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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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审查要点
一、基本政策方面
(一)是否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政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主要审查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贷款通则》;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4、《信贷管理手册》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的要求和规定,防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三)是否符合总行行业信贷政策指导意见的要求。

主要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我行信贷政策限制投向的客户,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准入标准。

主要审查依据为:
1、《关于印发2008年度行业信贷政策的通知》
2、其他正在执行的行业信贷政策
二、综合偿债能力方面
(一)掌握客户基本情况,分析发展前景
1、分析借款人经济性质、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
经济规模、隶属关系、组织形式、产权构成、地理位置及历史变革等。

对上市公司还要分析其上市时间、募集资金数额、近期股权结构及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

2、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质量、技术含量、产销量、寿命周期、市场份额、出口创汇能力、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及库存变化等情况。

3、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资源储备情况或上游原材料供应情况及下游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对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4、分析借款人主导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行业特征、行业管制、行业定位情况,分析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5、分析借款人技术状况、设备状况、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6、分析借款人核心领导层的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及法人代表的人品、诚信度、道德水准、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等情况。

分析影响决策的相关人员情况及决策过程。

7、分析借款人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拟上市情况、改制情况、债转股情况、目前重要诉讼情况及其他重要情况,对客户公司治理、履约记录、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8、分析与客户信贷业务相关的社会购买力、通货膨胀、汇率、货币供应量、税收、政府财政支出、价格控制、工资调整、
贸易平衡、失业率、GDP增长、外汇来源、外汇管制规定、利率、政府其他管制等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客户发展前景的影响。

(二)掌握客户银行融资总量、结构和质量情况,分析客户融资能力及信用状况
1、掌握借款人与我行合作情况。

分析借款人近三年信用等级及变化情况、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情况、通过我行结算占比情况以及其他中间业务占比情况。

2、掌握借款人银行融资总量及我行融资占比。

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结果对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信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分析客户银行融资余额与年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审查我行融资占客户全部银行融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行业信贷政策的要求。

3、了解银行同业及本行对其授信情况。

审查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该客户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目前的可用授信额度情况。

4、了解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债转股、享受国家核销贷款及挂帐停息等情况。

5、了解有无逃废银行债务情况。

6、了解对外担保情况及其他或有负债情况。

(三)全面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核实其综合偿债能力
项目三年前二年前上年当期
上年同
期行业平均值
偿债能力指标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总债务/EBITDA 全部资本化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
速动比率%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债务
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次)流动资产周转率(次)
存货周转率(次)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盈利能力指销售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总资产报酬率% 成本费用利润率%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标量/销售收入
发展能力指标总资产增长率%
销售增长率%
资本积累率%
1、审查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
(1)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
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户委托审计的会(审)计师事务所有无不良从业记录。

(2)近三年财务报表是否具有可比性。

特别要关注并表范围是否一致,会计处理方法是否连续。

对汇总或合并报表要了解汇总或合并范围是否完整。

(3)对集团公司客户,还应当分别分析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

2、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及变化情况分析
(1)关注近三年以来资产、负债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增减原因。

(2)分析客户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结构及财务比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3)如果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数额较大,需要分析其构成及账龄分布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情况,核实是否与关联单位的关联交易有关。

特别要关注上市公司母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核实公司主要股东与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核实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或子公司占用集团公司资金的情况。

(4)如果存货数额较大,需要分析其形态分布情况(原材料、在产品和产品)及近三年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与销售情况比较分析。

(5)如果借款人对外长期投资数额较大,需要关注其投资形式及投资收益情况,分析对外投资的资产质量如何。

(6)需要特别关注下列几种情况:
<1>企业资产规模扩张过快;
<2>应收账款大幅度增加,应收账款帐龄过长;
<3>应付账款规模大幅度增加;
<4>无形资产规模及递延资产大幅度增加;
<5>企业过度负债经营。

3、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营收入及损益情况分析
(1)分析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是否正常,是否有大起大落的情况,对其异常变化有无合理解释。

(2)关注销售收入有无虚列或重复计算等问题,成本计算有无少计或不当转移等情况。

(3)关注利润变化是否异常,核实是否有人为调节或编报
虚假利润等情况。

(4)如果企业投资收益较大,需要了解主要投资项目,并对投资项目的前景进行预测。

4、近三年现金流入及流出情况分析
(1)近三年现金流入量、流出量的增减变化是否正常,如增减变化幅度较大,应分别分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或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增减变化情况及形成原因,了解其变化是否正常。

如果增减变化不够正常,需逐个项目进行分析。

(2)如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有较大差异,或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账面利润有较大差异,应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否正常、合理。

(3)预测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现金支付能力。

5、客户主要财务指标之间相互关联及逻辑关系分析
(1)主营业务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2)经营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匹配,如差距过大,其原因是什么。

(3)投资收益与长期投资是否匹配。

(4)未分配利润的增减与上年净利润是否匹配。

(四)弄清客户关联关系,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1、分析客户存在哪些关联关系
(1)了解客户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哪些企业或受哪些企业控制,如借款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包括母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等关系)。

(2)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集团公司等。

(3)私营企业或家族式企业各利益方以及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有哪些。

(4)其他存在关联关系并可能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企业有哪些,如借款人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经销商等。

(5)形成互保及连环保关系的企业有哪些。

2、分析股东及关联企业的银行融资方式、融资总量、结构和我行占比。

(1)了解关联客户的融资方式:
①集团公司统贷统还。

如果集团公司控制力较弱,财务管理不统一,则存在较大风险。

②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同时从银行融资。

应关注对该集团的统一授信情况,对集团公司本部融资要注意与其自身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匹配,对集团本部自身没有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的集团公司本部原则上不能提供贷款。

③集团公司不融资,子公司独立融资。

重点分析子公司偿债能力,并要关注有无集团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的情况。

(2)了解集团内部我行融资总量、结构及占比。

既要看各
分子公司融资总量和结构,又要看集团整体的融资总量和结构。

(3)了解控股股东及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和关联程度,掌握内部关联交易及内部定价等情况。

3、对关联客户信贷审查需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通过对股东及关联企业基本情况、财务及经营效益、信用状况等进行分析,重点研究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动情况,特别要关注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应付科目的数额及资金流向,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及作假帐等问题。

如果借款人主要股东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的,更要对其通过关联关系转移资金、甚至长期占用借款人资金的情况予以关注,切实防范其挪用银行贷款甚至骗取信贷资金等情况发生。

审查中要同时对股东及关联企业中有无债转股、政策性破产、贷款挂帐停息等情况有所了解,关注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负债划分是否合理,我行原有贷款偿还责任是否落实,借款人及股东有无悬空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利益等情况。

三、银行融资的具体用途及使用效果方面
(一)流动资金贷款审查要点
1、是否真正用于生产经营,防止挪用于项目建设和对外投资;
2、是否真正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防止转借其他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的除外)或代其他企业融资;
3、我行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短期临时资金周转,不能作为
生产经营过程中铺底流动资金长期占用;
4、注意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衔接,对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从严控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审查要点
1、审查有无真实贸易(商品交易及服务)背景,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审查承兑申请人(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有无关联关系,防范关系人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3、审查是否存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

(三)保函业务审查要点
1、对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工程的,原则上不得出具非融资类保函;
2、对非融资类保函重点是核实申请人有无履行本笔保函项下业务的能力;
3、融资类保函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政策性银行外,不得对申请人从其他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
4、我行担保所筹措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对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不能办理。

(四)项目贷款审查要点
1、审查项目建设是否合规
(1)项目产品是否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2)项目建设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或核准,可研报告
是否已获有权部门批准;
(3)项目环境评价报告是否已获有权部门审批通过;
(4)项目占用土地的审批是否依法合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5)其他按国家规定需由有权部门批准的事项(如煤炭企业的采矿权等)是否已获审批通过。

2、审查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项目评估总投资及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审查还要测算各项投资支出与可研报告的差异,关注项目建设总投资构成,并与类似项目单位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是否有人为加大建设成本现象。

特别对公路投资项目要予以关注,防止人为夸大总投资而相应减少自筹的情况。

(2)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到位计划及出资能力分析。

审查各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顺序,重点关注出资来源是否可靠,各出资人是否具备出资实力。

对已经开工的项目要了解项目形象进度及已投入资金的来源渠道,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到位进度,投入资金及投资计划是否匹配,不匹配的原因是什么。

(3)他行融资落实情况。

多家银行贷款时,要分析各家银行融资及占比,了解各家银行提供融资意愿如何。

需要外汇资金的,说明外汇资金如何解决。

(4)加工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是否落实,主要看借款人自有
资金来源是否稳定、充足。

(5)注意防范借款人通过关联关系虚假出资或抽回投资。

3、审查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1)项目建设用地及水、电、汽供应是否落实,交通设施能否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2)工艺技术是否成熟、可靠。

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是否需经专业部门论证,论证结论是否可信。

如果是新产品,还需审查新产品的试制、试验及论证情况。

(3)主要生产设备来源及设备先进程度,项目关键设备的研制或引进情况。

(4)项目建成后主要原材料供应渠道及可靠性。

(5)中咨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对项目评估情况。

4、项目产品市场及竞争能力分析
(1)国际、国内市场供求、价格变动等情况。

①本项目产品国际市场供需现状分析。

总生产能力、消费构成及需求情况。

②本项目产品国内市场供需现状分析。

总生产能力、消费构成及需求情况,包括生产量、消费量、库存量、进口量,出口量、供需缺口等。

本项目产品目前行业地位及行业排序情况,项目完成后借款人的行业地位及行业排序的预期情况。

③项目产品的上下游供求情况及变化趋势。

(2)项目产品目标市场供求状况。

(3)本项目产品替代产品的发展情况及趋势。

(4)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及与本企业、本项目竞争能力比较:
①规模;②市场占有率;③价格;④成本;⑤管理水平。

5、项目效益测算及偿债能力分析
(1)项目效益及投资回收期预测
①项目正常生产年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利润情况;②投资利润率、销售利润率;③投资回收期;④内部收益率;⑤盈亏平衡点;⑥敏感性分析结果。

审查要特别关注项目产品定价是否合理,项目达产年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的测算是否过于乐观。

(2)偿债能力测算
①偿债来源有哪些:A、项目自身效益;B、折旧及摊销;C、综合效益;
②贷款期内原有长期贷款的偿还计划;
③根据测算结果审查贷款期限确定是否合理;
④贷款期内的综合偿债保证比如何。

以客户综合折旧及摊销作为还贷来源的,审查还要查询以前年度企业的折旧及摊销提取情况;以企业往年未分配利润作为还款来源的,要了解企业未分配利润分配的会计政策;以项目新增效益作为还款来源的,要分析产品定价依据及价格变动趋势(包括单位定价和销售量。

如电力项目要关注上网电量和电网电价,核实项目建成后的运营小时数;公路项目要关注通车年车流量及收费价格;一般加工产品要关注产销率、单位产品售价及成本);
以其他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要分析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关注偿还多家银行贷款时的还款顺序。

四、落实贷款担保措施方面
审查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一)保证方式担保审查
1、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保证人主体资格是否完备,能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审查保证人信用等级,原则上我行评级结果应在A级(含)以上,对与我行无信贷关系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首先应按我行有关评级要求评定信用等级,或要求以其有效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

(3)审查保证人有无经营收入和实际的现金流量。

分析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状况以及综合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发展前景等。

(4)信用情况。

了解保证人自身银行融资情况及我行占比,资信情况如何。

2、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
(1)关联关系。

由于关联担保并没有提供有效的第二还款
来源,因而担保的可靠性存在很大问题,一般情况下应拒绝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

另外,审查应当注意,未经授权的非独立法人提供的担保无效。

(2)互保(包括连环担保)关系。

注意分析互保关系对保证能力的影响。

对借款人与保证人属同一集团公司内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

(3)担保公司。

特别要关注担保公司的信誉和对外担保数额、质量,核实其真实的担保能力。

3、保证能力测算
要同时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只看有多少净资产:(1)净资产减或有负债;(2)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及净流量;(3)实际的收益水平;(4)自身银行融资及已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关注法律、法规禁止提供担保的情况和虽然具备担保能力但实际上无法追究其担保责任的情况。

(1)关注国家机关或行政单位提供担保无法律效力的规定。

(2)保证人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外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有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或股东大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3)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保证,须关注母公司有无充足现金流量和担保能力,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或有负债,其总量和结构情况如何?
(4)上市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更须严格审查,应审查董事会
或股东会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同时审查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中有无担保人对担保行为合法性的声明条款,如:声明被担保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或附属企业,担保人的担保行为符合本公司章程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如果上述声明有虚假或隐瞒,担保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对此,审查中要特别予以关注。

(5)虽然保证人有较强的保证能力,但如果属于我行的重要客户,对由其提供保证的信贷业务重点要审查第一还款来源。

对第一还款来源明显不足的不能提供融资。

(二)资产抵押方式担保审查
1、抵押物的选择
(1)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抵押资产范围。

(2)审查变现能力如何。

抵押物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和可变现能力,一般应选择地理位置优越、变现容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对工厂的机器设备不宜作为抵押物,社会公用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

2、核实抵押物权属情况。

审查抵押人对抵押财产有无处分权,抵押物有无已抵押给他人的情况,防止无效抵押、重复抵押。

3、审查抵押物价值确定或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了解抵押物是否经过专业机构评估和行内押品评值,分析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押率的设定是否适当。

4、抵押物保管地点及保管责任是否明确。

(三)动产及权利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审查
(1)质物的选择
①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押范围;
②审查是否能够及时变现;
③审查是否适宜长期保管,其价值是否会随时间推移贬值。

(2)质物权属是否明晰,质押人对质物有无处分权。

(3)审查保管地点及保管方式能否保证质物的完整。

2、单位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1)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银行定期存单,质押人须享有完全处分权;
(2)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原则上应是我行开立的定期存单;
(3)用于我行贷款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折质押扣率不得高于90%(含贷款利息),用于我行承兑汇票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折质押扣率不得高于100%。

3、股权质押方式担保审查
(1)用于质押的股权预期升值潜力应当较大;
(2)审查股权变现或转让的可能性大小。

当前可用于质押
的股权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股权;
(3)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关于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

(四)其他贷款安全保障措施审查
1、公路收费权以外的各种收费权、经营权质押。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各种票据权利、债券、存单、提单、股份、股票以及知识产权可以出质,这些权利并未包括收费权、经营权。

但第四款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这种补充性质的规定给予经营权、收费权作为可以出质的权利留下了法律空间或法律依据。

2、其他安全保障措施还包括:账户质押(账户监管协议)、汽车合格证、地方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股东完工担保等。

以上贷款安全保障措施按现行法律规定其合法性存在一定瑕疵,但作为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无法落实时,可作为一种补救措施。

即使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能够落实,增加这些保障措施也是必要的。

但关键是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五)信用贷款审查。

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公司客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查。

五、综合评价风险可控程度方面
(一)对各类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可控程度。

1、政策风险;
2、市场风险;
3、担保风险;
4、关联交易风险;
5、技术风险;
6、汇率风险;
7、项目超支风险;
8、财务(现金流短缺)风险;
9、筹资风险;10、管理风险;11、贷款集中风险;12、体制变化风险;13、安全生产风险;14、政府信用风险;15、法律风险;16、原料来源风险;17、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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