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青岛市崂山区查处无证无照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崂山区崂政办发〔2011〕24号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崂山区实际,现就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无证无照经营是当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做到“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责任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查处未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责任分工明确如下:(一)对无须办理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二)对于涉及单个前置许可的无证无照经营,由前置许可部门负责查处;(三)对于涉及多个前置许可的无证无照经营,凡未取得前置许可的,由各前置许可部门各自依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四)对于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各相关许可部门负责查处;(五)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的属地化管理责任人。
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崂山工商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对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浙政办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建设“平安浙江”、打造“法治浙江”、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第二批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11.10【实施日期】1997.11.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7]第2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城市的综合治理。
特别是无照经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制假售假、强买强卖等问题的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
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对无照经营的日常综合治理工作。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清理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意义,使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突出重点。
在城镇,重点清理整顿挤街占道、在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的无照经营;在农村,重点清。
银川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银工商企字[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银川市工商局印发《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的通知(银工商企字〔2013〕37号)各县(市)、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现将《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附件: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3月22日附件:关于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方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进一步深化银川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局决定对全市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进行整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进行整治,逐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一步巩固银川市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整治时限2013年3月18至2013年9月30日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市局决定成立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袁文军副组长:魏鹏成员:马宗卫陆川王玫刘芳邢吉峰XXX 年晓华王继成吕恒梅马红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登记注册科,市局副局长魏鹏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餐饮娱乐行业无证无照经营集中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查处取缔范围重点(一)查处取缔的范围。
查处取缔的范围包括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
主要是街道沿线、学校周边、居民楼下、旅游景区、车站、集贸市场附近各类餐饮娱乐经营场所。
(二)查处取缔的重点。
此次集中整治的重点放在北京路、解放街、新华街、民族街、进宁街、中山街、正源街、新昌路、福州街、怀远路、文萃街、兴州街和各区商业核心区。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
营查处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7.24
•【字号】苏工商〔2018〕24号
•【施行日期】201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事项目录》的通知
苏工商〔2018〕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要求,现将《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进行梳理,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意见后形成。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对所涉目录内容修改,或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调整的,所涉部门应在10日
内,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提交省工商局,以及时对《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24日附表。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了《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现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领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市政府决定成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其主要任务是:(一)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二)研究、分析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三)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提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四)组织协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专项执法行动和无证无照经营重大案件的查处取缔;(五)对各联动单位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六)落实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动办)。
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落实《襄樊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联动监管暂行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依法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但暂未申请的无证无照经营者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鹿政办函〔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鹿政办函〔2015〕23号各乡、镇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鹿泉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0日石家庄市鹿泉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要求,依法查处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扎实有效的保障我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为确保活动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转变为合法经营,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查处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时间安排2015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分两次开展,起止时间分别自4月15日至6月30日、9月20日至12月31日。
三、主要措施(一)全面调查摸底。
各乡镇(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营造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浓厚氛围。
采取受理举报、明查暗访、重点排查等方式,积极获取线索,全面掌握本辖区、本部门未领取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数量、地域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认真梳理小规模、大群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分析经营者未领取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原因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各单位以汇总表格的形式明确详细的列出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行业、区域和对象,建立相应台账。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鹤政办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鹤政办发〔2011〕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做好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按照“谁发证(照)、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查处范围: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查处重点:无证无照小煤矿等煤炭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小采矿等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涉危涉爆、涉及国家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小作坊、食品黑加工点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经营网吧、公众聚集场所行为;其他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无照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中的职责,以及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种类。
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重要法律武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偷逃国家税收,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销售窝点或者重大生产事故的隐患,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要组织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过程中,正确履行《办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将《办法》的宣传作为普及工商法规教育的重要内容,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报道各地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动的进展情况,并通过典型案件的曝光,揭露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提高群众抵制无照经营行为的自觉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抵制、打击无照经营违法活动的氛围。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市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 2007 〕 1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开展我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监管巡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督查考核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工作的协调,联席会议由工商、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安监、商务、交通、广播电视、劳动保障、农业、烟草、畜牧、环保、经委、煤炭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市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各成员单位通报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难点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
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1.大力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促使所有经营者合法持证经营。
2.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持续推动经济秩序规范化发展。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1.建立查处取缔合作机制,由市场监管、公安、税务、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联席会议,协同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2.构建工作互通机制,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各自掌握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线索,提高查处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加强跨部门执法合作,对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形成集中整治,打击链条式经营,避免虚假整改和短暂整治后复发的情况。
4.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中来,形成合力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格局。
三、加强执法监督1.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要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情况,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督导和指导。
2.加强执法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要将已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公开,增加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曝光度,形成威慑效果。
3.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要给予重视和及时反馈。
四、加强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宣传片、发放宣传册、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性和非法性,提高公众的认识和警惕。
2.加强媒体宣传,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渠道,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成果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舆论监督力量。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敦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敦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敦促
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为敦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我市设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申办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到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企业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到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申办“三来一补”项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到所在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对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的,我局将严格履行对社会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
特此通告
二00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南开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南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委、局、办,各街、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31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总体部署,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按照“职责法定”的基本原则,明确监管职责,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司其职,街道属地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推进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主体活力,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查处范围(一)本通知所称无证无照经营,主要包括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和“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1.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包括有照无证和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经营等情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市政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6〕19号2006年3月15日)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370号国务院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监管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能,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分工协作关系,明确部门工作职责(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查处下列无照经营行为: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公安、土地、文化、卫生、质监、环保、新闻出版、食品药监、安监、城管执法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对前述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也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30•【字号】鲁政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0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无照经营属非法经营,当前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
据对部分市、县的调查,无照经营户已占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10%,个别地方甚至达到30%到40%,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问题尤为突出。
无照经营的大量存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
为保护合法经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通知如下:一、明确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重点和原则无照经营活动分布较广,在我省城市、农村和各个行业都有相当的数量。
从地区分布看,城市的市区、城乡结合部、县城和重点乡镇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要作为取缔的重点地区。
从行业分布看,文化娱乐、饮食服务、交通运输、商业和电子游戏、网吧等行业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要作为取缔的重点行业。
当前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的重点是:(1)各类经济园区、新建商业街、各类市场及学校周边地区的歌舞娱乐、电子游戏、桑拿按摩、音像经营、网吧、录像放映等场所。
(2)涉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群众健康的饮食服务、药品经营、交通运输、鞭炮制作、液化气服务等经营业户。
(3)长期无照经营的“钉子户”。
(4)违反国家政策,擅自开业经营的小煤矿、小炼油厂、小水泥厂、小玻璃厂、小火电厂、小化肥厂等“六小”企业和无资金、无场所、无机构的“三无”企业。
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取缔的原则。
各类企业和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核发的依法从事正当经营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鲁政办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各类企业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与社区文明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
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到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有效落实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二、明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职责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外,其他职责如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铜陵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制度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铜陵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铜政办[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铜陵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制度的通知(铜政办〔2010〕43号)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拟定的《铜陵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铜陵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制度(市工商局二○一○年五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铜政办〔2009〕118号)精神,特建立铜陵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制度。
一、建立市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消防支队、市药监局、市质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广电局、市国土局、市烟草专卖局等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局长任主任,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安监局、药监局的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的职能科室科长为联络员,负责收集、统计和整理各单位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方面的相关工作情况,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定期分析我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研究进一步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的措施办法;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关情况;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执法;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相关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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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你在(乡镇)无照从事的经营行为,现责令你5个工作日内带齐(身份证复印件2份、场地证明1份、健康证/体检表、半身寸照1张),到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钟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2016年月日
通知
:
你在(乡镇)无照从事的经营行为,现责令你5个工作日内带齐(身份证复印件2份、场地证明1份、健康证/体检表、半身寸照1张),到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钟分局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