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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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内容
一、法律至上 二、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三、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四、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五、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六、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七、法律不溯及既往 八、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九、审判独立 十、诉讼应当易行
法治社会与法制社会的区别
• 它是指这样的一种社会: 一、 这个社会拥有完整的法律体系
• 性质: • 1、是经济领域的意志关系 • 2、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 3、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4、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
二、构成要素
• (一)主体 • 1、概念 • 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
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 权利主体 • 义务主体
• (二)订立原则 • (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 •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形式 • (一)主要内容 • 即必备条款
•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 二、 这个社会的国家机构的所有的机关都严 格依照法律办事 三、 这个社会的公民信服法律,善于利用法 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 这个社会的司法机关拥有完善的司法体 制 五、 这个社会的法律职业者群体健全
(七)我国法的表现形式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地方性法规 •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6、行政规章 • 7、特别行政区的法 • 8、国际条约
二、经济法
•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1、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不存在经济法

法国的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
“经济法”的概念。德萨米在1842年《公有法典》
也使用这一概念。

1906年,德国的莱特《世界经济年鉴》使用
了经济法的概念

1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1923年《防止
滥用经济权力法令》
第三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


(2)它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具有隶属性


(3)它们都采取命令与服从的办法调整社
会关系

(4)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组织行政
关系)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政关系)相互
作用

2、两者的区别
•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 四项 • 1、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和其他公
益任务
• 2、提高职业技能 •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 1、既享有权利、也负担义务 • 2、享受劳动保护和获得休息的权利 • 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 3、按劳付酬的原则 • 4、男女、不同民族劳动者一律平等 • 5、有获得帮助权的原则
四、保护
• (一)保护机构

1、审计机构

2、国家经济领导机关及其他职能部

• 如:统计、财政、税务、物价等。

3、仲裁机构

4、司法机构
(二)保护方法

1、追究经济责任

如: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滞纳金,
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等。

2、追究行政责任

措施有:
• (1)对责任个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调 整对象
一、法的一般知识
• (一)法的概念 •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特征
• 1、规范性。 • 2、国家意志性。 • 3、国家强制性。 • 4、普遍性。 • 5、程序性。
• 3、雇佣关系的核心是指示与授意,本质也是劳务 关系。雇员也不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 (四)目前几种用工形式:
• 1、合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不签书面劳动合 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 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比 照公务员待遇的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 2、劳务派遣——劳务关系
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 • (4)劳动合同、劳动工资、职工的就业培训、社
会保险及福利问题。 • (5)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 • (6)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1、主体范围:几种情况 •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 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1)主体不同
• (2)调整对象不同
• (3)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强制性 的办法;经济法:强制性、指导性、监督 性相结合的方法
• (4)作用不同
• (5)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联系

(1)目标一致

(2)作用紧密相连

(3)共同作用

2、区别

(1)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2、变更:
•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 变更。
• 3、终止:
•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经济权利和 经济义务的消失。
(二)经济法律事实
• 1、概念
• 是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具体生活情况) 。

2、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区分为经济法律
第三节本质、基本原则、渊源及体 系
• 一、本质:两层含义: • 一是指一般意义上的阶级性 • 二是指它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法律属
性(本质和功能)
• 二、基本原则 • 1、协调经济原则 • 2、效率公平原则 • 3、利益兼顾原则 • 4、可持续发展原则
• 三、形式(渊源) • 1、宪法 • 2、法律 • 3、行政法规 • 4、地方性法规 • 5、部门规章 • 6、司法解释 • 7、国际条约或协定(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3)调整方法不同

(4)作用不同

(5)制裁方法不同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 一、概念 • 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
体在参与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 中,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 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 例:财政关系 • 金融关系 • 劳动关系 • 经济合同关系 • 专利关系 • 商标关系
第二节 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
• 一、概念和订立原则
• (一)概念:也成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为2008年1月1日劳动 合同法
•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 一、我国劳动立法和劳动法概述 • 1、1994年7月5日审议通过,1995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劳动法》 • 2、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法》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 (一)主要内容: • (1)适用范围 •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3)劳动者的就业、劳动时间、安全卫生、女职
(二)内容
• 指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1、经济权利 • (1)经济管理权 • 国家经济领导机关的经济职权,具体分
为: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 批准权、撤销权、免除权、审核权、确认 权、协调权、监督权。
• (2)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承包 权、债权。
• (3)请求权:即主体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 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1、经济行为 • 2、货币和有价证券 • 3、物 • 4、科学技术成果。如:发明、实用新
型、外观设计等。
三、产生、变更和终止
• (一)概念: • 1、产生:是以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为
根据的,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 如:法院裁判做出后并生效,经济合同 的签订。

行为和经济法律事件。
• (1)经济法律行为:主体为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 有意识的活动。
• 又可分为:
经济管理行为

经济合法行为﹛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审判行为

经济违法行为
• (2)经济法律事件
• 即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而发生的客观事实。
• 不可抗拒性
• 如:自然现象(地震)和社会现象(战 争)
• 特点 • 1、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
系。
• 2、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 • 3、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2、法律资格:
• 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 力。
• 分为:
• 经济权利能力
• 经济行为能力
• 没有资格,不能参与
• 3、主体范围: • (1)经济管理主体 • (2)经济活动主体
• (2)对责任单位: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 销营业执照等。
• (3)追究刑事责任
• 对单位:罚金
• 对个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附加或独立判 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 1、了解劳动法的概念,明确劳动者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 2、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 3、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方式和违 反劳动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
这里的假定就是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应付刑事责任的主 体,在本刑法有效的效力期间与区间内,在没有其它免责 事由的情况下,处理是不能故意杀人,法律后果是处死刑、 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社会
• 法制与法治

什么是法制?

1、指法律和制度。
• 2、时间范围:1995年1月1日起 • 3、空间范围:中国境内
• (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 1、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控制:如每天考勤、 招工名单、根据表现和考勤发工资等。
• 2、劳务关系是一种所合规同定的关权系利 ,用人单位对提供劳 务者没有管理与控制权,所以提供劳务者不享受 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
(三)法的本质

即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
身组成要素之间的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
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 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四)法的价值
• 即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追求目标 • 1、公平 • 2、正义 • 3、效率 • 4、自由
(五)法律规范的结构
• 一、假定 • 二、处理 • 三、结果 • 例: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第一款条为例:
2、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
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3、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
什么是法治(Rule of Law)?
• 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 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 凌驾于法律之上。 以法而治 (Rule by law) 和法治 (Rule of law) 不是完全一样的事情。
(二)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的特征
• 1、经济性是其本质特征 • 2、综合性 • 3、指导性(促进、限制两种功能)(奖励
和惩罚两种后果)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 1、经济管理关系,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 • 2、经营协调关系,是横向的经济关系 •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 4、涉外经济关系 • 5、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
• 2、经济义务 • (1)义务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者不
做出一定行为
• (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 的范围内进行的
• (3)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经济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三)客体
•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 3、业务外包——劳务关系
• 4、使用未成年人(16岁以下的童工)——非法 用工
• 5、退休工人返聘,发挥余热。——劳务关系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一)基本权利 • 八各方面的权利 •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 3、休息、休假的权利 • 4、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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