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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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09
【实施日期】200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上海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2001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和提高,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绝技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本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保护计划)
市经委应当将传统工艺美术列入都市型工业的发展计划,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
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行业协会)
上海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工作。

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库)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经市经委同意后予以聘请。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少于半数。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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