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纵火案中律师当场退庭事件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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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前些日子保姆纵火案首次开庭,庭审仅持续了20分钟左右便终止审理,择期
再开庭,原因是B(A的辩护律师)退庭,庭审工作无法开展。
B退庭的原因:1、警方在搜集消防的证词时,不全面、不精确,且法庭没有支持其申请38位消防人
员出庭作证的要求,其认为这样会导致无法界定消防在案件中的责任,从而影响A
的责任;2、由于案件引发了全国人民关注,其认为应当指定管辖或者由高院审理。
问题解析:
1、B的两个退庭原因是否能够支撑其行为的正当性
笔者认为没有正当性,第一、对侦查材料或程序有意见,可在法庭发表质证意
见提出,也可向同级或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第二、这个案件事发地点在杭州,杭州中院具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明确了“全省性”“全国性”
的重大刑事案件,分别是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具体标准并没有立法明确,主要由上述法院自主认定和把握。
2、B的退庭行为有无合规性;
笔者认为退庭行为不合规,在《律师法》里面已经有不准“无故”退庭的“不准
条款”。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只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律师才有权退庭:一是
委托事项违法;二是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三是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且这些也是律师拒绝辩护的理由,总的来说是解除委托关系才能不参加庭审。
3、律师与公检法的关系。
笔者也接触过些许刑事案件,我碰到过很欢迎律师介入案件的,也碰到过十分不喜律师出现的司法机关。
笔者承办诈骗罪案子的侦办警官,是个80后,其曾对
我说“我个人很喜欢律师的介入,你就可劲找漏洞,如果真让你找到,说明我的工
作不到位,也只有这样相互监督、竞争才能促进司法公正”,我听出他是把律师和
公检法三机关视为法律共同体;但我承办的另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的警官却不是很喜欢律师介入,之前态度都很不友好,直到我真诚的表达“律师从不是
公检法的对立面,我们都是法律共同体,从司法公正这个概念来说我们还是统一的,所以请您不要以排斥的态度看待我的身份”,其之后态度虽有所改善,但无论如何
还是不告知任何有关案件的进展。
笔者认为,无论是公检法还是律师都是法律共同体,是司法公正的实践者,律师只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律师和公检法的关系不是拔河,而是天平,方向一致却相互抗衡,任何一方没有尽职都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这举国文明的案件,有上亿群众盯着,司法机关仅一点点的程序瑕疵都会被放大,从这一层面来看,A应当是最“幸运”的犯罪嫌疑人。
至于B的行为在我不知详情的情
况下,我无法评判错与对,但我明白,如果用这样的方式拒绝开庭,实则是放弃庭
审的表现,律师如果在庭上放弃庭审或消极应对,当事人该怎么办?从A来看,B 退庭后,她身体颤抖、手足无措。
从结果来看,最终到头来还是更换了律师,B最终没能在庭审过程中维护A的合法权益,我想这是一种遗憾。
律师就算身处黑暗,也要勇敢往前走,就此停住,只能永远待在黑暗之中,走走也许就看到了光,毕竟C当时没有选择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