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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鲁卫中综合发[2016]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1.15
【实施日期】201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
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中综合发〔2016〕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中医药科学实验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1月15日
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中医药科学实验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评审、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是中医药科学实验的场所,为中医药研究提供科学、规范的专项实验技术服务。
第四条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符合专项实验技术要求的技术梯队、实验环境,以及实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
第五条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