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
农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13
•【字号】滁政[2008]42号
•【施行日期】2008.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通告
(滁政〔2008〕42号)
为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EDB),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二、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制剂。

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
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

三、各县(市、区)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管理工作。

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作物生产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农药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和范围。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用药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积极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普及使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确保农产品的安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