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季享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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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推广期
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通告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在本集合计划满足 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1)季享收益 A 类份额的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 A 类份额定期开放,每次开放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具体开放天数由
管理人提前公告。开放期的第一天办理 A 类份额的参与、退出,第一个开放日之后的开放

1、以份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存续期内季享收益
划 办理方式、 A 类份额、X 类份额、B 类份额(次级份额)的申购参与价格为参与申请日收市后的每份额
的 程序
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

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理 A 类份额的退出。
开放期
(2)季享收益 X 的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 X 类份额每次募集前由管理人公告开放参与时间,每次开放不超过
三个工作日,具体开放天数由管理人提前公告。开放期只办理 X 类份额的参与,不办理 X
类份额的退出。
(3)季享收益次级的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开放。
用 (计提标 (1)在存续期间投资运作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交易税费;
、 准、方法、 (2)管理人的管理费;
报 支付方式) (3)托管人的托管费;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审计费、律师费;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份额面值
本集合计划季享收益 A 类各期份额、X 类各期份额和 B 类份额的每份额面值均为人民 币 1.00 元。
参与金额
首次参与季享收益优先级和季享收益次级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且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
季享收益 A 适合认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理念,追求稳健资产回报,愿意且有能力承受
适合推广对 相应投资风险的投资者,或是具有相应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

季享收益次级份额的持有人为管理人或由管理人指定的机构投资者,以季享收益次级
的资产净值为限承担季享收益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安全,并获得集合计划剩余收益。
先级。
本集合计划属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交易所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现金类资产和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属于中低等预 风险收益特 期收益和中低等风险的投资品种。

季享收益优先级份额的持有人获得约定收益,只有在极端损失发生的情况下才可能面
临约定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因此季享收益 A 的投资风险较低、投资收益中 等偏下。
划 分级
合计划剩余收益。各类份额分别募集,合并运作。

一般而言,优先级 A 类份额的投资期限固定,每期实际投资周期由管理人于开放募集

期前公告确定。A 类份额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进行现金分红且由委托人在开放期申请退出。

优先级 X 类份额每期投资期限不固定,不定期发行,每期实际投资周期由管理人于每

期份额开放募集期前公告确定。X 类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且到期按每份额净值自动退出。
当 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 托管人 人 代理推广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公告的符合《管理办法》

要求的推广机构。
集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和存续期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合 办理场所
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各推广机构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中信建投季享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信建投季享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
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推广期的最高募集规模为 3 亿份,其中季享收益优先级的最高募集规模为 2.5 亿份,
目标规模
季享收益次级的最高募集规模为 5000 万份(最高募集规模不包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设规模上限,但季享收益每一期优先级份额季享收益 Ai 或季享收
益 Xi 的规模上限由管理人公告。
A 类份额、X 类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 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当次级份额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时,A 类
份额及 X 类份额需承担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现金类资产、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以及其他金融产品。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通过风险与收益分配的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优先级、次级两级。优

先级根据投资期限不同(不定期、1 个月、1.5 个月、2 个月、3 个月、6 个月等)分层发

行,季享收益优先级包括优先级 A 类份额和优先级 X 类份额,按照发行先后顺序称为 A1、

A2、A3……An 和 X1、X2、X3……Xn 份额。两类优先级份额均享受预期收益,次级享有集
元的整数倍。
相关费率
1、管理费:0.5%;2、托管费:0.08%;3、参与/退出费:0。
季享收益优 先级预期收 益
季享收益集合计划优先级 A 类份额、X 类份额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获取预期 收益。在推广期前十个工作日内和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参考当时的市场利率环 境,制定并公布 Ai 或 Xi 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 情况。
参与费 认购资金利 息 集 办理时间 合 计 办理场所 划 的 退 出 办理方式、 程序
退出费 巨额退出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 与情况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参与费。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计算)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由委托人在各 A 类份额开放期的第一日申请退出; 本集合计划 X 类份额在管理人公告的封闭期最后一日自动退出。 委托人在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按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 集合计划的退出;本集合计划 B 级份额在满足退出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每个工作日申请退 出,但管理人指定的机构投资者持有 B 类份额须经管理人同意才能退出。 1、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按推广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本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2、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有效后(即退出申请成 交),委托人一般可在 T+2 日(含该日)之后向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网点查询退 出申请的成交情况,并在原推广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在发生巨额退出时,参照本合同巨 额退出的处理办法; 3、委托人退出申请经确认有效后,退出款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指 定的资金账户或银行账户。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退出费。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季享收益 A 或季享收益 B 级当日净退出申请份额(净退出份额等于申 请退出份额总数扣除申请参与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季享收益 A 或季享收益 B 级 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程序 本集合计划开放期间,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退出、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且不损害其他委托人 利益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者可能发生损 害其他委托人利益的情形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申请份额不低于上一日本集合计划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对未接受的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25 个工作 日。对于单个委托人当日提交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该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本集合 计划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被管理人接受的退出份额。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季享收益次级的认购和申购。 1、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季享收益次级,保障整个存续 期内季享收益优先级和季享收益次级资产净值配比不超过 9:1。 2、自有资金的追加:当本集合计划触及补仓线时,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追加参与季享 收益次级的份额,使得季享收益优先级和季享收益次级的资产净值配比等于或小于 7:1。 若因管理人追加资金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和的 20%,管理人将对季享收益次级进行份额折算,使季享收益次级的每份额净值为 1 元。 3、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季享收益次级份额,以参与金 额为限与其他次级委托人参与资金一起先期承担季享收益优先级的本金和收益安全。 4、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若因季享收益优先级份额的净退出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超过季享收
益优先级和季享收益次级份额总和的 20%,管理人有权对自有参与资金超过比例部分进行
强制退出,直到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等于季享收益优先级和季享收益次级份额总和的
20%,此部分退出不受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的限制。管
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
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
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 费用种类 1、费用种类:本集合计划应承担并计入成本列支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
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名称
中信建投季享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时,应当在参与和退出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
站发布公告,向委托人和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披露。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件、时间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推广期结束时委
托人不少于 2 人,募集金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说明书的相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
投资范围
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债券回购。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短期
债券逆回购。 其他金融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型基金、分级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优
关规定,并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
推广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
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集合
计划的成立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若本集合计划未满足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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