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途径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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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百
家
之
言 口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途径 与对 策
口 吴川兴
自党 的 十 四届 三 中 全会提 出 建立现 代企业制 度以 来 我 国 大
,
资产
。
中 型 国 有 企 业 在转 换 机 制 和建 立
现代企业 制 度实 践 中 取得 了 一定 的 成绩 但 是 大 部 分 国 有 企 业 建 立现代企 业 制 度 的 步伐却 相 当 缓 慢 在 公 司 制 改造 中 企 业 深层 次 的 问 题越 来 越突 出 面临 的 障碍 和难 点 已 成 为企 业 改革 建 制 的 如何实现 中 央 提 出 的 攻坚 战
、 、 、 、 、
,
章》 《 企 业 法》 和 《 公 司 法 》等 规 l 会 定 设立 党 的 组 织 和 职 代 会
,
、 _
全 几红 乏
。
一 是公司 制职
l
一
民 主管 理途
,
径
司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和 国 有 控 股公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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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建立 职 I 代 表大 会 制 度 发挥 职 I 民 主 管理 的作 用 通过 依 法 成 立 工 会组 织 发 挥上 会 的 作用 来实行 民 主管理 维扩 职 I 上 的合 法权益 会组织 的 负 责 人 和 职 [ 代 表要 通过适 当 程序 进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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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常 务 董 事 等 组 成 具 体 负 责 公 司 的经 营 活 动 其 成 员 山 董 事 会聘 任 公 司 执 行机 构 (即经理层 )对董事会负 责 几 是公 司 制 企业 建立 党组 「 红认 形汀 忆 会 国 有独 会 的思路 资 或国 有控股公 司 必须按 《 党
,
3
.
。
,
,
国 有小 型 企业 改制模 式 大 量 的 国 有 小型 企 业 可 以采取改 红L 联 合 兼 并 股份 合 作 租 赁 承包 托 管 出 售 等 多 种 形式 推 向 市场 国有 资 产 叫 以退 出 这些小 业 利 于 抓大放小 企 搞 活小 企
, 。 , ,
对 股东 会负 责 监 事会 由股东代 表 和适 当 比 例 的 公 司 职 下 代 表 组 成 其中 职 工 代表 山 公 司职 工民 主 选举 产 生 监 事会 属 J 监督 机 构 对 董事 会 和 经理 的 活 动 及 其 组 织 的 公 司 经 营 业务 活 动 进 行检 查和监督 公 司 执行机 构 由 公 司
。 , , , 一
_
。
_
。
,
确 定 企业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主 体 实现政企 分 开 笔 者 认 为 可 以建立 国 有 资 产 经营委 员 会 并 把该委 员 会从 政 府 部 门 独 立 出 来 实 行 两 权 分离 由 全 国 人 人 委 托 国资 委 代表 国 家行使 囚有 资 产 的所 有权 即投 资 主体 中央 国 资 委 授 权地方 国 资 委 行使 地 方 的 国 有 资 产 所有 权 国资 委 不
, 。 飞 , 。
、 、
。
基本成 分 随着 市 场经 济 体系 的 建立 作 为 市场经济 主 体 的 企 业 按照 产 权明 晰 叭责 明确 政企 分 开 管理 科 学 的 要 求 建 立 适 应
, ,
。
“
、
、、”来自市 场 经 济 体制 的现 代 企 业制 度 甚
为 迫切
。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股份有 限 公 司 这 类 企 业是 改 制 的 重 点 其 中大 部分可 改制 为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小 部 分改 制 为股 份有限 公 司 具备 条件 的 股份公 司 可 以 申请 股票上 市 成 为 上 市公 司 国有 独资 公 司 模式 提 供公
。
选择 国 有独 资公 司 模式 这 类企 业 主 要 是 国 防设 施 邮电 铁路 桥 梁 贵 属 开采和冶炼 迈路 稀 金 造 币 以 及 涉 及 闰 家 机密 的 高科 技 领 域中 的 国有企 业 国 有控 股公 司模式 在 基础 产 业 如 铁路 港 ! I 运 输 电 力 煤田 和 油 田 开 发 烟 糖 外贸大 型企 业中 居 于 垄断地 位的 国有 可 选 择 国有 控 中 型 干 企业 大 骨 股公 司模 式
, , 。 。 。
—
东 大 会 由 股东 选举股 东 代 表组
,
、
股东 会 股东 大 会 是公 司 的 最 高权 力 机构 即 决策 机构 (第 一 层 ) 董事 会 山股东 会或股东大会 选 举 董事或 由 出 资者 委 派 董 事 组 成 董事 会 是 公 司 第 二层决 策 机 负责公司 的 重 人经营决 策并 构 成
。 , , ,
建 立 公司 制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和 组织 制 度 公 司 制 是 现 代企 业 制 度 的 基 本形式 按照 公 司 制 的 要 求 改造 我 国 现有 国有企 业 原有 的企 业制 J制 为 主的现 代企 度 建立 以公 1
, , 「
(二 )
、
“
”
。
力 争 到 本 世纪 末 大 用 三年 时 问 多 数 国 有 大 中 型 骨 干企 业 初 步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l」 标 已 成 为 摆
, , 。 。
、
一
。
、
. 共物 品 和 特 殊 产 异 的 国 有 企 业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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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 企 业 产 权 制 度 真 正 实现 政 企 分 开 1 明确产 权关 系 通 过清产
.
(一 )
。
核资
、
,
摸清 企 业家 底
。
,
,
重新评们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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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的价值 量
体
个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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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 国 家 集 按少 重 砚者 利 益 兼顾原 则
然后
,
新 界定 国 有 资 产 部 分
界定产权
:
。
。
确定 出 资者的
; 几
所有 权
一 是国 家授权的 机构或
部门享 有 国 有产权 的所有权
;
是 企 业 法 人拥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及其 出 资 的 财产 收 益权 二 是企业工 会 法 人 代 表 职工 和 职 工 本 人 享 有 出 资 的 收 益权
”
,
,
“
在 各 级政府 和 企 业面 前 必须解决 的问 题 现 代企 业 制 度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
业制度 是社会 主 义 市场经济 体制 的 必然 要求 必须 结合 实 际 正 确 选 择 公 司制 企 业组 织 模 式 1 公 司 制组 织 模 式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或股 份有 限 公 司 模式 大量的 竞争性 和垄断竞 争 性 国有 大中 型企 业 可以 改造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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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 企 业 产 权 制 度 真 正 实现 政 企 分 开 1 明确产 权关 系 通 过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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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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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 国 家 集 按少 重 砚者 利 益 兼顾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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