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质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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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 月施行!

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 月施行!

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月施行!为深入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规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检查要点》),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查要点》的发布为《规范》的有序实施添砖加瓦,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化妆品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文|贺龙强 辛 明*陈洪忠 王 梅Policy Focus政策聚焦40China Cosmetics Review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检查要点》包括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以及“实际生产版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检查要点”2个附件。

“实际生产版检查要点”共有检查项目81项,其中重点项目29项(含关键项目3项,其他重点项目26项),一般项目52项。

“委托生产版检查要点”共有检查项目24项,其中重点项目9项(含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8项),一般项目15项。

《检查要点》有利于全方位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预判能力,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用妆安全。

一、压实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单独设置委托方检查要点《条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且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规范》充分考虑行业实际,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设置“委托生产管理”专章。

为更好地指导基层执法,同时便于企业理解和执行,《检查要点》设置“委托生产版”,明确了针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检查要点及其判定原则,此举有助于突出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义务,进一步压实其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将大大提高检查执法效能。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16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16号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2年2月15日附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有效控制化妆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主动收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分析评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第五条国家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7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

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31日附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49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补充提供产品分类编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8日附件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同时考虑使用方法,制定本规则和目录。

第二条本规则和目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分类。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按照本规则和目录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条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目录所附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附表1-5)依次选择对应序号,各组目录编码之间用“-”进行连接,形成完整的产品分类编码。

同一产品具有多种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或者产品剂型的,可选择多个对应序号,各序号应当按顺序依次排列,序号之间用“/”进行连接。

化妆品检查情况汇报

化妆品检查情况汇报

化妆品检查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我单位对近期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进行了全面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抽检范围。

本次抽检范围涵盖了市场上常见的护肤品、彩妆品、洗发水、沐浴露等多类化妆品,共计抽取样品100批次。

二、检查内容。

1. 化妆品标签和包装,对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进行了全面检查,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产品成分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 化妆品成分检测,对抽取的样品进行了成分检测,重点检查了禁用成分和限用成分的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 化妆品微生物检测,对样品进行了微生物检测,确保产品在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未受到污染。

4. 化妆品质量安全,对样品进行了质量安全检测,包括外观、气味、质地等方面的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检查结果。

经过抽检和检测,本次化妆品检查情况如下:1. 化妆品标签和包装,大部分样品的标签和包装信息完整、清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但也发现个别产品的标签信息存在不清晰、不完整的情况,需要生产厂家及时整改。

2. 化妆品成分检测,样品中绝大多数产品的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但也发现个别产品中禁用成分超标或者限用成分含量不达标的情况,需要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3. 化妆品微生物检测,样品中微生物污染情况较为严重,部分产品的微生物菌落总数超出国家标准限定值,需要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4. 化妆品质量安全,大部分样品的外观、气味、质地等质量安全指标符合要求,但也发现个别产品存在质地不均匀、气味异常等情况,需要相关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四、整改要求。

根据本次检查结果,对于发现的问题,我单位已经要求相关企业立即整改,并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后续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单位将继续加大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抽检力度,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市场上流通的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1.06•【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2022年1月6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诚信自律,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质量管理、生产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履行质量保证和控制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活动。

化妆品召回制度

化妆品召回制度

****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召回制度1 目的当本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出现诸如卫生指标不合格、重金属含量超标、甲醛含量超标、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时引用本《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本公司的形象,减少给顾客带给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交付的不合格产品或存在缺陷的产品召回。

3职责3.1销售部及仓储部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审批.3.3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完成本程序的执行.4召回程序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召回条件召回计划审批召回实施产品处置后续工作4.1产品标识4.1.1 生产小组按《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工作,并做好生产标识、生产记录;对产品气源、产成品进行抽检,如有特殊要求时进行全检并标识对应的产品供应商、产品气源批次、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及操作人员等信息。

4。

1.2 销售部门根据产品销售合同或客户气体订购电话下达发货通知,同时明确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要求,仓储部门按照要求严格进行装车、发货并登记。

4。

2 产品召回条件当公司某批次产品检测出不合格或存在缺陷,但产品已经交付或物权发生转移时,应启动召回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可能涉及的产品召回:A)顾客的投诉;B) 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C)媒体报告的不合格产品或事件;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E)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规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4。

3 召回计划及审批4.3。

1 待召回产品的识别与评价A)当出现不合格因素时,由公司主管人员立即召集销售部、仓储部、生产部、技术部组成专案小组进行召回评审。

B)召回评审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来源,可信度;产品销售、发货记录、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以往产品安全记录;待召回产品危害程度;待召回产品流通范围;是否启运紧急召回;如需要启动召回,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方法、途径及召回产品的处理。

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Ⅰ. 背景化妆品是人们日常使用的必需品,但在市场上存在一些不合格的化妆品。

这些不合格产品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因此需要建立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健康。

Ⅱ.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不合格化妆品召回的程序和责任,确保及时有效地从市场上召回不合格产品,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各类化妆品,包括但不限于护肤品、彩妆品、美发产品等。

Ⅲ. 召回程序和责任1. 登记和报告:企业在发现不合格化妆品时,应立即登记和报告相关信息给有关部门,包括产品信息、不合格原因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等。

2. 召回通知:企业应制定召回通知,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召回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以便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受影响的产品。

3. 召回措施: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追溯和收回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确保召回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同时,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咨询,以便消费者了解召回原因和可能的风险。

4. 处理措施:召回后的不合格化妆品应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退货、修复等。

企业应确保处理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透明公正的方式进行。

5. 责任追究:对于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Ⅳ.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召回及处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同时,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监管部门反映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Ⅴ. 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和消费者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化妆品质量和安全的认知和警惕,加强对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工作的宣传与解读。

Ⅵ. 结束语建立不合格化妆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履行责任,落实召回工作的各项措施,共同构建化妆品市场的安全环境。

化妆品质量保证书

化妆品质量保证书

化妆品质量保证书
本品质量保证书确认,所述产品符合化妆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承诺提供高质量、安全的产品给消费者。

一、产品基本信息
1. 产品名称:补水保湿面霜
2. 产品规格:50ml
3. 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
4. 有效期:3年
5. 生产厂家:XXXX化妆品有限公司
6. 地址:XXX省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二、产品质量标准
1. 化妆品卫生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2. 化妆品安全标准:无刺激性、无致敏性
3. 化妆品质量标准:质地细腻,温和无刺激
三、质量保证措施
1. 严格把关原料采购环节,保证原料质量安全
2. 严格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3. 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四、投诉与售后服务
1. 消费者如对产品质量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拨打客服热线:XXXX-XXXXXXXX
2. 公司将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积极解决消费者问题
五、其他事项
1. 本质量保证书仅适用于正规渠道购买的产品
2. 如非正常使用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恕不承担责任
以上为本品质量保证书内容,本公司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提供高品质、安全的产品,为广大消费者创造健康美丽的生活。

感谢您的信任与支持!。

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

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

关于化妆品公告批复及复函汇总1,化妆品1目1,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XXXX第2号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检验检疫XXXX第一号令卫生部公告199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199卫生部关于多色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瓜子提取物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法律监督司卫生部关于育空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XXXX版《中国使用的化妆品成分清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国际命名化妆品成分(INCI)中英文(XXXX版)通知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系数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程(XXXX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标准(XXXX版)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标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批准高粱红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认定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构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使用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的通知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开展卫生部化妆品卫生安全检验机构鉴定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包装标签委托加工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使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限量关于发布《化妆品中11种防腐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化妆品卫生标准》中吡啶硫酮锌最高允许浓度的补充通知关于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资质认证办法》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标准》等四项卫生标准的通知199 1、化妆品3 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资生堂进口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监督执法的批复化妆品卫生部关于将“沐浴露”纳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调整范围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到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回复《卫生部关于进口化妆品实施进口卫生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函》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回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化妆品检验方法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确定防晒产品防晒值的批复199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生部法律监督司关于进口化妆品和国内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目录法律效力的批复卫生部关于不同意酮康唑作为化妆品原料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贯彻《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宾馆酒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函1。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通知范文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通知范文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各位化妆品经营者:近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各经营单位的化妆品质量管理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

为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现将需要整改的问题向各位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请各位经营者密切关注。

一、产品标识问题1.产品标签不完整或不准确:化妆品标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必须清晰、准确地标明产品的名称、使用方法、成分含量、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阅读和了解产品信息。

2.中英文标识不符合规定:对于涉及中英文标识的化妆品,应当确保中英文标识信息相符,并且中文表述清晰准确,方便消费者的理解和识别。

整改要求:各经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重新检查产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标识信息准确、清晰,并确保中英文标识的一致性。

二、产品质量问题1.滥用添加物:一些化妆品在生产过程中滥用添加物,超标或者使用未经批准的添加物,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皮肤和健康造成损害。

2.产品质量把控不严:部分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把控,导致产品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整改要求:各经营单位应注意化妆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物的使用,确保添加物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生产。

三、售后服务问题1.未及时回应客户投诉:一些经营者未能及时回应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导致投诉积压,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2.未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对于消费者的退货、换货和维修等需求,一些经营者未能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整改要求:各经营单位应加强售后服务团队建设,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确保对消费者的投诉和需求能够及时、有效地回应和处理。

四、合法合规问题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一些经营者在销售化妆品时没有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

2.假冒伪劣产品存在:一些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的化妆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整改要求:各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通知范文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通知范文

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各位化妆品经营者: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为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质量的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整改通知如下:一、整改背景和目的作为一家从事化妆品经营的企业,您是经营者,也必须承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近期监督抽检发现,部分化妆品经营者存在一些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不仅违反了化妆品监管法规,也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一定风险。

因此,我们决定对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整改,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二、整改要求1.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每个化妆品经营企业必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明确专人负责。

该负责人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要求,确保产品合规。

2.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操作流程和责任要求。

例如,产品采购、入库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库检验、销售环节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应详细列明,并全员落实执行。

3.加强供应商管理: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对供应商进行认真评估和选择,确保所进货物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与供应商之间应签订明确的合作合同,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手段,以便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退货或索赔。

4.提高员工培训水平:化妆品经营企业应重视员工的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专业技能。

对负责生产和检验工作的员工,必须确保其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并定期组织培训,更新知识。

5.建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检验记录、质量投诉记录、产品召回记录等。

同时,要设立专人负责质量档案的管理和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三、整改时限和监督1.整改时限:请各位化妆品经营者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所在地化妆品监管部门。

2.监督:所在地化妆品监管部门将组织专人对各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公示处理结果。

食药总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7项涉及化妆品

食药总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7项涉及化妆品

食药总局公布文件清理结果,7项涉及化妆品3月22日,食药总局发布了《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

其中涉及化妆品的文件清理结果如下:序号分类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清理意见公开属性61药品关于发布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告2015年第69号2015092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8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妆品中马来酸二乙酯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1号2013052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65化妆品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2013121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66化妆品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268号2015122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67化妆品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2015121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68化妆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2013101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69化妆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2015121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附:总局关于第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7年第3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3月15日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年4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序号分类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清理意见公开属性1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34号2013110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2013112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53号2013122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食品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公告〔2013〕43号2013112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食品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公告〔2013〕44号2013112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食品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公告公告〔2013〕49号2013121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食品关于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29号2014061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桶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28 号2014033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31号2014022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号201408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54 号2014033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2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57号2015052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3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2015090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4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2015123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5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规范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81号2015123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6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93号2015111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7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3〕251号2013121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8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52号2013121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9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3号2013052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0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4〕22号201403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1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2015040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2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旅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54号201505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3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锅原料、底料和调味料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5〕58号201504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4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2015年第199号201509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5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鱼肝油产品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83号2014042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6食品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2013082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7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养殖梅花鹿及其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4〕242号2014102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8食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37号2014070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29食品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201507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0食品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2015年第16号2015052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1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成份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法函〔2015〕287号2015060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2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3〕228号2013103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3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3〕248号2013121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4药品关于禁止使用全氯氟烃类物质生产药用非吸入气雾剂的公告2013年第9号2013042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5药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的公告2013年第19号2013073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6药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第二增补本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39号201310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7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28号2013062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8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药品试行标准转正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37号2013071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39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01号2013102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0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3〕123号2013112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1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4〕1号2014010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2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4〕6号2014011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3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儿科人群药代动力学科研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4〕103号2014071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4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73 号2014041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5药品关于发布中药、天然药物改变剂型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号2014030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6药品关于发布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8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4号201405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7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201501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8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注册受理工作要求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201507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49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药材标准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9号2015011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0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布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2015092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1药品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20150722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2药品关于进一步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66号2015081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3药品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的公告2015年第197号2015092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4药品关于发布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指南(试行)的通告2015年第2号201501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5药品关于发布普通口服固体制剂溶出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3号2015020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6药品关于发布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15年第7号2015022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7药品关于发布抗菌药物研发立题技术指导原则等2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9号2015040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8药品关于发布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0号2015041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59药品关于发布粉液双室袋产品技术审评要点(试行)的通告2015年第39号2015072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0药品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与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15年第40号2015072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1药品关于发布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告2015年第69号2015092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2药品关于发布中药新药临床研究一般原则等4个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83号2015110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3药品关于发布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86号2015110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4药品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2015年第228号2015111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5药品关于修订地塞米松注射剂说明书的公告2015年第232号2015112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6药品关于修订小儿清热利肺口服液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公告2015年第256号201511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7药品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257号2015120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8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266号2015121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69药品关于发布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定量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等4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13年第3号2013051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0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2013050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1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2013062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2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管理的通知食药监〔2013〕208号2013100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3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2013102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4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出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6号2013102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5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佐匹克隆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6号2013112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6药品关于无菌药品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有关事宜的公告2013年第53号2013123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7药品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13年第54号201312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8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妆品中马来酸二乙酯等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1号2013052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79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3号2013070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0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药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84号2013101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1药品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药饮片等3个附录的公告2014年第32号2014062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2药品关于发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36号2014081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3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53 号201405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4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计划抽验质量分析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食药化监〔2014〕93号2014070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5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中药生产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35号2014072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6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2014081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7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49号2014110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8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销售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案件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254号2014111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89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2014060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0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6号2014080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1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2014081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2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特殊药品定点生产审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99号2015071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3药品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计算机化系统和确认与验证两个附录的公告2015年第54号2015052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4药品关于兴奋剂目录调整后有关药品管理的通告2015年第54号2015082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5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77号201512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6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20151228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7药品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第284号201512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8药品关于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企业停止生产和下放无菌药品认证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85号201512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99药品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2015123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0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8号20150702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1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85号2015071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2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2015090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3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2013102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4药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5〕21号20150112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5药品关于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号2015060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6药品关于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行为处罚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219号2015110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7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3〕63号20130916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8医疗器械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201405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09医疗器械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2014090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0医疗器械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2014090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1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2014020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2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2014080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3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2014082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4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2014091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5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2014091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6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20140915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7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临床使用基因测序相关产品和技术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25号20140209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8医疗器械关于发布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等4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2号20140313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19医疗器械关于发布软性亲水接触镜等两个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3号20140417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20医疗器械关于发布心脏射频消融导管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5号2014051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21医疗器械关于发布牙科树脂类充填材料等5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6号2014051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22医疗器械关于发布医用控温毯等14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7号2014052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23医疗器械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9号20140530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24医疗器械关于发布植入式心脏电极导线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0号20140604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25医疗器械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2014年第16号20140911继续有效主动公开126医疗器械。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52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2024年4月26日附件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等情况开展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化妆品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风险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检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检查时,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逃避、阻碍检查。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依法设置或者指定的检查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开展检查工作。

国家级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化妆品生产环节等的检查,并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化妆品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和标准程序,持续改进化妆品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

化妆品质检报告

化妆品质检报告

化妆品质检报告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产品之一,对于化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社会各界都高度关注。

因此,化妆品的质检报告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障,帮助他们选择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

化妆品质检报告是指针对一种或多种化妆品进行全面的检验和测试,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这样可以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的过程中不会对身体产生危害,并且可以保证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定。

以下是三个关于化妆品质检报告的案例:1. 某品牌口红被检出含有重金属超标。

该品牌作为一家知名化妆品公司,本次检测结果引起了广泛关注,并遭到了消费者的质疑。

公司随即发布了一份针对所有产品的全面质检报告,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包括对生产工艺进行更新和改进,以及对现有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2. 某保湿霜被检出存在过敏物质。

该保湿霜作为一款护肤产品,本应能够为肌肤提供安全保障,但在质检中被发现存在过敏物质。

该品牌随即暂停了该产品的销售,并进行了全面的召回和检测。

随后,该品牌发布了一份公开声明,对此次事件做出了真诚的道歉,并承诺将加强质量控制,做好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工作。

3. 某品牌睫毛增长液被检测出存在违规成分。

该品牌随即被警方调查,同时全面暂停了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对使用过该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了全面的公告和回收处理。

该品牌还发布了一份质检报告,对该品牌所有产品进行了全面检验,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总之,化妆品质检报告对于消费者和企业都至关重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保障,提高企业的自身形象和信誉度。

因此,企业应该在自身的质控体系中加强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可靠,并及时公布质检报告,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消费者也应该对化妆品的质检报告进行重视,仔细研究并考虑其可靠性和适用性,掌握自己购买商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重选择质量和安全有保障的化妆品品牌和产品,避免因为追求价格而放弃自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政府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完善化妆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强化市场准入的审核认证,加大对非法违规化妆品销售的惩戒力度,打击市场上的不合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26•【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4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40号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药监局现就贯彻执行《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依据《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见附件)。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管理依据《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

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按规定留样并记录。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

三、关于化妆品经营管理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对上述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工作。

化妆品召回记录

化妆品召回记录

化妆品召回记录概述该文档记录了化妆品公司进行的召回行动及其相关细节。

召回行动旨在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召回信息召回日期: [日期] [日期]召回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召回原因: [召回原因的简要说明] [召回原因的简要说明]召回范围: [召回产品涉及的区域和销售渠道] [召回产品涉及的区域和销售渠道]召回措施: [召回公司采取的措施和流程] [召回公司采取的措施和流程]事件处理事件描述: [事件的详细描述,包括发现问题的渠道、问题的本质等] [事件的详细描述,包括发现问题的渠道、问题的本质等]相关部门处理: [召回事件的处理责任部门,例如质量控制部门、市场营销部门等] [召回事件的处理责任部门,例如质量控制部门、市场营销部门等]召回通知: [如何通知召回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消费者] [如何通知召回产品的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媒体公告: [如何向媒体发布召回信息] [如何向媒体发布召回信息]替代方案: [如何向消费者提供替代产品或退款等解决方案] [如何向消费者提供替代产品或退款等解决方案]结果评估召回完成日期: [召回行动结束的日期] [召回行动结束的日期]召回率评估: [召回产品占总销售量的百分比] [召回产品占总销售量的百分比]处置结果: [处理召回产品的具体措施,例如销毁、修复、重新包装等] [处理召回产品的具体措施,例如销毁、修复、重新包装等]改进措施: [召回事件后针对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召回事件后针对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参考文件- [相关测试报告和分析结果]- [质量控制标准和规程]- [召回通知书和公告文件]以上是化妆品召回记录的基本内容,该文档可以用于跟踪和记录召回事件的进展,并为相关部门和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

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开展安全性风险评估,形成原料安全信息并存档备查。

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版)》开展全面安全评估:存在遗传毒性潜在风险的;存在生殖毒性潜在风险的;存在皮肤和黏膜刺激潜在风险的;存在过敏反应潜在风险的;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情形的。

二、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档案(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表4“原料安全信息”项目内容和要求,报送所使用原料的以下信息:原料报送码;原料名称;原料使用目的;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量;原料的纯度;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表5“原料生产商(提供方)信息”项目内容和要求,报送原料生产商的以下信息: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生产商联系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四)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表6“原料控制要求”项目内容和要求,报送原料控制要求的以下信息:原料生产商是否对原料质量负责;是否与原料生产商签订协议;是否对每批原料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或者出厂检验;是否对原料进行留样;是否对使用原料进行记录。

(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表7“原料安全信息档案”项目内容和要求,报送原料安全信息档案的以下信息:原料名称;原料报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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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质量公告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它和通告都属于发布范围广泛的晓谕性文种。

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化妆品质量公告,供大家参考!
化妆品质量公告范文一
化妆品质量公告([20xx]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加强对北京市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市化妆品抽检计划的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现将结果予以公布。

20xx年3月至5月,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场所销售的祛斑类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共完成抽检祛斑类化妆品30批次,其中卫生质量不合格批次为1个,不合格率为3.33%;标签、标识、说明书不合格1个,不合格率为3.33%。

(结果详见附件:20xx年化妆品(祛斑类)抽检卫生质量结果汇总表)对公告中的不合格化妆品,我局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20xx年化妆品(祛斑类)抽检卫生质量结果汇总表
化妆品质量公告范文二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6个省、直辖市62家企业生产的8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7%。

此次抽查依据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QB/T1857-20xx《润肤膏霜》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化妆品中的pH值、耐热、耐寒、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酵母菌、霉菌、砷、铅、汞、苯甲酸及其盐类、酯类、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甲醛、多聚甲醛以及标签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此次抽查的砷、铅、汞、微生物等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全部合格。

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产品质量较好,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pH值不合格。

化妆品产品是涂抹于人的皮肤并保持其美观作用的日常生活用品,所以pH值在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

抽查中有个别产品pH值不合格,主要是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执行标准为
QB/T2286-1997《润肤乳液》,标准要求pH值在4.5~8.5范围内,经检测,pH 值实测值为3.8,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

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

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化妆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化妆品质量公告范文三
5月16日,甘肃省食药监局发布了20xx年第53期化妆品质量公告,标示"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Nano除口臭清凉牙膏"检验不合格,为菌落总数超标。

甘肃省食药监局要求,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化妆品,相关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彻底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数量、来源和流向,并将相关信息通报产品来源地或流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质量公告相关文章:
1.质量抽查公告
2.店铺公告范文化妆品店
3.化妆品质量保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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