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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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榕农[2014]224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4.07.16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农[2014]224号)
各县(市)区农机站:
为加强对我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1号令)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机[2014]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州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福州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福州市农业局
2014年7月16日
附件1:
福州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拖拉机行驶及作业安全,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机[2014]16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学校、培训班)以及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学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是指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五条在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教学人员应通过考核合格,取得《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员证》(以下简称“《教员证》”)。
第六条理论教员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具有农机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