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监督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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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监督所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
序
一、接报
应急值守人员做好应急接报工作,按《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所列内容做好详细记录和核实,主要记录、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等有关内容。
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等待调查人员前往处理。
接报者接报核实后应立即报告应急值班领导。
二、响应
1、应急值班领导迅速召集应急值班科室,组成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值班领导为组长,应急值班科室负责人为副组长。
应急处理小组准备赶赴现场调查,同时将主要情况向所主要领导及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报告,并将情况通知区疾控中心。
接到报告的区卫生局(区食药监局)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药监部门)报告。
2、响应分级: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
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食药监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食药监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上级卫生行政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食物中毒事件指定下级部门管辖。
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携带执法取证工具(警戒线、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调查、取证、控制文书(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书、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样品采集记录表、封条、胶水、记号笔等),食品快速检测器材,执法证件、参考工具书等立即赶赴现场。
注意规范着装(帽子、工号牌、徽章等)。
说明: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由疾控中心负责,工具及材料由疾控中心准备。
三、现场调查处理
1、设置警戒区域。
到达现场后,监督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同时向事发单位相关人员核实初步情况,立即设置警戒区域,驱散警戒区内的闲杂人员至指定场所,随时等候接受调查。
应急处理小组组长向监督所主要领导进行报告基本情况,主要领导向区卫生局(食药监局)分管领导进行首次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事发单位、地点、时间、初步中毒人数、病人主要症状等。
2、开展现场调查处置工作。
由应急处理小组组长明确处理小组人员分工。
一般分为卫生学调查组、现场调查和取证组、行政控制组。
(1)卫生学调查组主要工作是向相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当班厨师、当班服务员、采供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等)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包括可疑餐次的食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从业人员近期(事发三天内)的变更情况等。
(2)现场调查和取证组主要工作是对事发单位现场进行检查,主要内容为原料的进货索证资料(特别是可疑食品),贮存、加工场所的卫生状况(如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要重点查凉菜间的卫生及制售过程,加工过程的生、熟分开),餐饮具的消毒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否持有效健康证、近期是否有腹泻、皮肤破损化脓等),并视现场情况进行必要的快速检测。
调查可疑餐次的违法所得(结算凭证、发票)。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做好取证工作(必要时予以采样、证据先行登记保全)。
(3)行政控制组主要工作是做好行政控制工作。
调查过程中:
①对剩余的可疑食品、食品原料及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实施行政控制措施。
(加贴封条)予以封存。
②出具监督意见书:责令事发单位停止餐饮服务,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方式:媒体公告、异地控制等)。
(控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采样、调查结束后: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对被控制的食品、物品、场所进行解封;责令事发单位对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对被污染的工具、容器、生产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并落实监督工作。
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空气可以采取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地面可以采取含氯消毒剂进行拖洗消毒;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
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予以应销毁。
3、实施进程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卫生学调查及现场检查情况,(结合疾控中心的个案调查和流行病例学调查情况),应急处置组在采取控制措施前开会汇总相关信息,并将初步结
论报告区卫生局(食药监局),同时提出拟采取的现场控制措施。
进程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可疑中毒食物、危害的范围、中毒的初步原因、拟采取的控制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四、应急响应的终止
终止的条件: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终止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由市卫生行政局(食药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由区卫生(食药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CDC采样结果、及食物中毒个案流行病调查资料及卫生监督所的卫生学调查及现场调查取证资料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同级食药监部门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
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六、结案报告
做好对事件的卫生学调查、取证情况、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控制措施的落实,实施的行政处罚情况等进行总结,形成结案报告。
根据中毒的起因,提出强化监督的措施,发出预警公告等。
协调肇事单位对病人的赔偿
七、资料归档
将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控制、取证、处罚、疾控中心调查结论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涉及责任追究的,相关资料的移交到卫生局。
八、事后处理。
1、总结评估(主要卫生局)
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理的卫生行政部门(食药监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里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
评估内容应包括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2、责任追究。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