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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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郴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设置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将直接管理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下放给县(市)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标准。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医药产业政策。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内设9个科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综合、督查督办、统计、新闻宣传、保卫、保密、信访、信息化、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及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
根据授权,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三)餐饮安全监管科
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和食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药品注册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使用,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药品的再评价工作;组织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中药品种保护、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品种等相关事宜;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五)药品市场监管科
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监督;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管理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

(六)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临床机构;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依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组织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

(七)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八)规划财务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部门发展规划;管理部门经费和项目资金;承担局机关资产财务管理;对局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直属单位资产、财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监督管理。

(九)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依法实施执行药师管理;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章程设置,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4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6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市药品检验所。

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撤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湖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仙分局,正科级,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支机构,
分别负责北湖区、苏仙区行政区域内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稽查工作。

北湖分局核定行政编制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含从北湖区卫生监督所划入4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苏仙分局核定行政编制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含从苏仙区卫生监督所划入3名);暂保留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待空编后予以核销;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2名行政编制划给市卫生局。

(三)郴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由湖南省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办公室更名,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含从市卫生监督所划入10名),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3名。

其主要职责是: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承担有关食品卫生许可、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指导县(市)食品药品稽查工作。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许可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郴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郴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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