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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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全院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工作便利,根据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团组织的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校园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三条院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环境的权利和爱护校园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校园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校园管理
第四条校园建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二)院内各行政楼的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校容的物品,学生宿舍楼及教师公寓的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或玻璃窗的高度;
(三)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防盗网、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

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

第五条校园内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要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六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石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道路和操场上设置的防护墙、栏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后勤处及分管院领导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条幅等物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绿篱、草坪等,如因施工需要挖掘道路、草坪、绿篱进行施工的,在征得后勤处及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即使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在绿化带下施工的,管、沟上需保证有50公分的好土。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规定时间内撤除。

院内承包单位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条在校内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停放时按照规定排列整齐。

第十一条户外文化宣传应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及时撤除。

第十三条校内按照规划设置的公告信息栏,划分使用单位后供全院师生发布信息,相关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通知、通告等宣传材料。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间亮化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亮化照明规划。

后勤办公室负责夜间亮化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第三章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仍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杂物;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

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

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
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每天定时清扫、保洁。

校园卫生保洁人员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清理化粪池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八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应在双休日进出学校,其他时间不得进校。

收购活动要有校内预约人,门卫应对校内有关单位预约人、收购废品人基本资料及处理的废旧物品名称进行登记。

收购时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用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园内(含教师公寓楼)饲养鸡、鸭、鹅、鸽子、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第四章计划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条校园和环境卫生由校外物业公司承包负责,后勤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规划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部门需破路、占用绿化带、移栽花木等,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除物业公司安排保洁人员每日清扫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外,校园卫生区实行各系划片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对责任区进行卫生清理。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洁成果的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若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罚款100-500元;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罚款100-5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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