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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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专利
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卓斌雷艳珍邓卓
【审理法官】徐卓斌雷艳珍邓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可知,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在于: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说明书0003段记载,本专利为了解决换刀时都要切断冷却液或清洗液的供给,必须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露的现象,采用了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换刀组件的拉爪连接套内,在压缩弹簧的作用下,连接管与拉钉连接,形成流体通道。
证据1公开的机床换刀装置在更换主轴上的刀柄时,同样需要切换冷却液或清洗液的供给,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露。
证据1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刀柄组件中,在压缩弹簧的作用下,连接管与筒形躯干连接,形成流体通道,产生密封作用。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为解决连接处的密封问题,均是利用压缩弹簧的压紧作用,区别主要在于连接管和压缩弹簧的设置位置不同,进而两者的流体通道构成亦有所不同。
本专利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拉爪连接套内,通过压缩弹簧的作用使得连接管与刀柄组件的拉钉在两者连接处压紧,实现防止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位泄露的效果。
虽然本专利通过改变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的位置,从而改变了刀柄组件和换刀组件的部件、流体通道的构成,以及连接管与刀柄组件相连接的部位,但通过压缩弹簧对连接部位进行压紧,从而防止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的泄露的手段并没有发生变化,由此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星公司提出,高压水流作用于连接管端部,可以产生更好的密封作用。
本院认为,连接管端部用于为压缩弹簧提供着力点,本领
域的技术人员仅仅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得出与压缩弹簧的作用相比,水压可以作用于连接管端部产生更好的密封作用,因此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提出,证据1将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刀柄组件中,更换刀柄组件时操作繁琐。
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改变了连接管的位置,将其置于拉爪连接套内,由此必然产生更换刀柄组件时无需将连接管抽出的效果,并不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能影响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判断。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原审裁判:一、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8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判决生效后就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520732665.1、名称为“机床换刀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第30861号复审决定主文:维持201520732665.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法律问题创造性的判断裁判观点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9:54
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
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某某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苏州彰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园新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干权,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上海三方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港星方能超声洗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丰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禾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2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并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王丽颖,港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剑,被上诉人丰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308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丰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丰禾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判决关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机床换刀装置的结构在客观上实现了预密封的技术效果,具体原因如下:这一效果由权利要求1限定的刀柄组件、换刀组件的组成以及具体结构体现。
在换刀组件中,拉爪连接套内设置有连接管,当高压流体在流经第一中心孔后,进入拉爪连接套内形成的第二中心孔,再经连接管内部形成的第三中心孔,由于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因此,高压流体作用于连接管的端部,对其施加了一个向前的作用力,与此同时,由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第一、第二和第三中心孔形成为第二流体通道,刀柄组件内部形成第一流体通道,第一和第二流体通道相通,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知识,在刀柄组件与换刀组件分别形成的第一和第二流体通道的接合处存在流体易泄露的风险,而如前所述,在高压流体作用于连接管的端部的情况下,其紧紧抵靠于刀柄组件上,使得换刀组件和刀柄组件之间泄露的风险降低,由于连接管的端头位于该泄露点之前,这就形成了所谓的“预密封”的作用,即高压水流到达该泄露点前,预先实现了密封的技术效果。
其次,“预密封”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有记载,如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22]、[0036]段中所述,需注意的是,这里存在笔误,即“更直接作用于中心管头部”应为“连接管头部”,由此可知,“使得密封前的流体泄露大为减少”即为被诉决定中所述的“预密封”,二者只是表述不一致。
最后,关于原审判决认为的由于
本专利并未明确记载由拉爪连接套形成的第二中心孔在设置压缩弹簧之后的孔径是否与第三中心孔的孔径大致相同,与压缩弹簧的作用相比,水压是否可以作用于连接管端头发挥较大的预紧力作用这一观点,对此,高压水流对于连接管端头的作用与压缩弹簧的设置并未有直接关系。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
一审法院认为第二,原审判决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显而易见性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的连接管与弹簧位于刀柄组件内,连接管位于拉爪连接套的外部,并抵靠于其右侧,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其的区别为:(1)刀柄组件和换刀组件各自包含的部件不同;(2)二者流体通道的构成元件,元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也不同。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反观证据1,由于其连接管抵靠于拉爪连接套的右侧,当高压水流的冲击下,容易造成拉爪连接套与连接管的交接处产生泄露,此外,由于证据1的连接管与压缩弹簧都位于刀柄组件一侧,故在更换刀柄组件时,操作繁琐。
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作出的元件的位置的改变不是一种简单的替换,它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公知常识,相应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驳回丰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港星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请求答辩称:同其上诉意见一致。
港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维持被诉决定。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的认定错
误。
第一,“预密封”的表述本身并没有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该表述是被诉决定对于本专利记载的“使得密封前的流体泄露大为减少,可以达到更好的密封效果”的一种概括。
被诉决定以及原审过程中争辩的“预密封”实际上对应于本专利所描述的“密封前”的时间段,通过“将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部”的结构设置,实现现有技术没有的密封效果,使流体泄露大为减少。
也就是说,“密封前”中的密封指的是现有技术的密封,本专利同样具有这种密封,而“预密封”的密封是本专利发明的密封。
除了“预密封”,本专利和证据1一样,都具有两种“密封”,在本专利中体现为拉爪连接套和连接管这两个套接部件的密封,在证据1中体现为刀柄S和连接管这两个套接部件的密封,这种密封都是通过高速水流在垂直管壁方向的作用力配合密封圈实现的,目的是防止套接缝隙的泄露。
第二种密封在本专利中体现在连接管和拉钉连接处的密封,在证据1中体现为连接管和圆筒状躯干连接处的密封,这种密封力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来源是弹簧的弹性压力,这个压力在本专利和证据1中是一样的,只是弹簧位置不同,但是这个压力均不足以保证连接处不泄露;另一个密封力是基于高速水流喷射出来后的反作用力,反向顶推换刀装置上的部件,即本专利的刀柄组件,证据1的刀柄S中的管头部,从而使本专利和证据1的连接管与相应部件的连接处完成可靠密封。
因此,本专利所述“密封前”中的密封,指的就是上述由反作用力产生的密封,属于现有技术中的密封。
但是,上述密封存在问题。
证据1中,当高速流体到达连接管连接处时,连接处的密封力只来源于弹簧5的弹性压力,该密封力不足以防止连接处泄漏;更加不利的是,证据1中连接管以锥形的接口形状插入圆筒状躯干的喇叭口中,部分接口截面会暴露在水流中,水流经过时,还会产生使连接管和圆筒状躯干分离的趋势,更加增大了泄漏的可能。
本专利的改进就在于“密封前”如何增加一种密封方式和效果。
第二,原审判决认为,本专利并未明确记载由拉爪连接套形成的第二中心孔在设置压缩弹簧之后的孔径是否与第三中心孔的孔径大致相同,与压缩弹簧的作用相比,水
压是否可以作用于连接管头发挥较大的预紧力作用,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在
水压作用于连接管端头时,使得在水流还未通过换刀组件与刀柄组件的连接部之前即可
实现预密封。
以上认定错误。
本专利通过将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部而实现上述效果,上述结构下,连接管和拉爪连接套紧密套接时,拉爪连接套的内径(第二中心孔孔径)等于连接管的外径,而连接管的外径等于其内径(第三中心孔孔径)加上二倍管壁厚度,
也就是说,第二中心孔孔径必然大于第三中心孔孔径,当水流到达连接管端部时,由于
孔径变小,部分高速水流就会作用于连接管端部的管壁截面上,在此作用力的推动下,
连接管会紧紧地和拉钉压合,在水流到达连接管和拉钉的连接处前,完成可靠的密封。
中心管和连接管之间的压缩弹簧,其虽然具有类似筒状物的形状,但是其整个筒体是由
互相分离的螺旋弹簧丝构成,为完全开放的结构,因此,不能被视为一个具有封闭内表
面的筒状物,故不会对第二中心孔的孔径产生影响。
即使抛开以上基本的流体力学原
理,将弹簧视为一个会影响第二中心孔孔径的筒状物,那么,在本专利已经公开了通过
水压作用于连接管端头实现预密封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不会选择一个弹簧丝
直径大于连接管管壁厚度的弹簧作为压缩弹簧。
第三,原审判决认为。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是切断冷却液或清洗液供给后更换主轴上的刀柄时,如何防范流体特别是高压流体从连接部泄露的问题。
港星公
司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虽然确实有以上文字的记载,但是该记载不应成为认定本
发明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依据。
本发明相对于证据1进一步解决了在切
断高压流体后,在高压流体重新进入管路时会存在的泄露问题,也就是证据1中的“密封”前就可能存在的泄露问题,这才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港星公司的上诉请求答辩称:1.原审判决对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否实现预密封的技术效果,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判决认为本专
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显而易见性,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
丰禾公司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港星公司的上诉请求共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丰禾公司就港星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1520732665.1、名称为“机床换刀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提无效请求作出的。
被诉决定中认定:
1.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2-4为机械工程手册,均为公开出版物,港星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证据1公开了一种机床主轴及其刀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具体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5):
刀柄S由设置在基座端的锥体1、设置在旋转轴上的中心孔2、牵引螺栓3、连接管4以及弹性件5(压缩弹簧)构成。
牵引螺栓3从基座端插入并固定在中心孔2内,而且旋转轴上设置有通孔6。
连接管4的前端,其外径大于其它部位,而且设有内壁较厚的管头部7。
连接管4从前端插入通孔6内,可向轴的方向折动;而且,牵引螺栓3的前端牢固地固定管头部7,可有效防止连接管4从牵引螺栓3脱落的现象。
管头部7的外围设有O形密封件8,该密封件与中心孔2的内壁相连。
中心管2的前端设有螺旋弹簧状弹性件5,可将连接管4依附于基座表面。
上述中心孔2开在刀柄S的前端,且开口部位设有流体的吐出口9,可向加工件吹入流体清洗附着在加工件上的毛刺等异物,起到了清洗机的功能。
主轴M由设置在前端的锥孔状刀具安装件21、与刀具安装件21相连的空间25、与空间25的基座端相连的主轴孔26构成;上述空间25的内径大于主轴孔26。
另外,主
轴M在轴承27的作用下可在轴承座28内自由旋转。
上述主轴孔26内设有可夹紧刀柄5的夹紧装置22;上述夹紧装置22由圆筒状躯干23和从躯干23的外围向前端延伸的夹钳24构成。
夹紧装置22的基座端连接有中空状拉杆32;上述拉杆32上插有多层碟形弹簧33;在上述碟形弹簧33的作用下,拉杆32依附在基座端。
另外,拉杆32的基座端连接有中空状液压缸体34,可使拉杆32沿着轴方向移动。
另外,中空状液压缸体34的基座端通过旋转接头35与流体供给装置36相连。
轴承座28的侧方还设有电机37;上述电机37的轴与主轴M形成直角;设置在主轴M上的主轴端齿轮38和设置在电机37的轴上的电机端齿轮39齿合在一起,使电机37驱动主轴M。
刀具的夹紧模式(图1):在碟形弹簧33的作用下,拉杆32依附于基座端;这时,夹钳24的前端凸件30与主轴孔26的内壁相接处,使夹钳24的前端向内侧闭合;与此同时,在连接突起29和牵引螺栓3的作用下,夹钳夹住刀柄5。
在弹性件5的作用下,连接管4依附在基座端,而且连接管4的端部插入夹紧装置22躯干23的前端,形成相互连通的流路。
上述连接管4带有管头部7,而且管头部7的前端面积大于基座端,当流体流入流路时,在水压的作用下,连接管7的前端就会牢固地压入基座端。
流体的水压越高,连接管4压入基座端的力度就会越大;由于上述设计,即使供给高压流体;连接部位不会出现流体泄漏的现象。
另外,连接管4的基座端外围件和躯干23的前端内围件采用相互齿合的设计,可确保较高的密封性。
在上述状态下,从流体供给装置36开始,经旋转接头35、中空状液压缸体34、拉杆32、夹紧装置22的躯干23、连接管4以及中心孔2,直到吐出口9为止,形成一个连贯的流路。
刀具的松开模式(图2):在中空状液压缸体34的作用下,将拉杆32移动至前端;这时,夹钳24的基座端凸件31与主轴孔26内壁上的凸件26相连接;同时,前端凸件30进入直径大于主轴孔26的空间构件25内,使得夹钳24的前端向外侧打开;接着,连接突起29释放牵引螺栓3,使刀具转入松开模式。
由上可知,证据1中同样公开了一种机床换刀装置,其主要包括换刀组件及其刀柄,其刀柄S由设置在基座端的锥体1、设置在旋转轴上的中心孔2、牵引螺栓3(相当于本专利的拉钉)、连接管4(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管)以及弹性件5(压缩弹簧)构成。
换刀组件包括拉杆32(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心管)、夹紧装置22中的圆筒状躯干23(相当于本专利的拉爪连接套)和夹钳24(相当于本专利的夹钳24)。
其中,刀柄S的中心孔2、连接管4的中心孔沿轴向形成第一流体通道,而换刀组件中的拉杆32和圆筒状躯干23的中心孔形成第二流体通道,在刀具处于夹紧模式的情况下,换刀组件与刀柄组件连接,实现第一和第二流体通道连通,在刀具处于松开模式的情况下,换刀组件与刀柄组件脱离。
在夹紧模式下,来自流体供给装置的液体经第一流体通道进入第二流体通道直至吐出口9,如其说明书第[0019]段所述,仅靠弹性件5的作用不足以完全实现连接部件之间的密封,因此当液体进入到第二流体通道时,反向作用于连接管4的管头部,从而使得连接管4的前端牢固地压入基座端。
流体的水压越高,连接管4压入基座端的力度就会越大,从而实现连接部位的可靠密封。
而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连接管和压缩弹簧设置在换刀组件中,而非刀柄中,且与位于刀柄组件中的第一流体通道相连的第二流体通道由第一中心孔、第二中心孔和第三中心孔相通构成。
而第一中心孔由中心管形成,第二中心孔由拉爪连接套形成,第三中心孔由连接管形成,连接管设置于拉爪连接套内,故当水压作用于连接管端头时,使得连接套的尾部抵靠于刀柄组件,在水流未通过换刀装置与刀柄组件的连接部之前,即实现了换刀装置的预密封。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主要区别在于:(1)刀柄组件和换刀组件各自包含的部件不同,证据1中的刀柄组件还包括连接管和弹性件,而在本专利中,连接管和压缩弹簧包括在换刀组件中;(2)二者流体通道的构成元件,元件之间的位置关系也不同,在本专利中,刀柄组件,沿轴向具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