活动的进行;但如果经济波动迅速,陷入过冷或过热的不正常状态,这时就难以再依赖于一些常规性的调制措施,而应当大力救市,甚至不惜以重典治乱世。

如果我们把经济运行正常时的经济法功能称为常规化调制功能或常态功能的话,则在经济出现较大波动或发生危机时,经济法的功能便是一种危机调控功能或异态功能。

常态功能是经济法在大多情况下所呈现出的功能,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功能。

经济法的主要常态功能,是保障并约束常规化调制行为,是在一国经济按正常轨道运行时经济法所体现的保驾护航功能。

经济法的异态功能也可看作是在常规调制失效或失败时经济法所具备的自我施救功能。

常规调制活动的失败并不会导致经济法自身陷入危机,因固有的动态性、回应性存在,经济法能迅速对客观经济形势予以重新判断,并据此确立有针对性的特别调制措施。

三、功能视角下的经济法规范结构一经济法的规范类型经济法功能由其规范结构决定。

从功能角度看,经济法必须同时具有保障常态功能的规范类型与保障异态功能的规范类型。

由于常态功能体现于经济发展平稳获波动不大时,这时的经济形势一般可通过经验予以预见,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大致是确定的,因而可以通过较为具体的形式规定于法律之中。

这类规范的特点是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内容相对稳定,我们可以称其为规则性规范。

异态功能是经济大幅波动时的经济法功能,这种情况在法律制定时很难预见,因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对象与适用范围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规范也就很难在法律中以明确的内容规定下来。

而且既然是具有救市使命的异态功能,就必须强调相机抉择、因势而变,法律过多的限制反而不利于其功能的发挥。

但同时,现代市场经济都是一种法制经济,任何情况下的政府调制行为都不应脱离法律的限制,相机抉择绝非随意而为,经济法自然也会对这种情况下的调制行为设置规范约束。

一方面需要约束,另一方面又不能规定过细,这就决定了这类法律规范必然是内容相对抽象、具有较大弹性,且存在可变因素。

这类规范我们可称之为标准性规范。

与常态功能相对应的规则性规范,以及与异态功能相对应的标准性规范,共同构成了经济法规范类型上的一对二元结构。

由常态功能的基础性地位决定,规则性规范构成了经济法规范结构的主体框架,具有相对稳定性,属于内核性规范,而标准性规范则主要是调控性规范,大多情况下是一些裁量性规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经济法规范体系中属于边缘性规范[1]。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国家中,内核性规范的种类差异并不明显,而边缘性规范则无一定之规,且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适时适度地变化,其目的就是有针对性地对经济波动或经济周期进行逆向调整。

二经济法上的行为及程序问题在市场已经无法自救,常规化的调控手段也已失效的时候,经济法的异态功能就直观地表现为政府救市。

但另一方面,不论何种形式、何种程度的国家干预,都有一个法定性问题。

政府出钱救助市场,无论是提供贴息贷款,还是购买不良债务,起码需要经过国会或议会的审批,这是议会保留原则的必然要求。

这就意味着,经济法异态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政府干预,但干预不是没有条件的,这种干预必须是一种合法性或正当性的调制。

合法的调控行为必须同时满足实质与形式两个要素。

政府该不该救市、何时救市、救市的程度等属于实质性问题,而救市计划制定、审批与实施程序等则是形式上问题。

由于政府救市多是市场极度不稳定时的极端或应急性措施,将其实质合法性的评判标准明确规定于法律之中显然不合适也不可能,因而就产生评判标准多元化的难题。

从各国历史看,不论哪种救市计划出台,褒贬不一的声音总会出现[2]。

这是一个单靠法律很难解决的问题,尤其对经济法来说,如果它还要致力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对市场自身不抱绝对信心的话,它就必须相信政府的行为。

因而这里的合法性更多地是一个正当性问题,具体到经济法中,则主要是调制是否适度、是否有效的问题。

也就是说,作为危机调控手段的政府救市,其实质合法性的判断,更多地依赖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非具体规则。

在更加关注目的、实行结果导向的时候,形式往往容易被忽视,但在经济法中,形式恰恰是决定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如果说政府调控的时机、手段、程度、范围等实体内容需要政府自身进行裁量的话,那么调控计划的制定、审批、调整、监督等程序内容则应严格遵循法定原则。

经济法对非常规化调制行为的控制,主要是一种程序控制,体现为经济法上的各种程序制度。

具体来说,危机调控程序法定化的基本要求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救市措施,其决策与执行都应在一种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并允许相关主体的参与、监督;在制度层面,危机调控程序法定化又体现为一系列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程序性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参与制度,在经济法上的典型表现是议会保留原则。

在危机已经全面爆发、市场调节及常规调制均告无效的时候,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应当救市[3],而是如何保证救市行为正当性主要是公平性的问题。

法律制度对公平的保障,形式上只能是一种价值表达,是否实现了公平的目的,不同主体的感知可能会出现差异。

因而,强调公平,主要是将那些被公认为有助于保障公平的要素或机制吸纳到制度运行或行为运作过程之中。

也即说,公平价值很难进行结果判断,它更多地存在于程序之中,通过程序过程体现。

因此在保障公平方面,典型的能被直接感知的仪式性特征就显得非常重要。

从这个角度看,不论最终的救市计划内容怎样,只要是拿到国会讨论并获通过的计划,都应当认定是不存在公平性问题的。

因为有了表达意见的途径,是否公平可以自由讨论,如果救市计划不公平,在国会讨论中就应否决它[4]。

这正是强调程序法定化的重要意义所在。

三危机调控权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在危机调控情况下,增大调制主体的权限是必要的。

因为法律制定出来是用来指导未来的,人们对未来的预见能力大小直接决定了法律内容的粗细。

经济危机具有不可预测性,危机调控必须反周期而行,因而危机调控的时机、手段、幅度、频率等也都是不可预测的。

从这个角度看,要想使得经济法的危机调控功能切实有效,经济法的总体任务应当是授权而非限权。

这是作为现代公法的经济法与传统公法的重要区别之一[5]。

当然,限制危机调控权也是必要的,但这种限制并不应通过规则控制的方式,即不能将危机调控权的运作牢牢控制在具有明确内容的法律规则之下,不能通过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方式来达到控制的目的。

如果说非要建立一种控制方式,那么这种控制更多地只能是程序性的,而非实体性的。

但是,仅有这种控制显然是不够的。

例如,在政府救市中,一项被国会或议会通过的救市计划,在形式上已满足了法定化的要求,但计划内容是否最为恰当、具体措施能否尽数实施、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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