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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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施行日期】2012.0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1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