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王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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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王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25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玉娟张守现崔恒心
【审理法官】张玉娟张守现崔恒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王洪英;王海香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王洪英王海香
【当事人-个人】王洪英王海香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月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月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月娟
【代理律所】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被告】王洪英;王海香
【本院观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10:17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王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
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民终25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东段路北侧。
负责人:刘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娟,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印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香。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洪英、王海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2民初6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王洪英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玉娟
审判员张守现
审判员崔恒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丁颖
书记员童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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