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彬、谷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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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彬、谷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2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14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
【审理法官】郭秀红杨宝华吴晓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霍彬;谷雨
【当事人】霍彬谷雨
【当事人-个人】霍彬谷雨
【代理律师/律所】薛从刚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从刚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从刚
【代理律所】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霍彬
【被告】谷雨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霍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8:47
霍彬、谷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14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刚,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刚。

审理经过上诉人霍彬与被上诉人谷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作出(2019)津0112民初977号民事判决,谷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津02民终57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天津市津南
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作出(2020)津011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霍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霍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郭秀红
审判员杨宝华
审判员吴晓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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