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差旅费办法的变化和特点与高校执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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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差旅费办法的变化和特点与高校执行建议
倪孙华
【摘要】文章分析了江苏省新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变化和特点,进而指出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在执行新差旅费管理办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高校如何更好地执行新办法的措施和建议,最终保证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到位.【期刊名称】《市场论坛》
【年(卷),期】2017(000)012
【总页数】4页(P81-84)
【关键词】高校;差旅费管理;变化和特点;措施和建议
【作者】倪孙华
【作者单位】江苏旅游职业学院江苏扬州 225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7.5
江苏省财政厅2014年3月26日颁布了苏财行[2014]16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办法最后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其他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新办法的框架下认真贯彻执行。
新办法的出台,对机关事业人员因公出差所涉及到审批、补助、住宿标准以及问责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全面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差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的重大举措,对规范高校公务出差的报销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新办法相对于旧办法的变化和特点
新办法与2005年12月12日颁布的苏财[2005]75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变化和特点:
(一)新办法费用开支范围有所改变
新办法将原来的公杂费改为了市内交通费,原来的公杂费除了市内交通费补助以外,还包含通讯补助等支出。
(二)新办法明显地提高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新办法明确规定伙食补助费从原来的省内20元/人.天、省外40元/人.天,分地区提高到100元/人.天和120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费从原来的每人每天省内10元/人.天、省外20元/人.天,统一提高到80元/人.天
包干使用。
这两项标准的提高更加符合目前的物价和消费水平,调动了公务出差人员的积极性。
新办法出台前因为这两项补贴费用较低,常常会出现出差人员倒贴费用的情况,削弱了出差人员的积极性,甚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新办法提高了住宿费标准
新办法沿用了旧办法按照出差人员职务级别规定适用不同的住宿费标准,但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原标准已经明显滞后,不符合实际情况。
办法的不断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更加人性化。
(四)新办法明确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取消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限制
新办法继续沿用了旧办法按照出差人员职务级别规定适用不同等级交通工具,并用表格形式加以列示,简介明了,一目了然,便于对照执行。
同时明确规定未按规定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取消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限制规定,但强调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应当根据轻重缓急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保证经济安全出行。
(五)新办法突出了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新办法增加了第六章报销管理部分,对差旅费报销的时间、报销凭据、各项费用报销计算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尽快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应该按照出差人员职级不同,乘坐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
订票费、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乘坐飞机时往返机场的费用、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等凭据报销。
这些规定的清晰提出便于单位财务部门有据可依、审批操作。
首次提出了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新办法首次明确了监督问责的责任主体、范围、责任及处罚办法
新办法专门用一章的篇幅强调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各单位、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在差旅费管理中应该如何各司其职、监督到位。
首次提出各单位要建立单位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该加强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出差人员对差旅费报销时提供的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审计部门也应该将对各单位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情况作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从5个方面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在当前从严治党的大环境下,新办法首次严肃提出了“三个严禁”、“三个不得”:即严禁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变相旅游,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考察调研和学习交流。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和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游览、宴请,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土特产品、礼品和礼金等。
新办法首次明确列示了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为,明确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方法,分别是:责令改正、追回资金、通报,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新办法在高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给高校实际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高校专业技术职务如何参照行政职务
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有所不同,高校只有少部分领导具有行政职务,大部分教职工仅具有专业技术职务,随着日益高涨的高校去行政化的要求,高校最终将实现去行政化,也就无行政职务一说。
新办法只对省级机关行政职务级别相应享受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涉及职称等级的规定,这就导致高校在执行新办法时未免无所适从。
(二)因公出差如何审批
在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各单位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但没有明确如何审批。
省内各高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各行其是,出现偏差。
(三)住宿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
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相关的费用如: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无住宿费发票就无法报销补助,出差人对此颇有争论,甚至出现为了报销补助本可以不住宿的,不得不去宾馆住宿,如去老家所在地招办录取新生等,也不排除为了取得住宿费发票空订房间的情况。
不解决这一问题,长此以往,会出现人为浪费情况,反而违反了新办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初衷。
(四)出差人员在按照规定职级乘坐相应等级交通工具、住宿,凭据报销
这一规定的出台在实际执行中导致有些出差人员不从实际出发,不按照“经济、节约、高效”的原则选择交通工具和住宿的酒店,而是用足最高标准,选择舒适程度
高、价格高的交通工具和酒店,造成浪费现象。
(五)差旅费各项支出标准的提高,增加了高校预算支出的压力
新办法对“两补一费”标准的提高,以江苏省内出差为例,住宿费由原来的150
元/人.天提高到31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由原来的20元/天提高到100元/天,
市内交通费由原来的10元/天提高到80元/天,综合以上“两补一费”三项支出
差旅费支出较以前增加了将近2.7倍。
假设某单位原来差旅费支出为100万元,
按照新办法实施后将达到270万元。
在高校预算拨款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势必影
响其他支出的预算安排。
三、江苏省高校贯彻执行新办法的措施和建议
(一)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出台《江苏省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新办法,结合高校的特点,制定符合学校特点和实际的差旅费管理办法,高校可以参照执行。
第一,办法必须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行政职务的等级,在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确定时,两者就高不就低,便于高校实际操作执行。
第二,为鼓励厉行节约,建议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乘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而没有乘坐的,在据实报销差旅费外,可以对乘坐等级与应乘坐等级之间的差额的50%
给予奖励补助,住宿费用的报销也可以比照办理。
这样规定既可以减少高校差旅费用实际支出,又可以提高出差人员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的积极性,可谓一举两得。
第三,管理办法必须明确因公出差如何审批,应原则规定高校出差审批程序,提供固定格式的审批表供高校参照执行。
审批表内容应该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或职称、出差事由、出差目的地、出差时间、城市间往返选择何种交通工具等。
第四,无住宿发票差旅费一般不报销,而不是不得报销,出差人员因故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如果是就近方便住在家里,或开展科研活动等工作需要到农村、边远地区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以由出差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经相关人员证
明、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二)各个高校应该结合管理办法制定《×××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应该在细则中明确以下问题
1.因公出差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在新办法中要求因公出差必须审批,对如何审批没有明确规定,就需要各个高校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根据资金性质,分为年度预算资金和课题资金(含创收资金),对年度预算资金支付的部分,按照行政级别、业务归属进行分级审批;若使用课题资金(含创收资金),则由课题负责人和创收部门负责人审批,如果是负责人出差应当报分管领导审批。
同时提供固定格式的《×××
高校教职工出差申请表》供审批使用。
2.因公出差的交通工具的选择和特殊情况的规定
各个高校在实施细则中应该明确规定:首先因公出差到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因工作需要、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在《×××高校教职工出差申请表》中必须注明,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其次因公出差应当统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要自驾或合乘的必须在申请表中明确提出,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且明确规定自驾或合乘城市间交通费用报销限额不得超过公共交通费用等。
3.因公出差的费用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及报销时限
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执行: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具体
标准是除西藏、青海、新疆120元/人.天,其余省份为100元/人.天。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80元/人.天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费用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高校教职工出差申请表》、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4.明确因公出差的问责机制
根据新办法的要求,《×××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必须明确违反出差规定的问责情形、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
问责情形包括: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处罚办法包括: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严格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加以处理。
(三)严格预算管理,从源头控制差旅费用支出
首先是年度部门预算根据上年实际并结合当年各部门预算申报情况,从严控制全年差旅费支出总额。
其次对差旅费按照部门实行包干管理,单独核算,动态监管,按季公布执行结果。
第三各部门严格按照包干总额控制,原则上不能超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超总额执行,必须提交报告审批,方可执行,最后是将执行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并与下年度预算包干总额挂钩,从而达到差旅费管理从预算到执行全过程的控制。
(四)严格差旅费报销的审核工作
新办法的制定为高校差旅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指明了方向,但仅靠财政、外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关口前移,这就要求各高校的财务人员在掌握新办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差旅费报销的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具体包括:一是出差是
否经过审批,所附《出差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二是差旅费报销单填制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要素是否齐全、真实,出差人数、补助标准、所属时间和出差申请表等是否相互衔接一致,对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坚决予以退回整改,否则不予报销。
总之,从每一笔差旅费报销审核入手,认真审核,不留情面,不怕得罪人,才能从源头上保证新办法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席冬梅.对差旅新规的理解与应对[J].预算管理与会计,2016,(3). [2]郑毅.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研究—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为切入点[J].当代法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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