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从江、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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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从江、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辖终3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华虹潘玲禇玉春
【审理法官】华虹潘玲禇玉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赵从江;李跃华;李正文;李才
【当事人】赵从江李跃华李正文李才
【当事人-个人】赵从江李跃华李正文李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从江
【被告】李跃华;李正文;李才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客观性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李跃华、李正文、李才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李跃华、李正文、李才的住所地在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系一审法院辖区。

依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4:50:55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赵从江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常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云南省宣威市,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赔偿借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在上诉人提出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从自动履行角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被告住所地才是唯一的合法管辖法院,并且,如果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和执行程序,按照就近原则,从节约司法资源考虑,也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来作为管辖法院,才有利于快审快结,快速执行,上诉人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才是最了解被告情况的执法主体,不需要远距离作战来回奔波,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考虑法律运用的客观性和可行性,这是错误的裁定结论。

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2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

赵从江、李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民辖终3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从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才。

审理经过上诉人赵从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2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赵从江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常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云南省宣威市,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赔偿借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在上诉人提出异议申请后,一审法院从自动履行角度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被告住所地才是唯一的合法管辖法院,并且,如果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和执行程序,按照就近原则,从节约司法资源考虑,也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来作为管辖法院,才有利于快审快结,快速执行,上诉人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才是最了解被告情况的执法主体,不需要远距离作战来回奔波,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考虑法律运用的客观性和可行性,这是错误的裁定结论。

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2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李跃华、李正文、李才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李跃华、李正文、李才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李跃华、李正文、李才的住所地在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系一审法院辖区。

依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华虹
审判员潘玲
审判员禇玉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代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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