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软件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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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软件填报说明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编报说明
一、占有封面代码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盖章):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全称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法定代表人: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按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3、是否工商登记:根据工商登记办理的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用于标识企业是否取得“企业单位统一代码”。
当选“是”时,直接填写企业单位统一代码即可;选“否”时,计算机自动生成临时企业代码。
4、企业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给企业(单位)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确定的9位机构代码填写。
尚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应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办理核发手续,该代码必须填写;拟设立企业可待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再填写。
5、最大国有出资人企业名称:填写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企业的名称。
当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时,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最大国有出资人。
注:详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七条。
6、最大国有出资人企业代码:填写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企业的单位统一代码。
对于政府为企业最大出资人的情况,
我们为政府机关单独提供了企业统一代码,编码规则是:前三位为字段GOV,后六位为当地政府的行政区划码(行政区划可在本软件占有登记基本信息的"企业所在区域"枚举字典中查到)。
7、所属集团部门标识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选择相应选项。
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的企业,选择中央监管企业项下的“020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出资的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选择中央非监管企业;省(市)财政部门出资的地方国有商业银行选择地方监管企业。
8、办理状况:根据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的实际情况填写,主要用于区别原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各单位在统一换领新产权登记证时的状况。
(注:此指标可以不进行填写,允许为空)。
9、是否境外注册:根据企业注册地选择“是”或“否”。
10、是否上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状态“已上市”或“非上市”。
11、上市类型:当企业为上市企业时,需选择其发行股票的种类以标明其公开发行上市地点。
注:可多选。
12、是否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企业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如果选择“是”,则需要在“实收资本(人民币)”项填写以人民币计价的实收资本金额;如果选择“否”,该项不会出现。
(二)其他信息
1、填报日期:按上报相关产权登记表的日期填写。
2、应办理日期: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发生涉及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行为时,应上报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
3、会计时点:按上报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数据的时点填写。
4、填表人:填写填报人姓名。
5、联系电话:填写填报人联系电话。
6、备用码:各企业进行内部管理的临时编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
1、所属集团单位名称:填写企业集团的名称。
2、住所:填写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通讯地址,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地址一致。
3、邮政编码:填写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法人代表:既有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填写;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5、批准设立日期: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填写,如无明确规定,按文件颁发的时间填写。
6、批准设立单位:填写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企业集团等名称。
7、批准设立文号:按批准设立本企业的文件文号填写,无文号的填写文件的名称。
8、组织形式: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填写,如旧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参考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并对照组织形式标识码表中所列各组织形式填写,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应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应填写国有独资公司。
拟设立企业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企业类型填写。
9、注册日期: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时间填写,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设立注册时间一致。
如旧
式营业执照中无此项目的,按最初的注册登记时间填写。
10、注册号: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号填写。
11、注册资本: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填写,并选择币种。
12、国有资本最大出资人:填写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企业的名称。
当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时,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作为最大国有出资人。
注:详见<<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七条。
13、产权登记机关标识码:按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选择填写。
其中:
用1标识财政部(含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用3标识市(含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财政部门;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财政部门。
注:集团(控股)公司为财政部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则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均选择“1”。
14、企业隶属关系标识码:按企业的隶属关系选择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中央企业;
用2标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企业;
用3标识省辖市(含地区、州、盟、省直辖行政单位)企业;
用4标识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企业;
用5标识县以下的企业。
注:集团(控股)公司为财政部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则其下属各级子公司均选择“1”。
15、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该码标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按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下表中选择填写。
其中,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股权处于控股地位的企业,其中绝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不低于50%(含50%);相对控股的,国有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且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以及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
组织形式编码表
16、企业级次标识码:按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选择填写,其中:
用1标识一级企业,即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社保基金以及国家授权投资实体出资控股的企业;
用2标识二级企业,即由一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3标识三级企业,即由二级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用4标识四级及四级以下企业,即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
注:股份制企业或联营企业按国有大股东的产权级次对应关系填写,如国有大股东的级次为一级,则该股份制或联营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为二级,以下依次类推。
17、企业所属行业代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小类项代码选择填写,与本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18、企业所在区域代码: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选择填写,与本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
境外企业的地址码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选择填写。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
1、国家资本: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国家资本(国家股)数额填写。
各级政府(包括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授权投资实体所投入的资本金界定为国家资本。
2、法人资本:指其他企业法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
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法人资本(法人股)数额填写。
3、国有法人资本:指在境内以及境外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
4、国有法人资本(境外):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法人资本中明细项目填写。
5、外商资本: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者(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外商资本(外商股)数额填写。
注:国有法人资本(境外)不应再计入外商资本中。
6、个人资本:指自然人实际投入本企业用以承担义务和据以享有权利的资本。
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股本)项目中的个人资本(个人股)数额填写。
7、合计:按本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实收资本合计数额填写。
8、金额单位:选择相应货币单位。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
1、出资人代码:国务院出资填写“GOV100000”;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填写“GOV+地方行政区划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统一代码;国内企业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中国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ZGR000000”;境外企业出资统一填写“JWQ000000”;境外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JWR000000”。
2、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名称,除填写本公司前十名大股东外,其余股东可归集为未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类。
本公司前十名大股东资本属性应按其股权设置批复或有关规定区别对应不同股本填写,其余股本属性为便于填报,暂将未流通股对应填写其他未流通股本,流通股对应填写其他流通股本。
3、地址(行政区划码):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选择填写,与出资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县一致。
境外出资人的地址码按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选择填写。
4、详细地址:按出资人所在地址填写。
其中,出资人为企业的,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一致;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应与其《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一致。
5、组织形式(码):按出资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有关填
报说明详见“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第15项“企业组织形式标识码”。
6、行业分类(码):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小类项代码选择填写,与出资人企业所经营的行业中,最近一个年度中获取经营收入或产值最多的行业一致。
7、投资金额(或股本):按出资人实际投入到本企业的资本数额填写。
各出资人不同属性资本合计应当与各类资本额相等;投资金额合计应当与本企业实收资本数额相等。
8、股权比例:按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书规定的各出资人股权比例填列,因出资不到位致使实际股权比例与名义股权比例不符的,应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各出资人股权比例之和应当为100%。
9、金额单位:选择相应货币单位,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持有股份情况表
1、出资人代码:国务院出资填写“GOV100000”;省(含自治区和直辖市)、市(含省辖市、地区、州、盟、计划单列市)、县(含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填写“GOV+地方行政区划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统一代码;国内企业出资填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代码;中国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ZGR000000”;境外企业出资统一填写“JWQ000000”;境外公民自然人出资统一填写“JWR000000”。
2、出资人名称:指向本企业投入资本的出资人全称,应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名称,除填写本公司前十名大股东
外,其余股东可归集为"未流通股"和"流通股"两类。
本公司前十名大股东资本属性应按其股权设置批复或有关规定区别对应不同股本填写,其余股本属性为便于填报,暂将"未流通股"对应填写"其他未流通股本","流通股"对应填写"其他流通股本"。
3、持有股份性质:选择出资人所持有此企业股票的某一类型。
4、总持股数量:出资人所持有此企业某一类型股票的总数量,包括限售和非限售。
5、截至**会计时点股份市值:以当前登记的会计时点,持有股份的市场价值填写。
6、流通类别:按实际情况选择“全流通”、“有限制条件”和“非流通”。
7、持有股份起始时间:按实际开始持有股票的日期填写。
8、限售情况--解禁时间:当流通类别为“有限制条件”和“非流通”时,需填写具体的解禁时间。
9、限售情况--限售原因:按代码选择填写
01、IPO发起人股东限售
02、网下配售
03、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发售
04、股权分置改革
05、被冻结股票限售
09、其他。
注:当选择其他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具体原因。
10、限售情况--限股票数量:按限售股票实际数量填写。
六、担保事项备案表
1、担保方式:按企业担保的方式填写,同一标的有多种担保方
式的,须分别记载,并在备注栏中说明。
2、债权机构:按债权人的全称填写,应当与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3、担保标的金额:按本笔担保的标的数额填写。
4、担保资产数额:按为提供本笔担保而涉及的资产数额填写。
5、担保期限:按本笔担保的合同期限填写。
6、备注:填写本笔担保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企业司法冻结备案表
1、司法执行机关:按执行司法冻结的机关(机构)的全称填写,应当与司法冻结通知书和冻结封条上的机关(机构)公章一致。
2、司法冻结资产数额:按司法冻结通知书中规定的数额或实际冻结资产的账面值填写。
3、司法冻结期限:按司法冻结通知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书(或其他书面通知)上的规定期限填写,未作具体规定的,填写"无限期冻结"。
4、司法冻结原因:按司法冻结通知书或司法机关的裁决书(或其他书面通知)中的冻结原因填写。
5、备注:填写本笔冻结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八、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业务所需提交资料情况表
按财金[2006]82号《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企业申办产权占有登记所需提交相关材料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提供情况填写。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变动登记编报说明
一、变动封面代码
(一)企业基本信息
(本表中与占有登记中相同的栏目不再重复注释)
1、企业名称(盖章):企业申办名称变动的,此处填写变动后名称。
2、法定代表人:企业申办法人代表变动的,可由新任法人代表签字。
3、变动原因:按照企业发生变动的实际情形选择。
4、国有产权变动原因:当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时,选择国有资本增加或减少的原因。
(二)其他信息
填报说明见“占有登记封面代码”。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
填报说明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
变动情况表(一)
1、变动情况(一)原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事项填列。
2、变动情况(一)现登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申办变动的事项填列。
变动情况表(二)
1、变动情况(二)最近一次登记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最近一次产权登记审定的数额填列。
2、变动情况(二)企业申报数:由申办变动登记的企业按申办
变动的数额填列。
四、企业国有资产变动(增加、减少)原因及数额表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原因及数额:按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增加变动的数额填写。
变动(增加)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
其中:
1、企业合并:按企业合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2、公司制改造:按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3、清产核资: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增加的数额填写。
4、原出资人追加投资:按原出资人以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追加投资所引起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5、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按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符合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将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6、贷改投:按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将1979年至1988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本息余额转入国家资本的数额填写。
7、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增资本:按企业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8]815号),将1997年12月20日以前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的本金及利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的数额填写。
8、债转股:按企业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印发<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
经贸产业[1999]727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国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正式协议,将企业的银行债务转为股本的数额填写。
9、国债转增资本:按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将国债或特种国债转增企业资本的数额填写。
10、产权界定:按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1、无偿划入: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2、增加出资人: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出资人时所引起增加的数额填写。
13、配股:按股份有限公司因配股所增加的数额填写。
14、增发股份:按股份有限公司因增发股份所增加的数额填写。
15、国有股转持:根据财企[2009]94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对国有股转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填写。
16、其他:按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增加的数额填写。
17、小计:按以上各项情况引起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增加的数额合计填写。
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减少)原因及数额:按企业发生国有产权(股权)减少变动的数额填列。
减少变动数额均填写变动后与变动前的差额。
其中:
1、企业分立:按企业分立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2、公司制改造:按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3、清产核资:按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的,在清产核资中减少的数额填写。
4、减少投资:按出资人依据法定程序缩减投资的数额填写。
5、产权转让:按经企业出资人或上级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产权有偿转让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其中:"向国有企业转让"指向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转让产权;"向非国有企业转让"指向除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企业转让产权,如非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集体企业等;"向个人转让"指向我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外的自然人转让产权;"向外商转让"指向外国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转让产权。
6、出资人减少: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减少出资人时所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7、无偿划出:中央与地方、地区之间、企业集团或企业管理部门之间国有企业或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按各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无偿划转文件规定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8、产权界定:按企业通过产权界定而引起减少的数额填写。
9、国有股份转持或禁售股份出售: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国有股份转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填写。
禁售股份出售:按照限售股份限售承诺期到期后,实际出售的股份填写。
10、其他:按不属于上述原因且引起国有资本减少的数额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