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应急网点申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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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网点申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管理,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稳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申报、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能够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任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
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具有稳定的粮食供应链,能够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和供应数量;
(三)具备相适应的储存、运输、销售等设施和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粮食应急预案和应急供应流程;
(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位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交通便利。
第六条申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与应急供应任务相适应的经营规模和能力。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七条申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粮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粮食供应链相关证明材料;
(六)应急供应设施和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粮食应急预案和应急供应流程;
(八)信用状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申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发放《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认定证书》。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九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应急
供应情况。
第十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具
备应急供应能力。
第十一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供应数量。
第十二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减少经营规模,确需变更或
减少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粮食应急供
应网点认定的,由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应急供应网点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所在地县
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